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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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法條變遷說明
《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是關于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的規定。第1067條第2款内容相較于《婚姻法》第21條第3款,将履行贍養義務的主體由“子女”調整為“成年子女”,将請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主體由“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調整為“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本條内容以《民法典》第26條為基礎,又将第26條規定的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落至實處。
法條·法條變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法信· 裁判規則
1.在贍養糾紛中,因老年人年邁且身體行動不便,可以由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起訴——劉某芽贍養糾紛案
案例要旨:孝敬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子女應當履行贍養義務,不應附加任何條件。父母年事已高,身患疾病,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子女應依法對其承擔贍養義務。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僅包含給予父母經濟供養及生活照料,還應給予父母精神上的慰藉,也應當在父母百年之後及時妥善地辦理喪葬事宜,子女如拒絕支付喪葬費,其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亦違背倫理道德。此外,在贍養糾紛中,可以依據支持起訴原則,允許無利害關系的人民檢察院介入到訴訟中,切實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審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新幹縣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布日期:2021年2月24日
2.子女對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同時應當定期探望——陳某某贍養費糾紛案
案例要旨: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子女不能因為父母有退休收入或者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顧,這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也不符合中華民族“百善孝為先”的傳統美德。子女對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根據其實際生活需要、實際負擔能力、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同時應當定期探望。
審理法院: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前進區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老年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布日期:2021年2月24日
3.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劉躍兵訴袁丙贍養費糾紛案
案例要旨:法律規定子女有對父母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經濟困難時有權利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但這并不意味着,父母經濟水平良好時,子女就不需贍養父母,贍養義務是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案号:(2012)惠民一初字第197号
審理法院: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發布日期:2015年12月4日
4.子女不得以财産分配不公為由拒絕盡贍養義務——呂某珍等二人訴李某有等四人贍養糾紛案
案例要旨: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缺乏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以财産分配不公為由拒絕盡贍養義務的,法院不予支持。
審理法院:雲南省曲靖市會澤縣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發布日期:2015年12月4日
5.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且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張某訴郭甲、郭乙、郭丙贍養糾紛案
案例要旨:贍養義務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父母喪失了勞動能力,确實需要子女贍養,其子女均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贍養費的數額和醫藥費負擔比例問題達成協議。贍養協議的内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審理法院: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北京),發布日期:2015年11月19日
6.缺乏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肖某1與肖某2等贍養費糾紛案
案例要旨: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之傳統美德,亦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義務。父母年事已高,已經失去勞動能力,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均應履行贍養義務,使其能夠安度晚年。贍養費的支付數額,應當根據老年人的需求、贍養人的經濟情況等綜合認定。
案号:(2021)京民申3896号
審理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1年8月13日
7.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法定義務,父母失去勞動能力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梁某、郝某贍養費糾紛案
案例要旨:贍養孝敬老人是不可推卸的法律義務,不因老人的财産、收入和身體情況而免除。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父母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父母年事已高,失去勞動能力,要求子女支付一定的贍養費符合情理、法理。贍養費的具體數額,應綜合考慮實際需要、當地居民的實際生活水平,同時結合雙方之間的經濟及生活現狀決定。
案号:(2020)津民終1408号
審理法院: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1年1月5日
8.被贍養人身體患病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有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李某1、李某2等贍養糾紛案
案例要旨: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子女履行贍養義務應當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依據《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的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可見“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困難”隻要符合條件之一的,父母即可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被贍養人已屬高齡老人,雖有一定經濟收入,但身體患病,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符合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條件。
案号:(2021)遼01民終16338号
審理法院:遼甯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日期:2021年11月18日
法信▪司法觀點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同時子女對父母也有贍養的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父母撫養教育了子女,也為社會創造了财富,為民族培養了後代,他們理應得到社會和家庭的尊敬和照顧。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根據該規定,老年職工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領取退休金,沒有親屬供養的老人可以享受國家和集體提供的福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條也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各項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參與社會發展的條件,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老年人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但是,在我國發展的現階段,贍養老人還是家庭的一項重要職能。國家和社會對老年人的物質幫助,還不能完全取代家庭在這方面的作用。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是對家庭和社會應盡的責任。憲法第49條明确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進一步規定,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已婚婦女也有贍養其父母的義務和權利。
一切有經濟能力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維持生活的父母,都應予以贍養。對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應根據父母的實際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負擔能力,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贍養費用一般不低于子女本人或者當地的普通生活水平,有兩個以上子女的,可依據不同的經濟條件,共同負擔贍養費用。經濟條件較好的子女應當自覺、主動地承擔較大的責任。贍養人之間也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但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需要贍養的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本條(《民法典》第1067條)第2款就專門對贍養費作出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摘自:石宏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釋解與适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4~65頁。)
法信▪關聯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内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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