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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喝奶被嗆死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4 20:08:45

一、患方陳述

2018年9月15日,原告鄒某到x縣醫院住院待産,9月17日10點15分許,原告鄒某産下一男嬰,母子各項檢查均正常,醫生告知奶粉喂養。原告鄒某分娩之後,x縣醫院護士每天早上約7點來給母子量體溫并抱小孩去洗澡,7點半左右醫生查房,下午1點護士來病房查看、4點左右護士再來量體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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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0日早上約7點10分,護士來量體溫告知小孩發燒到38度,讓原告抱小孩去洗澡降溫,因原告鄒某要去做B超檢查,就讓原告(鄒某丈夫)趙某旺抱小孩去洗澡,由于洗澡的護士還沒有準備好,到鄒某做B超檢查回到病房,趙某旺還在等着,護士來為鄒某清洗傷口時又叫趙某旺把小孩抱回病房等一下再去洗澡。

大約8點19分,查房醫生發現小孩不正常實施搶救,9點8分左右醫生告知原告小孩已經死亡,放棄搶救。2018年9月20日17點10分,在醫方代表、患方代表及x縣衛計局工作人員見證下封存住院病曆。

二、醫方觀點

原告鄒某在x縣醫院分娩過程中醫院診療行為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也沒有違反醫學規範,診療過程規範有序,并充分履行了對患者家屬的告知義務,原告之子是因為異物吸入導緻死亡。根據當天情況就是喂母乳時被嗆到導緻死亡,與醫院的診療行為沒有直接原因,醫院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屍檢結果

被鑒定人鄒某之子(男,出生4天)的死亡原因系間質性肺炎合并呼吸道異物吸入導緻窒息死亡。

四、鑒定意見

x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x縣人民醫院在為鄒某之子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過錯,過錯與鄒某之子的死亡後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建議x縣人民醫院對鄒某之子的死亡後果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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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于鑒定意見

本案鑒定過程中,2019年1月15日,x司法鑒定中心向本院發函《我中心接受醫療過錯鑒定的事項告知及說明》,告知“醫療過錯鑒定屬疑難複雜司法鑒定内容,加之我中心前期已經受理并進入鑒定程序的醫療過錯鑒定案件較多,故需較長時間後(鑒定時限超過六十個工作日)才能出具正式鑒定報告,鑒定時限屬于《司法鑒定通則》中委托方及涉案人約定時限範疇,如不能接受約定時限可提前告知我中心并建議另外選擇鑒定機構”。

本院已向原、被告明确告知鑒定機構的事項告知及說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異議、也未申請另行選擇鑒定機構,且按要求補充提交材料及書面陳述意見書,應視為原、被告雙方均已接受鑒定時限約定,該時限約定并未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

鑒定中心向本院作出書面說明,經質證後,原告對鑒定意見書及說明無異議,被告方對鑒定意見及說明雖然持有異議,但被告不要求鑒定人出庭,也不要求重新鑒定,應視為放棄異議。綜上所述,本院認為x司法鑒定中心具備相應鑒定資格,在本案中作出的鑒定意見程序合法、依據充分,可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

六、庭審意見

原告提出的醫療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方提出的其他賠償費用具有相應的事實依據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鄒某及其子的各項經濟損失,本院依法認定如下:

醫療費743.81元、死亡賠償金238040元(11902元×20年)、喪葬費53257元(106514元÷12個月×6個月)、誤工費675元(135元/天×5天)、護理費675元(135元/天×5天)、住院夥食補助費150元(30元/天×5天)、營養費100元(10元/天×5天×2人)。

鑒定費27000元,本案中被告并非故意侵權,但是鄒某之子死亡确實給原告造成一定精神損害,故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撫慰金為20000元,以上合計340640.81元。本院根據案件事實并參考鑒定意見,酌定x縣醫院的責任比例為30%,故被告x縣醫院應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02192.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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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判決

被告x縣人民醫院向原告賠償人民币102192.24元,扣減已墊付的鑒定費12000元,還應賠付90192.24元。

【聲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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