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煤礦三違标準?“三違”管理辦法(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加強職工不安全行為管理,防範生産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産法》《煤礦安全生産标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相關要求,并結合公司管理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三違”行為(以下統稱“不安全行為”)按照類别分違章指揮行為、違章作業行為、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按照嚴重程度分觸犯“安全紅線”行為(參照公司《“安全紅線”管理規定》執行)、嚴重“三違”行為、一般“三違”行為第三條 各級人員反“三違”指标按照公司年度安全2号文規定執行,反“三違”内容必須為職工作業現場直接性違章,其它如曠工、遲到、早退等視為“三違”行為,但不作為管理人員反“三違”指标考核第四條 各類不安全行為必須客觀、真實,否則不予計入反“三違”指标;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各類不安全行為進行統計、彙總、分析,并納入公司安全生産責任制考核第五條 本辦法适用于公司全體職工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六條 成立不安全行為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具體組成如下:組 長:董事長、總經理副組長:公司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總經理助理成 員:各副總師及各部門(區隊)負責人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環保部,安全環保部經理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公司不安全行為的日常監督、管理及考核工作第三章 不安全行為的具體表現第八條 嚴重“三違”行為,是指下列情形:(一)酒後入井或在井下打架鬥毆(二)無規程、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施工(三)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未戴絕緣手套、未穿絕緣靴或未站在絕緣台上作業(四)采煤機、綜掘機更換截齒未停電閉鎖(五)管理人員值班期間脫崗(六)綜采工作面進入運輸機機道作業時未執行規程措施有關規定(七)綜采工作面檢修三機或掘進工作面檢修掘進機時未停電閉鎖(八)掘進工作面檢修綜掘機時,未将截割頭放置到底闆上,或截割頭未采取措施升起(九)掘進工作面支護期間,綜掘機不停電閉鎖,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員、物料進行支護(十)機械設備司機啟動設備前未發信号(十一)在裝載機鏟鬥内站立、作業或檢修裝載機無安全防護措施(十二)駕駛無入井許可證入井的車輛入井(十三)綜采工作面刮闆輸送機運行期間人員進入機道(十四)超循環作業不及時支護或綜掘與支護平行作業(十五)刮闆輸送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腳、手調整刮闆鍊(十六)井下無證駕駛輔助運輸車輛(十七)高空作業無安全防護措施(十八)井下人卡分離(十九)安監員、瓦斯檢查員、膠帶運輸機司機、變電所值班(巡查)人員在班中串崗、脫崗、睡崗(二十)違規沖洗瓦斯管理牌闆造成數據缺失第九條 