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檔案
莫關耀,雲南師範大學法學與社會學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雲南省高等學校教學名師。2008年被國務院授予專業技術二級警監警銜。
國家禁毒辦專家庫成員,中國藥物濫用防治協會理事、專家委員會委員,亞洲藥物濫用研究學會理事,西南政法大學國家毒品問題治理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大學國際禁毒政策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
雲南省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解讀專家,雲南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專家顧問。雲南省法學會禁毒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刑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雲南省禁毒教育培訓科研基地首席專家,雲南省學校禁毒防艾教育科研示範培訓基地首席專家,雲南省禁毒社會工作培訓基地首席專家。
什麼是禁毒法與禁毒法學
一、禁毒法
禁毒法是指由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制定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有關國家禁毒活動的行為規範的總稱。是調整禁毒主體在行使禁毒職權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生的刑事與行政關系的行為規範的總和,是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武器。
禁毒法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禁毒法即2007年12月29日通過,2008年6月1日實施的《禁毒法》。廣義的禁毒法是一切有關禁毒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即關于毒品的管制、毒品犯罪與毒品濫用的預防、控制與懲治(懲罰、矯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從形式上看有以下四種:一是綜合性的禁毒法律,即禁毒專門法典,如《禁毒法》;二是單行禁毒專門法律,如《關于禁毒的決定》;三是禁毒行政法規規章,如《戒毒條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四是非禁毒專門法中的附屬禁毒法規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等中涉及禁毒的法律條文。廣義的禁毒法律法規構成了我國禁毒法律體系。
二、禁毒法學
(一)禁毒法學的概念及研究對象
禁毒法學是指以禁毒法規範、禁毒實踐經驗,以及與禁毒相關的社會關系為研究對象的一門法律學科。禁毒法學作為法學的一個分支科學,或者說是禁毒學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有着自己的研究對象和理論體系。其研究對象包括禁毒法制史、禁毒法律規範、禁毒實踐經驗和禁毒法理論研究成果。即古今中外的禁毒曆史、法律、實務和理論都是禁毒法學的研究對象。禁毒法學應當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因為沒有哪一個法律部門能夠包含禁毒法學體系。當然,應當不是必須和現實,禁毒法學要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還有待時日。
1、禁毒法律規範
禁毒法學将廣義的禁毒法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其中我國的《禁毒法》是禁毒法學首要的研究對象。除了《禁毒法》外的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有關禁毒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審判、檢察業務中具體應用法律所作的解釋,民族自治地方的禁毒條例、國際禁毒條約及其他禁毒規範性文件都屬于禁毒法學的研究對象。在對禁毒法律規範研究時,不僅局限于對法律規範外在形式的研究,還必須對其内在立法精神進行研究,主要包括立法背景、立法的指導思想、原則,及其反映的法律價值選擇等。由于禁毒是一個世界性的主題,我國簽署加入了相關國際公約,這些公約的規定對我國禁毒工作的影響逐漸增強,因而必須對之加強研究。另外還應研究西方禁毒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以便加以比較和借鑒吸收。
2、禁毒實踐經驗
禁毒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應用型學科,因此,必然将禁毒實踐經驗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即研究禁毒法律規範在司法實踐中的使用和實施情況,從中總結經驗,發現和解決具體貫徹實施禁毒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司法實踐是檢驗法律是否合理、是否完善、是否可行的标準,研究司法實踐,可以提出改進立法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司法實踐會不斷提出新的研究課題,促使禁毒法學針對司法實踐的需求,探索進一步健全禁毒法律制度的措施和途徑。禁毒法學隻有植根于實踐之中,不斷總結實踐、服務實踐、促進實踐,才能使自己獲得新的繁榮和發展。
3、禁毒法理論
禁毒法學是随着法學整體水平的提高,以及對本學科研究對象的認識的逐步深化而不斷獲得發展的,是與整體法制在互動中同步前進的。對禁毒法理論的研究,對立法和司法實踐有重要參考意義,能為禁毒立法的進一步發展提供科學的根據。而且在司法實踐中,禁毒法理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法律的不足。實踐經驗表明,沒有深厚的理論積累就沒有高水平的禁毒法學。沒有科學的理論指導就沒有文明、科學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因此,必須不斷加強禁毒法理論研究,使禁毒法學保持活力并日趨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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