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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沒有按期遷出違約金怎麼認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4 18:02:08

戶口沒有按期遷出違約金怎麼認定?房屋買賣對于家庭來說,無疑是一件大事,買房人不僅希望能夠順利實現産權過戶,還希望購買到的房屋不存在他人的戶口登記,尤其對于學區房等戶口性質較為特殊的房屋,戶籍情況對于買房人有較大的影響,且時常關系着買房人的切身利益近日,南京鼓樓法院審理了一起賣房人未及時履行遷移戶口義務,對買房人造成相應損失,買房人提出高額違約賠償的案件原本買房人按合同約定索賠33萬元,最終法院判決賣房人賠償4萬餘元,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戶口沒有按期遷出違約金怎麼認定?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戶口沒有按期遷出違約金怎麼認定(戶口遲遷數月被索33萬違約金)1

戶口沒有按期遷出違約金怎麼認定

房屋買賣對于家庭來說,無疑是一件大事,買房人不僅希望能夠順利實現産權過戶,還希望購買到的房屋不存在他人的戶口登記,尤其對于學區房等戶口性質較為特殊的房屋,戶籍情況對于買房人有較大的影響,且時常關系着買房人的切身利益。近日,南京鼓樓法院審理了一起賣房人未及時履行遷移戶口義務,對買房人造成相應損失,買房人提出高額違約賠償的案件。原本買房人按合同約定索賠33萬元,最終法院判決賣房人賠償4萬餘元。

■有此一案

學區房售出戶口未遷,購買人訴至法院

2020年12月,南京市民王某與徐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将其名下某處學區房出售給徐某,并同意在交房前将落戶于該房屋内全部戶籍關系遷出,同時規定了違約金。後徐某按照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王某也将房屋過戶至徐某名下,并交付了房屋。

不過,王某及其女兒的戶口均已遷出,但房屋内挂着的王某妹妹的戶口,因離異無房産落戶,對方便以諸多理由推遲辦理遷出手續,直至2021年8月才将戶口從原房屋遷出。

徐某認為,王某交房時未遷出房屋内全部戶口,違反了雙方合同約定,應按合同所規定的“房屋總價款為基準每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遭王某拒絕。因協商不成,徐某于是訴請法院判王某向其支付逾期遷戶口違約金33萬餘元。而這筆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為以房屋總價款為基準,按照每日萬分之五标準計算,從交房日開始計算,支付至起訴之日,共計218天。

被告王某辯稱,案涉房屋已經過戶并交付徐某,妹妹的戶籍問題沒有實際影響對方使用房屋,不影響其戶籍遷入,不構成根本違約,沒有造成實際損失,徐某主張的違約金明顯過高,對自己明顯不公。

■法院判決

違約金約定過高,酌定賠償4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就案涉房屋簽訂的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履行合同義務。根據合同約定,被告應在交房前将房屋内落戶的所有戶籍關系遷出,但該房屋内所有戶籍直至次年8月才全部遷出,超出了合同約定的期限,被告存在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按照合同約定,逾期遷出戶口的,每逾期一天,按總房價款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原告并無證據證明戶籍逾期遷出給其造成的損失金額,被告已按約履行了房屋交付及協助産權轉移登記等主要義務,故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标準過分高于原告的損失。綜合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及合同履行情況,結合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法院酌定違約金4萬元,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4萬元。

■法官說法

雙方要講誠信還要提前規避風險

商品住宅不僅具有居住、使用功能,還銜接教育資源、關聯戶籍戶口等隐性功能。在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房屋交付及協助産權轉移登記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義務,配合遷出房屋内戶口是合同約定的随附義務,當事一方具有房屋内戶口遷出義務而不履行的,構成違約,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對該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的,應結合合同主要義務的履行情況以及原告損失,綜合予以調整,以保證雙方合法權益。

承辦法官李彭提醒,二手房買賣合同交易中,雙方應提前約定賣方戶口遷出問題;購買人應注意到該房屋除出賣人以外,是否存在其他近親屬或親屬的戶口;在遷出存在障礙的情況下,違約責任應對此約定明确,提前規避風險;而出賣人應及時履行戶口遷出義務,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否則将因違約擔責。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鼓法宣

來源: 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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