一般“三違”行為,是指下列情形:(一)入井不遵守秩序,未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或拒不配合檢身入井(二)入井未登記或升井未銷号(三)在井筒及主要大巷行走或作業期間未穿反光标志工作服(四)井口20米範圍内吸煙或有火源(五)井下行駛特殊車輛或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設備或物料時,無安全防護措施(六)駕駛輔助運輸車輛随車安全設施不齊全,或駕駛不完好的輔助運輸車輛入井、在井下行駛或作業(七)駕駛輔助運輸車輛不遵守升入井秩序(八)駕駛輔助運輸車輛運送設備、物料等超長、超寬、超高,未按要求懸挂警示标識(九)駕駛輔助運輸車輛運送設備、物料等未按要求固定牢靠或未使用專用車輛(十)駕駛輔助運輸車輛人、貨混裝(十一)駕駛輔助運輸車輛在井下行經岔路口或拐彎路段未減速鳴笛、闖紅燈等(十二)駕駛輔助運輸車輛在井下行駛過程中未按要求會車或變光避讓,或同向行駛車輛安全運行距離小于50m(十三)駕駛輔助運輸車輛在井下停車後未及時打開警示燈,或長時間停車未熄火(十四)駕駛輔助運輸車輛超速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内的)(十五)不遵守乘車秩序搶上搶下(十六)車輛未停穩人員上下車(十七)人員未坐穩、車門未關嚴啟動車輛(十八)輔助運輸司機或乘車人員在車輛行駛期間身體外露車外(十九)駕駛非專用人車運送人員(二十)駕駛輔助運輸車輛在井下發生故障或肇事時,未采取安全防範措施(二十一)違規使用防爆裝載機搬運或起吊設備、物料(二十二)攜帶超長、鋒利物件入井未采取防護措施(二十三)現場作業人員未按規定持證上崗(二十四)礦長、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等下井未按要求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二十五)瓦斯檢查工未按要求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二十六)安全監測工未按要求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二十七)巷道掘進沒有開工、複工通知單施工(二十八)井下私自打開礦燈或損壞礦燈(二十九)巷道内作業未按要求設置警示标識(三十)使用不完好的手拉葫蘆起吊重物或起吊方式不符合要求(三十一)起吊重物時未站在安全區域作業(三十二)違規使用錨杆、錨索起吊、牽引物料、設備等(三十三)井下各類油脂未使用專用容器盛裝且蓋嚴(三十四)井下棉紗、布頭等易燃物品亂扔亂放(三十五)氧氣瓶、乙炔瓶沒有防裂圈、安全閥,使用時未按規定位置擺放(三十六)非膠輪設備在水泥路面行走無防護措施(三十七)未按規定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三十八)在煤倉或溜煤眼口上檢修設備,未封口或封口不嚴(三十九)煤倉、溜煤眼堵塞未按規定處理(四十)液壓膠管連接使用單腿銷,或用鐵絲替代U型銷(四十一)皮帶保護不齊全、可靠的情況下操作皮帶(四十二)皮帶運行期間,進入機頭、機尾護欄内(四十三)未按規定伸縮皮帶(四十四)刮闆輸送機液力偶合器未按規定注入難燃液,或使用的易熔合金塞不符合标準或用其他物品代替(四十五)生産時未按規定布置或使用防塵設施、除塵風機(四十六)掘進機司機離開操作台時截割頭未落地,未停電閉鎖(四十七)掘進機運轉期間機身上有人或前方、兩側有人(四十八)采掘設備開機前未清查人員,發出開機信号(四十九)在煤、岩層中鑽孔作業時,未按規定采取濕式降塵等措施(五十)臨時支護不及時(五十一)單體支護不符合規定(五十二)井下作業前未執行敲幫問頂(五十三)頂闆來壓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五十四)使用乳化液消塵或沖洗設備設施、巷道等(五十五)綜采工作面檢修支架鄰架未閉鎖、加鎖或未關閉本架進液閥(五十六)綜采工作面設備列車未按規定安設阻車器或鋼絲繩連接不符合要求(五十七)單軌吊安設未逢環必挂或吊挂不受力(五十八)絞車司機操作位置不符合規定(五十九)拉移設備列車時人員站位不符合要求(六十)未執行“移架不行人、行人不移架”(六十一)發現設備故障不制止或不停止運行,任其帶病運轉(六十二)皮帶運行時站在卸載滾筒正前方作業(六十三)刮闆輸送機刮闆鍊出槽、飄鍊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機(六十四)未按規定執行“四位一體”開工驗收制度(六十五)移動刮闆輸送機時,未落實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六十六)膠帶運輸機停止運行,跨越、拆除皮帶或在皮帶上作業時未就近閉鎖(六十七)違規使用膠帶運輸機、刮闆輸送機等運送設備、材料(六十八)電氣設備安設在淋水大或有積水的區域時未采取防水措施(六十九)崗位作業人員未按規定進行交接班,或未按要求填寫交接班記錄(七十)井下用風地點未按規定進行測風(七十一)違規進入“嚴禁進入”巷道(七十二)作業前未進行崗位安全風險辨識及安全确認(七十三)掘進巷道貫通作業不符合要求(七十四)管線敷設不符合要求(七十五)未按要求懸挂傳感器(七十六)違規沖洗設備設施和記錄牌闆(七十七)破壞井下警示、指示标識或牌闆(七十八)違規挪用巷道防塵設施(七十九)未按規定鋪設束管及光纖測溫光纜,或系統管理不到位、數據記錄不及時(八十)局部通風機切換後未及時填寫切換記錄,或各類保護功能試驗後未形成現場原始記錄或記錄不齊全、不完善(八十一)除安監員、瓦斯檢查員、膠帶運輸機司機、變電所值班(巡查)人員以外的崗位人員班中串崗、脫崗、睡崗未盡條款,比照上述條款經安全環保部、人力資源部、黨群工作部至少3名及以上管理人員讨論後進行處理第四章 