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建築服務
(一)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1.具體情形
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根據适用的計稅方法,按照2%的預征率或3%的征收率預繳增值稅。
注: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内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适用。
2.預繳稅款計算
(1)适用一般計稅方法: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 9%)×2%
(2)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3.納稅地點
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
1.具體情形
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根據适用的計稅方法,按照2%或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預繳稅款計算
(1)适用一般計稅方法:應預繳稅款=(取得的預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 9%)×2%
(2)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應預繳稅款=(取得的預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 3%)×3%
3.納稅地點
(1)按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2)按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二、不動産經營租賃
1.具體情形
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産其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根據适用的計稅方法,按照規定的征收率或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預繳稅款計算
(1)适用一般計稅方法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 9%)×3%
(2)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征收率預繳(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 5%)×5%
(3)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征收率減按1.5%預繳: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 5%)×1.5%
3.納稅地點
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轉讓不動産
1.具體情形
(1)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産,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産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或預征率預繳稅款。
(2)個體工商戶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注: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不适用。
2.預繳稅款計算
(1)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 5%)×5%
(2)以扣除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後的餘額作為預繳稅款計算依據: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動産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産時的作價)÷(1 5%)×5%
3.納稅地點
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銷售房地産
(一)房地産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産項目
1.具體情形
房地産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預繳稅款計算
(1)适用一般計稅方法: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 9%)×3%
(2)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 5%)×3%
3.納稅地點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小規模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或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
(二)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
1.具體情形
房地産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産老項目,适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稅款。
2.預繳稅款計算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 價外費用)÷(1 10%)×3%
3.納稅地點
向不動産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五、實行增值稅彙總納稅的分支機構
預征率:
航運企業分支機構1%,鐵路分支機構1%,郵政服務分支機構3%。銀行、保險、移動、電信及些省内連鎖的商業、餐飲等預征率由各省規定。
注意:上述情形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複工複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号)和《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适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條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六、預繳會計處理
(1)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預繳)
貸:銀行存款
(2)一般納稅人采用一般計稅:
預繳時: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納稅義務發生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3)小規模納稅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七、預繳增值稅的納稅申報
(1)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附表四)(稅額抵減情況表)》,其中第4列"本期實際抵減稅額"第2、3、4、5行之和,應小于等于當期申報表主表第24欄"應納稅額合計","本期實際抵減稅額"應同時在申報表主表第28欄"①分次預繳稅額"欄次反映,當期不足抵減的部分應填入附列資料(附表四)《稅額抵減情況表》第5列"期末餘額"欄次,即當期"應抵減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應結轉下期抵減。
(2)不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附表四)(稅額抵減情況表)》的預繳稅款,如:分次預繳、延期申報預繳、輔導期一般納稅人二次購票預繳等。此種方式預繳的稅款,申報時直接填寫在申報表主表第28欄"①分次預繳稅額"欄次,大于當期"應納稅額"時,可申請辦理退稅或抵減下期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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