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電子商務的發展,網絡購物成為人們常态化的購物方式,但由于電商平台的強勢地位,消費者經常遇到“請确認商品完好後簽收”“簽收商品即視為商品合格”“拆封後不支持退貨”等情形。簽收快遞是否代表對商品質量的認可呢?
1、收快遞并不代表對商品質量的認可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一)》,《規定》第1條明确: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中包括“收貨人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符合約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因此,簽收快遞并不代表對商品質量的認可。
買受人簽收快遞後,可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在不影響商品完好的情況下,除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确認不宜退貨的商品外,消費者仍然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的規定,在收到商品的七日内主張無理由退貨。
2、收到商品後買受人的檢驗、通知義務
《民法典》第620、621條規定了買受人在收到商品後的檢驗、通知義務,若買受人在收到商品後未在檢驗期限内将商品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則視為商品質量符合約定。
買受人網購商品收到貨物之後,應當在檢驗期限内對商品進行檢驗,若未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即買受人應根據标的物的性質、交易習慣等在合理期限内進行檢驗。該合理期限的确定需要考慮合同的目的、标的物的性質、标的物檢驗的難度、買受人的檢驗能力等綜合因素。
買受人對商品進行檢驗後,若發現商品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則應當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出賣人。合理期限包括買受人對标的物進行正常檢驗以及通知出賣人所必需的時間,即買受人發現瑕疵所需的時間以及進行瑕疵通知所需的時間。
3、《民法典》第621條規定的期限類型
《民法典》第621條規定了四種期限:約定期限、合理期限、自收到标的物兩年内、質量保證期。第一,約定期限是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第二,合理期限是對約定期限的補充,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情形下,對買受人履行檢驗義務的督促。第三,自收到标的物兩年内,該期限的設置是對商品流轉的“動态”法益與當事人法律關系穩定的“靜态”法益的平衡,因為在當事人對檢驗期限未作約定的情形下,商品的某些瑕疵較為隐蔽,難以在短時間内被發現,已經超出了前述合理期限的範圍。第四,質量保證期,标的物存在質量保證期的情況下,質量保證期應視為質量異議期,而不适用前述兩年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質量保證期是質量異議最長的合理期限,消費者網購簽收快遞後,在合理期限内未發現商品瑕疵,若質量保證期長于合理期限,則消費者若在質量保證期内提出異議,則視為商品質量符合約定。若同時存在約定的檢驗期限與質量保證期時,應當如何處理呢?有學者認為,在一般網絡購物等消費者買賣合同中應當優先适用質量保證期,因為質量保證期如食品保質期、藥品有效期等是基于對消費者健康等公共利益保護而設置的規則,有一定的強制性;實踐中有觀點認為,若兩者約定不一緻時,應适用較長的期限來确定檢驗期限,而當事人同時約定檢驗期限和質量保證期的,基本上是約定的檢驗期限短于質量保證期。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質量保證期與約定的檢驗期均為出賣人承諾的保持商品質量的期限,買受人未在檢驗期限内向出賣人主張商品質量異議,僅可能影響買受人權利獲得何種救濟,并不影響買受人瑕疵請求權的成立。
4、收到商品後買受人的檢驗、通知義務
《民法典》第201條規定: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值得注意的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因此,網絡購物合同中買受人的檢驗期限應當自買受人簽收快遞的次日開始計算。
綜上,在網絡購物合同中,買受人簽收快遞的行為并不代表對商品質量的認可,買受人在收到商品的七天内主張無理由退貨,在質量異議期内向出賣人提出商品質量異議,主張權利救濟。出賣人不得以“簽收商品即視為商品合格”“拆封後不支持退貨”等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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