不安全行為控制措施第十條 事前不安全行為控制措施:(一)落實安全互保聯保即實施安全互保聯保制,各區隊建立全員互保聯保關系,并組織簽訂“安全互保聯保責任确認單”(二)落實執行班前會安全确認和安全預想安全确認即确認上崗職工身體情況、情緒,對存在異常的職工不予安排入井,并詢問、了解出現異常情況的具體原因,給予必要的關心呵護或者批評教育;安全預想即指定至少2人預想當班作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與危險、注意事項以及如何解決處理(三)落實執行入井前安全确認和入井檢身即入井人員在井口統一列隊,由班組長帶領确認精神狀态是否良好,是否按要求着裝,是否按要求佩戴勞動保護用品,是否按要求攜帶礦燈、自救器,是否按要求攜帶資格證件,是攜帶符合要求的檢測儀器、儀表,是否攜帶違禁或危險物品等;确認完畢,且檢身員檢身通過後方可入井(四)落實執行“作業前崗位安全風險辨識及安全确認”即以“手指口述”的形式落實“作業前崗位安全風險辨識及安全确認”,對設備設施、作業環境等進行風險辨識,并對技術措施進行安全确認第十一條 事中不安全行為控制措施:(一)互保聯保人員作業時監督“安全夥伴”嚴格執行安全生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規程措施等,按照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作業過程中要互相提醒、互相照顧、互相檢查,堅決抵制不安全行為(二)礦領導、各級管理人員、安監員現場監督檢查不安全行為,對于不安全行為人員嚴格按照制度查處,對于有不安全行為傾向的人員及時進行制止第十二條 事後不安全行為控制措施:(一)對于查處的不安全行為及時錄入信息系統,并在井口信息站曝光(二)對于嚴重“三違”行為和觸犯“安全紅線”行為人員實施停崗“過六關”控制措施,“過六關”具體流程及要求見本辦法第七章過“六關”管理(三)對于一般“三違”行為人員實施隊内停崗學習、幫教措施,停崗時間至少要保證1天由一般“三違”人員所屬單位管理人員自行組織,其中幫教時間不少于2小時,并做好幫教記錄,幫教記錄表見“附件5”,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落實(四)不安全行為人員再上崗一周内,所屬單位至少對其實施一次行為觀察,行為觀察表見“附件3”,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落實(五)安全環保部負責,每年結合上年度行為控制情況,整理礦井發生的不安全行為,從管理、現場環境、制度等方面進行分析,制定或改進行為控制措施,并進行落實(六)安全環保部、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對再上崗人員進行回訪,且每年不少于10人次,回訪表見“附件4”,應記錄至少包括回訪對象上級領導、同事(下屬)不少于3人簽署的再上崗人員評價意見第五章 不安全行為查處第十三條 不安全行為查處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部門和上級公司各類安全及标準化檢查、公司專項檢查、礦領導及管理幹部跟(帶)班檢查、安全稽查、安監員日常巡查、區隊自查等第十四條 不安全行為界定,具體參照公司《“安全紅線”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第二章“不安全行為辨識标準”執行第十五條 各類不安全行為通過公司信息化平台統一管理,各級人員(包括礦領導、管理人員、安監員等)可通過信息化平台PC端或手機APP錄入信息系統,也可在井口信息站登記,由信息員錄入信息系統第六章 考核管理第十六條 對于嚴重“三違”行為,根據不同程度給予相關責任人500-3000元/次處罰,全公司“過六關”,并取消其當季度安全生産專項獎勵第十七條 對于一般“三違”行為,根據不同程度給予相關責任人200-500元/次處罰第十八條 