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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辭退新規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3 15:12:07

公務員辭退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是我國幹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礎性法律自實施以來,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2018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頒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公務員辭退新規定?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公務員辭退新規定(對加強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被辭退後的管理有哪些規定)1

公務員辭退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是我國幹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礎性法律。自實施以來,對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2018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頒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為宣傳好、貫徹好、實施好修訂後的公務員法,我們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問答》中選登部分内容,一起來學習吧!

對加強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被辭退後的管理有哪些規定?

公務員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離職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為了保證機關工作的照常進行、不受影響,辭去公職或者被辭退的公務員需要進行公務交接,這是機關管理的要求。

公務交接主要包括轉交自己主管或者經辦的各項工作、交代各項工作的完成程度、移交自己保管或者使用的各種文件資料等。沒有進行公務交接或者公務交接尚未完成的,不得離職。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被辭退後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應當根據公務員處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按照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的,原系領導成員、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在離職3年内,其他公務員在離職2年内,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法第九十條規定,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領取辭退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公務員被辭退後的待遇有2種情況:(1)領取辭退費。發放标準一般為公務員被辭退前上月的基本工資。發放期限根據被辭退公務員在機關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不滿2年的,按照3個月發放;滿2年的,按照4個月發放;2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發1個月,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對出現領取期限已滿、重新就業、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死亡等情形的,辭退費停發。(2)享受失業保險。對于已經建立公務員失業保險的地區,被辭退的公務員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根據公務員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被辭退公務員對辭退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複核或者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辭退決定的執行。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18)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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