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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别人物品不還屬于什麼罪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4 04:19:12

日常生活中

難免會有朋友問自己借東西

但随意出借生活中的私人物品

特别是銀行卡、電話卡

存在法律風險!

01 如此輕松賺錢結果涉嫌“幫信罪”!

2020年上半年,鮑某軍待業在家,無事可做,家裡沒有了穩定的收入來源,讓他的生活十分艱難。就在他為了錢發愁時,同村老表鮑某找上門來,聲稱自己有一條賺錢的路子,願意帶着老鄉一起賺錢,隻要鮑某軍将自己辦理的銀行卡租給他,一張卡他願付500元的租金,而且有多少要多少。雖然鮑某軍隐隐猜到對方是不懷好意,但懷着僥幸心理還是将自己的兩張銀行卡租給了對方,此後鮑某軍每個月都會收到鮑某給他的傭金。2020年7月,找到工作的鮑某軍立刻取回了銀行卡,以為事情已經過去的他很快将此事抛于腦後。但沒想到,短短4個月,詐騙分子用他的銀行卡瘋狂洗錢轉賬數百萬元,其中一張銀行卡的資金流水更是有540萬元。自打擊治理電信詐騙集中攻堅行動開展以來,派出所對兩卡人員進行梳理,民警發現鮑某軍名下的銀行卡在去年3月至7月有過大量的資金流動,與他實際的工作生活、收入支出是不相符的,判斷鮑某軍很有可能是将自己的銀行卡交給了某些不法分子用于處理贓款。民警立刻趕到鮑某軍家中。由于鮑某軍本人還在外地打工,民警遂向鮑某軍家屬說明情況,并通過家屬與鮑某軍取得聯系,要求其立即回來到派出所說明情況。今年11月8日,回到樂平的鮑某軍立刻趕到禮林派出所投案自首。目前,鮑某軍因涉嫌幫信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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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某軍投案自首

02 幫信罪是什麼?

幫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罪名,全稱是叫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單來說,就是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電信詐騙)還為其犯罪提供幫助的。為什麼出售銀行卡成了最常見的“幫信罪”?因為電詐犯收到贓款時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跑分”洗錢,把錢洗白了才轉到自己賬戶。在這個“跑分”過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銀行卡。

有人可能會問

“跑分”是什麼呢?

為了和大家講清楚

普法君先介紹一下

電信詐騙中

幾個關鍵的人物代号

01話務員是負責撥打詐騙電話的人:“你好,我是‘公檢法機關人員’‘醫院醫生’‘快遞小哥’‘投資顧問’‘網貸客服’,我要騙你的錢。”02水房是負責洗錢的人:“把贓款交給我吧,我給你轉了再轉,這錢就洗白了,肆意揮霍吧。”03卡農是到處收購銀行卡的人:“嗨!朋友手裡有沒有閑置的銀行卡?借我用用。你什麼事都不用做,躺着拿提成就行了,保證安全。”

在準備階段,“卡農”會通過各種渠道在全國各地收購銀行卡。在儲備大量銀行卡後,“話務員”上場,他們在電話中讓受害者把錢彙到一張收購來的銀行卡中。這頭,贓款剛到賬,另一頭,“水房”就開始行動。他們馬上通過網購、轉賬等方式,把錢迅速分流到多個二級銀行卡裡,再從二級卡分流到多個三級卡。如此一來,一筆10萬塊的贓款被稀釋成一百筆“正常的資金”,到這裡,電詐犯才會把錢轉到自己賬戶下。這整個“讓錢流動起來”的過程就叫“跑分”。

現在大家知道這些“銀行卡”有多重要了吧,它們就相當于電詐犯的得力助手,不僅能把贓款洗白,還增大了公安追查難度。所以對電信詐騙犯來說,銀行卡當然是買得越多越好。自然,把自己的銀行卡售賣給電信詐騙犯,也就成了最常見的幫助電信詐騙犯罪的方式了。“幫信”類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存在僥幸心理,覺得自己沒有參與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會觸犯法律。然而,這種狡辯無法為其“助纣為虐”的行為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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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後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二)接到舉報後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五)頻繁采用隐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上當的都是老年人年輕人不會輕易受騙!”如果有這樣的想法你就錯了!

司法實務中發現

一些在校學生由于社會閱曆不足,被蠱惑利用向不法人員提供個人“兩卡”,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的“工具人”,危害不容小觑,教訓十分慘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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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卡”是指手機卡、銀行卡,其中,銀行卡既包括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結算卡,同時還包括非銀行支付機構賬戶,即大衆常用的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兩卡”犯罪其中可能涉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2021年6月,最高檢聯合教育部發布了在校大學生涉“兩卡”犯罪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加強警示教育,防止學生成為犯罪“工具人”。

自身“兩卡”不應出售他人“兩卡”更不應購買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試法!

03 四大懲戒措施

1. 信用懲戒人民銀行将相關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礎數據庫,違法違規記錄到個人征信報告,将在一定時間内影響相關人員的貸款和信用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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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限制業務5年内暫停相關單位和個人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也就是說,相關單位和個人5年内不能使用銀行卡在ATM機存取款,不能使用網銀、手機銀行轉賬,不能刷卡購物,不能通過購物網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冊支付寶賬戶,不能使用支付寶、微信收發紅包和掃碼付款。

3. 嚴管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5年内不得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新開賬戶。懲戒期滿申請開戶的,銀行和支付機構将加大審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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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律處分非法買賣個人銀行賬戶和企業對公賬戶,除受到上述懲戒外,還可能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和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甚至構成詐騙罪,可能給個人帶來牢獄之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普法君提醒大家請妥善保管自己的銀行卡、手機卡千萬不要貪圖蠅頭小利成為詐騙分子的幫兇

轉自廣東普法、法治日報、武漢反詐騙、最高檢網站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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