不安全行為可能造成或已經造成嚴重影響、後果的,視情節嚴重情況,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追查,經公司研究決定可給予相關責任人留用察看、記過、停職、降職、撤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分,并追究相關單位、相關人員監督和管理責任具體按照事故(事件)調查處理報告執行,對于認定的責任追究,由安全環保部、人力資源部具體落實,工會、紀律檢查室負責監督第十九條 各類不安全行為罰款由安全環保部每月彙總、統計後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負責從相應人員月度工資中扣除第七章 過“六關”管理第二十條 過“六關”對象:(一)嚴重“三違”行為及觸犯公司“安全紅線”行為人員(二)其他由公司研究認定視為嚴重“三違”行為或觸犯公司“安全紅線”行為,應予過“六關”的人員第二十一條 過“六關”形式及範圍:(一)過“六關”形式為“停工”過六關(二)過“六關”範圍為全公司第二十二條 “六關”内容包括檢查曝光關、軍事訓練關、勞動提升關、親情幫教關、學習考核關、保證承諾關具體如下:第一關“檢查曝光”關實行不安全行為檢查曝光檢讨機制,即不安全行為人員書寫書面檢查(字數不少于2000字),在所在單位負責人或支部書記的帶領下,由安全環保部組織到各科室、區隊亮相檢查,并進行簽字确認(簽字率不低于80%)每天每班最多到2個區隊檢查曝光,科室不作限制第二關“軍事訓練”關由礦山救護隊根據訓練項目,按照軍事化管理模式對不安全行為人員進行訓練,期限為三天,期滿後安排考核,考核項目連續進行,一次性至少通過5項為合格由礦山救護隊中隊長或副中隊長簽字确認後方可進入下一關第三關“勞動提升”關根據公司安排從事地面一般作業或勞動,時間不少于7天安全環保部及人力資源部根據完成情況審核通過後方可進入下一關第四關“親情幫教”關安全環保部、黨群工作部組織不安全行為人員直系親屬1名或旁系親屬2名、所在單位負責人、所屬支部書記對其進行不少于2小時的面對面幫教,使其充分認識自身違章行為的危害性,提高個人安全意識及安全思想認知第五關“學習考核”關在安全環保部學習室進行不少于3天的自主學習學習内容為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煤礦三大規程、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等;學習期滿後由安全環保部組織不安全行為人員進行閉卷考試,根據結果審定是否滿足上崗條件(80分及以上為及格)通過考試方可進入下一關,未通過考試則繼續學習,直到考試通過為止第六關“保證承諾”關不安全行為人員根據自身不安全行為書寫“保證承諾書”,并在所屬單位承諾,由所屬單位至少2名管理人員簽字确認;若承諾人在年度内再次出現重複性不安全行為,則簽字人每人按照500元/次進行處罰第二十三條 不安全行為人員接到安全環保部下發的過“六關”通知單後,需按時到安全環保部辦公室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第二十四條 過“六關”期間除特殊情況(婚、喪、病假)外,任何人不得請假、遲到、早退,過完“六關”後要及時将有關資料報安全環保部備案;安全環保部負責出具不安全行為人員處理結果通知單第二十五條 過“六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月若出現不安全行為人員、所在單位負責人、所屬支部書記拒不配合過“六關”的,一經查實,一律納入公司安全生産責任制考核,并上報公司嚴肅處理第二十六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建立健全過“六關”人員資料檔案包括“過六關”管理台賬、“過六關”流程單、書面檢查、影像資料等第二十七條 公司工會負責對職工過“六關”情況進行全程監督,确保職工權益不受侵害第八章 其他規定第二十八條 年度内凡觸犯“安全紅線”、存在“嚴重”三違或“一般”三違行為5次以上的人員,不得評選為各類先進第二十九條 對于屢教不改,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後果的不安全行為人員,安全環保部可向公司申請,解除其勞動合同,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關于煤礦三違标準?