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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大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9 01:48:31

立法法大全?一、國家立法權由一定中央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用以調整基本的、帶全局性的社會關系,在立法體系中居于基礎和主導地位的最高立法權我國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立法法大全?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立法法大全(小編帶你學學立法法)1

立法法大全

一、國家立法權

由一定中央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用以調整基本的、帶全局性的社會關系,在立法體系中居于基礎和主導地位的最高立法權。我國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 下列事項隻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産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區制度、基層群衆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确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

(七)對非國有财産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财政、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二、地方立法權

由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立法權,享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可以是單一層次的,也可以是多層次的。我國地方立法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自治縣的人大行使。自治縣的人大隻能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而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規。

第七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曆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内予以批準。

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報請批準的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時,發現其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

除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以外,其他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本省、自治區所轄的設區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行使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确定。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已經批準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範圍以外的,繼續有效。

第七十三條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除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性法規,限于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确規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複性規定。

第七十四條 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制定法規,在經濟特區範圍内實施。

第七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對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規定作出變通規定。

第七十六條 規定本行政區域特别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三、行政立法權

源于憲法、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低于國家立法權的一種獨立的立法權,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權和地方行政立法權。我國行政立法權由國務院及國務院的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行使。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四、授權立法權

又稱委托立法權或委任立法權,是有關國家機關由于立法機關的授權而獲得的、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内進行立法的一種附屬立法權。我國授權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給國務院、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

第十一條 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

第十二條 被授權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授權決定行使被授予的權力。

被授權機關不得将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

第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行政管理等領域的特定事項授權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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