小規模納稅人租賃房屋增值稅稅率?問題一一般納稅人出租設備,能否選擇簡易計稅按照3%繳納增值稅?,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小規模納稅人租賃房屋增值稅稅率?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問題一
一般納稅人出租設備,能否選擇簡易計稅按照3%繳納增值稅?
答複:
需要看有形動産設備的購買日期。
1、若是設備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購買的,則租賃公司按照3%簡易計稅方法征收增值稅。
2、若是設備是2013年8月1日之後購買的,則租賃公司按照13%計算征收增值稅。
參考:
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附件2第一條第(六)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産為标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5.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産租賃合同。
因此: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納稅人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産為标的物,
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注意這幾個營改增時間:
2012年1月1日,"營改增"在上海市實施
2012年9月1日,"營改增"在北京市實施
2012年10月1日,"營改增"在江蘇省、安徽省實施
2012年11月1日,"營改增"在福建省、廣東省實施
2012年12月1日,"營改增"在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實施
2013年8月1日,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在全國實施
2014年1月1日,鐵路運輸和郵政服務業納入營改增試點,至此交通運輸業已全部納入營改增範圍
2016年5月1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全面推開
問題二
一般納稅人出租房屋,能否選擇簡易計稅按照5%繳納增值稅?
答複:
1、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産,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一般納稅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産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将5月1日之後租入的不動産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
參考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以下簡稱“16号公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産,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參考二: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12366熱點問題解答(一)》中提到:關于轉租不動産如何納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明确按照納稅人出租不動産來确定。因此,一般納稅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動産對外轉租的,可選擇簡易辦法征稅;将5月1日之後租入的不動産對外轉租的,不能選擇簡易辦法征稅。
參考三:
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規定:一、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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