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三違”管理辦法(修訂)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加強職工不安全行為管理,防範生産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産法》《煤礦安全生産标準化管理體系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相關要求,并結合公司管理實際,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三違”行為(以下統稱“不安全行為”)按照類别分違章指揮行為、違章作業行為、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按照嚴重程度分觸犯“安全紅線”行為(參照公司《“安全紅線”管理規定》執行)、嚴重“三違”行為、一般“三違”行為。第三條 各級人員反“三違”指标按照公司年度安全2号文規定執行,反“三違”内容必須為職工作業現場直接性違章,其它如曠工、遲到、早退等視為“三違”行為,但不作為管理人員反“三違”指标考核。第四條 各類不安全行為必須客觀、真實,否則不予計入反“三違”指标;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各類不安全行為進行統計、彙總、分析,并納入公司安全生産責任制考核。第五條 本辦法适用于公司全體職工。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六條 成立不安全行為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具體組成如下:組 長:董事長、總經理副組長:公司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總經理助理成 員:各副總師及各部門(區隊)負責人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環保部,安全環保部經理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公司不安全行為的日常監督、管理及考核工作。第三章 不安全行為的具體表現第八條 嚴重“三違”行為,是指下列情形:(一)酒後入井或在井下打架鬥毆。(二)無規程、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施工。(三)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未戴絕緣手套、未穿絕緣靴或未站在絕緣台上作業。(四)采煤機、綜掘機更換截齒未停電閉鎖。(五)管理人員值班期間脫崗。(六)綜采工作面進入運輸機機道作業時未執行規程措施有關規定。(七)綜采工作面檢修三機或掘進工作面檢修掘進機時未停電閉鎖。(八)掘進工作面檢修綜掘機時,未将截割頭放置到底闆上,或截割頭未采取措施升起。(九)掘進工作面支護期間,綜掘機不停電閉鎖,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員、物料進行支護。(十)機械設備司機啟動設備前未發信号。(十一)在裝載機鏟鬥内站立、作業或檢修裝載機無安全防護措施。(十二)駕駛無入井許可證入井的車輛入井。(十三)綜采工作面刮闆輸送機運行期間人員進入機道。(十四)超循環作業不及時支護或綜掘與支護平行作業。(十五)刮闆輸送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腳、手調整刮闆鍊。(十六)井下無證駕駛輔助運輸車輛。(十七)高空作業無安全防護措施。(十八)井下人卡分離。(十九)安監員、瓦斯檢查員、膠帶運輸機司機、變電所值班(巡查)人員在班中串崗、脫崗、睡崗。(二十)違規沖洗瓦斯管理牌闆造成數據缺失。第九條 一般“三違”行為,是指下列情形:(一)入井不遵守秩序,未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或拒不配合檢身入井。(二)入井未登記或升井未銷号。(三)在井筒及主要大巷行走或作業期間未穿反光标志工作服。(四)井口20米範圍内吸煙或有火源。(五)井下行駛特殊車輛或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設備或物料時,無安全防護措施。(六)駕駛輔助運輸車輛随車安全設施不齊全,或駕駛不完好的輔助運輸車輛入井、在井下行駛或作業。(七)駕駛輔助運輸車輛不遵守升入井秩序。(八)駕駛輔助運輸車輛運送設備、物料等超長、超寬、超高,未按要求懸挂警示标識。(九)駕駛輔助運輸車輛運送設備、物料等未按要求固定牢靠或未使用專用車輛。(十)駕駛輔助運輸車輛人、貨混裝。(十一)駕駛輔助運輸車輛在井下行經岔路口或拐彎路段未減速鳴笛、闖紅燈等。(十二)駕駛輔助運輸車輛在井下行駛過程中未按要求會車或變光避讓,或同向行駛車輛安全運行距離小于50m。(十三)駕駛輔助運輸車輛在井下停車後未及時打開警示燈,或長時間停車未熄火。(十四)駕駛輔助運輸車輛超速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内的)。(十五)不遵守乘車秩序搶上搶下。(十六)車輛未停穩人員上下車。(十七)人員未坐穩、車門未關嚴啟動車輛。(十八)輔助運輸司機或乘車人員在車輛行駛期間身體外露車外。(十九)駕駛非專用人車運送人員。(二十)駕駛輔助運輸車輛在井下發生故障或肇事時,未采取安全防範措施。(二十一)違規使用防爆裝載機搬運或起吊設備、物料。(二十二)攜帶超長、鋒利物件入井未采取防護措施。(二十三)現場作業人員未按規定持證上崗。(二十四)礦長、總工程師、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等下井未按要求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二十五)瓦斯檢查工未按要求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和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二十六)安全監測工未按要求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二十七)巷道掘進沒有開工、複工通知單施工。(二十八)井下私自打開礦燈或損壞礦燈。(二十九)巷道内作業未按要求設置警示标識。(三十)使用不完好的手拉葫蘆起吊重物或起吊方式不符合要求。(三十一)起吊重物時未站在安全區域作業。(三十二)違規使用錨杆、錨索起吊、牽引物料、設備等。(三十三)井下各類油脂未使用專用容器盛裝且蓋嚴。(三十四)井下棉紗、布頭等易燃物品亂扔亂放。(三十五)氧氣瓶、乙炔瓶沒有防裂圈、安全閥,使用時未按規定位置擺放。(三十六)非膠輪設備在水泥路面行走無防護措施。(三十七)未按規定運輸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三十八)在煤倉或溜煤眼口上檢修設備,未封口或封口不嚴。(三十九)煤倉、溜煤眼堵塞未按規定處理。(四十)液壓膠管連接使用單腿銷,或用鐵絲替代U型銷。(四十一)皮帶保護不齊全、可靠的情況下操作皮帶。(四十二)皮帶運行期間,進入機頭、機尾護欄内。(四十三)未按規定伸縮皮帶。(四十四)刮闆輸送機液力偶合器未按規定注入難燃液,或使用的易熔合金塞不符合标準或用其他物品代替。(四十五)生産時未按規定布置或使用防塵設施、除塵風機。(四十六)掘進機司機離開操作台時截割頭未落地,未停電閉鎖。(四十七)掘進機運轉期間機身上有人或前方、兩側有人。(四十八)采掘設備開機前未清查人員,發出開機信号。(四十九)在煤、岩層中鑽孔作業時,未按規定采取濕式降塵等措施。(五十)臨時支護不及時。(五十一)單體支護不符合規定。(五十二)井下作業前未執行敲幫問頂。(五十三)頂闆來壓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五十四)使用乳化液消塵或沖洗設備設施、巷道等。(五十五)綜采工作面檢修支架鄰架未閉鎖、加鎖或未關閉本架進液閥。(五十六)綜采工作面設備列車未按規定安設阻車器或鋼絲繩連接不符合要求。(五十七)單軌吊安設未逢環必挂或吊挂不受力。(五十八)絞車司機操作位置不符合規定。(五十九)拉移設備列車時人員站位不符合要求。(六十)未執行“移架不行人、行人不移架”。(六十一)發現設備故障不制止或不停止運行,任其帶病運轉。(六十二)皮帶運行時站在卸載滾筒正前方作業。(六十三)刮闆輸送機刮闆鍊出槽、飄鍊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機。(六十四)未按規定執行“四位一體”開工驗收制度。(六十五)移動刮闆輸送機時,未落實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六十六)膠帶運輸機停止運行,跨越、拆除皮帶或在皮帶上作業時未就近閉鎖。(六十七)違規使用膠帶運輸機、刮闆輸送機等運送設備、材料。(六十八)電氣設備安設在淋水大或有積水的區域時未采取防水措施。(六十九)崗位作業人員未按規定進行交接班,或未按要求填寫交接班記錄。(七十)井下用風地點未按規定進行測風。(七十一)違規進入“嚴禁進入”巷道。(七十二)作業前未進行崗位安全風險辨識及安全确認。(七十三)掘進巷道貫通作業不符合要求。(七十四)管線敷設不符合要求。(七十五)未按要求懸挂傳感器。(七十六)違規沖洗設備設施和記錄牌闆。(七十七)破壞井下警示、指示标識或牌闆。(七十八)違規挪用巷道防塵設施。(七十九)未按規定鋪設束管及光纖測溫光纜,或系統管理不到位、數據記錄不及時。(八十)局部通風機切換後未及時填寫切換記錄,或各類保護功能試驗後未形成現場原始記錄或記錄不齊全、不完善。(八十一)除安監員、瓦斯檢查員、膠帶運輸機司機、變電所值班(巡查)人員以外的崗位人員班中串崗、脫崗、睡崗。未盡條款,比照上述條款經安全環保部、人力資源部、黨群工作部至少3名及以上管理人員讨論後進行處理。第四章 不安全行為控制措施第十條 事前不安全行為控制措施:(一)落實安全互保聯保。即實施安全互保聯保制,各區隊建立全員互保聯保關系,并組織簽訂“安全互保聯保責任确認單”。(二)落實執行班前會安全确認和安全預想。安全确認即确認上崗職工身體情況、情緒,對存在異常的職工不予安排入井,并詢問、了解出現異常情況的具體原因,給予必要的關心呵護或者批評教育;安全預想即指定至少2人預想當班作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與危險、注意事項以及如何解決處理。(三)落實執行入井前安全确認和入井檢身。即入井人員在井口統一列隊,由班組長帶領确認精神狀态是否良好,是否按要求着裝,是否按要求佩戴勞動保護用品,是否按要求攜帶礦燈、自救器,是否按要求攜帶資格證件,是攜帶符合要求的檢測儀器、儀表,是否攜帶違禁或危險物品等;确認完畢,且檢身員檢身通過後方可入井。(四)落實執行“作業前崗位安全風險辨識及安全确認”。即以“手指口述”的形式落實“作業前崗位安全風險辨識及安全确認”,對設備設施、作業環境等進行風險辨識,并對技術措施進行安全确認。第十一條 事中不安全行為控制措施:(一)互保聯保人員作業時監督“安全夥伴”嚴格執行安全生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規程措施等,按照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作業過程中要互相提醒、互相照顧、互相檢查,堅決抵制不安全行為。(二)礦領導、各級管理人員、安監員現場監督檢查不安全行為,對于不安全行為人員嚴格按照制度查處,對于有不安全行為傾向的人員及時進行制止。第十二條 事後不安全行為控制措施:(一)對于查處的不安全行為及時錄入信息系統,并在井口信息站曝光。(二)對于嚴重“三違”行為和觸犯“安全紅線”行為人員實施停崗“過六關”控制措施,“過六關”具體流程及要求見本辦法第七章過“六關”管理。(三)對于一般“三違”行為人員實施隊内停崗學習、幫教措施,停崗時間至少要保證1天。由一般“三違”人員所屬單位管理人員自行組織,其中幫教時間不少于2小時,并做好幫教記錄,幫教記錄表見“附件5”,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落實。(四)不安全行為人員再上崗一周内,所屬單位至少對其實施一次行為觀察,行為觀察表見“附件3”,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落實。(五)安全環保部負責,每年結合上年度行為控制情況,整理礦井發生的不安全行為,從管理、現場環境、制度等方面進行分析,制定或改進行為控制措施,并進行落實。(六)安全環保部、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對再上崗人員進行回訪,且每年不少于10人次,回訪表見“附件4”,應記錄至少包括回訪對象上級領導、同事(下屬)不少于3人簽署的再上崗人員評價意見。第五章 不安全行為查處第十三條 不安全行為查處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部門和上級公司各類安全及标準化檢查、公司專項檢查、礦領導及管理幹部跟(帶)班檢查、安全稽查、安監員日常巡查、區隊自查等。第十四條 不安全行為界定,具體參照公司《“安全紅線”管理規定》和本辦法第二章“不安全行為辨識标準”執行。第十五條 各類不安全行為通過公司信息化平台統一管理,各級人員(包括礦領導、管理人員、安監員等)可通過信息化平台PC端或手機APP錄入信息系統,也可在井口信息站登記,由信息員錄入信息系統。第六章 考核管理第十六條 對于嚴重“三違”行為,根據不同程度給予相關責任人500-3000元/次處罰,全公司“過六關”,并取消其當季度安全生産專項獎勵。第十七條 對于一般“三違”行為,根據不同程度給予相關責任人200-500元/次處罰。第十八條 不安全行為可能造成或已經造成嚴重影響、後果的,視情節嚴重情況,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追查,經公司研究決定可給予相關責任人留用察看、記過、停職、降職、撤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分,并追究相關單位、相關人員監督和管理責任。具體按照事故(事件)調查處理報告執行,對于認定的責任追究,由安全環保部、人力資源部具體落實,工會、紀律檢查室負責監督。第十九條 各類不安全行為罰款由安全環保部每月彙總、統計後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負責從相應人員月度工資中扣除。第七章 過“六關”管理第二十條 過“六關”對象:(一)嚴重“三違”行為及觸犯公司“安全紅線”行為人員。(二)其他由公司研究認定視為嚴重“三違”行為或觸犯公司“安全紅線”行為,應予過“六關”的人員。第二十一條 過“六關”形式及範圍:(一)過“六關”形式為“停工”過六關。(二)過“六關”範圍為全公司。第二十二條 “六關”内容包括檢查曝光關、軍事訓練關、勞動提升關、親情幫教關、學習考核關、保證承諾關。具體如下:第一關“檢查曝光”關。實行不安全行為檢查曝光檢讨機制,即不安全行為人員書寫書面檢查(字數不少于2000字),在所在單位負責人或支部書記的帶領下,由安全環保部組織到各科室、區隊亮相檢查,并進行簽字确認(簽字率不低于80%)。每天每班最多到2個區隊檢查曝光,科室不作限制。第二關“軍事訓練”關。由礦山救護隊根據訓練項目,按照軍事化管理模式對不安全行為人員進行訓練,期限為三天,期滿後安排考核,考核項目連續進行,一次性至少通過5項為合格。由礦山救護隊中隊長或副中隊長簽字确認後方可進入下一關。第三關“勞動提升”關。根據公司安排從事地面一般作業或勞動,時間不少于7天。安全環保部及人力資源部根據完成情況審核通過後方可進入下一關。第四關“親情幫教”關。安全環保部、黨群工作部組織不安全行為人員直系親屬1名或旁系親屬2名、所在單位負責人、所屬支部書記對其進行不少于2小時的面對面幫教,使其充分認識自身違章行為的危害性,提高個人安全意識及安全思想認知。第五關“學習考核”關。在安全環保部學習室進行不少于3天的自主學習。學習内容為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煤礦三大規程、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等;學習期滿後由安全環保部組織不安全行為人員進行閉卷考試,根據結果審定是否滿足上崗條件(80分及以上為及格)。通過考試方可進入下一關,未通過考試則繼續學習,直到考試通過為止。第六關“保證承諾”關。不安全行為人員根據自身不安全行為書寫“保證承諾書”,并在所屬單位承諾,由所屬單位至少2名管理人員簽字确認;若承諾人在年度内再次出現重複性不安全行為,則簽字人每人按照500元/次進行處罰。第二十三條 不安全行為人員接到安全環保部下發的過“六關”通知單後,需按時到安全環保部辦公室報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第二十四條 過“六關”期間除特殊情況(婚、喪、病假)外,任何人不得請假、遲到、早退,過完“六關”後要及時将有關資料報安全環保部備案;安全環保部負責出具不安全行為人員處理結果通知單。第二十五條 過“六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月。若出現不安全行為人員、所在單位負責人、所屬支部書記拒不配合過“六關”的,一經查實,一律納入公司安全生産責任制考核,并上報公司嚴肅處理。第二十六條 安全環保部負責建立健全過“六關”人員資料檔案。包括“過六關”管理台賬、“過六關”流程單、書面檢查、影像資料等。第二十七條 公司工會負責對職工過“六關”情況進行全程監督,确保職工權益不受侵害。第八章 其他規定第二十八條 年度内凡觸犯“安全紅線”、存在“嚴重”三違或“一般”三違行為5次以上的人員,不得評選為各類先進。第二十九條 對于屢教不改,給公司造成嚴重影響或後果的不安全行為人員,安全環保部可向公司申請,解除其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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