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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強對微博的評價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9 18:12:43

福建高院出品

8月15日王寶強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後,8月16日,馬蓉委托律師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王寶強侵害其名譽權,要求王寶強删除微博并賠禮道歉,法院現已正式受理此案。

王寶強對微博的評價(王寶強發布的微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1

王寶強對微博的評價(王寶強發布的微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2

馬蓉對王寶強的起訴再度引發公衆熱議,而該事件背後存在的法律問題更值得我們關注。  名譽權是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人身權利,它代表着一個人的人格尊嚴,關系到一個人在社會生活中所處的地位和應受到的信賴和尊敬程度。  那麼,名譽該如何界定?名譽侵權該承擔什麼法律後果呢?下面,小編先來和大家說一說有關名譽侵權的基礎問題。

王寶強對微博的評價(王寶強發布的微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3

問題一:何為名譽權侵權  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它是人格權的一種,是社會上人們對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聲譽、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  侵害名譽主要是指通過侮辱、诽謗、洩露他人隐私等方式使公民的社會評價降低的一種侵權行為。而社會評價降低與當事人主觀上的名譽情感體驗并不相同。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诽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任何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問題二:名譽侵權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對于侵害他人名譽權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想必,大家對名譽侵權已經有大概的了解,那麼,名譽侵權又該如何認定呢?今天,小編找出了認定是否構成名譽侵權的幹貨,推送給大家,供您參閱。  我國法律規定,禁止用侮辱、诽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名譽,但是,内容客觀真實的報道或評價,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王寶強對微博的評價(王寶強發布的微博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4

下面,我們先來看看相關的法律依據。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八、問: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答: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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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再來看幾個相關的案例。相關案例1.言辭過激的批評、評論若依據的是客觀事實,則不構成名譽權的侵害——南京常錦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周洪金名譽權糾紛上訴案本案要旨:業主對商品房質量進行言辭過激的批評、評論,若其依據的是客觀事實,且沒有借機诽謗、诋毀的言行,則不構成對開發商名譽權的侵害。案号:(2006)江甯民二初字第2038号;(2006)甯民一終字1736号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源:《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6期2.标語、口号傳播的信息基本真實,無诽謗、侮辱之意,不構成名譽侵權——百安居(上海)管理系統有限公司訴上海雅迪爾居飾用品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本案要旨:當事人之間确實存在貨款糾紛,故債權人的标語、口号反映的内容基本真實,雖對債務人不利且措辭過于激烈,但所傳播的信息系就雙方經濟糾紛而陳述的情況與表達的意見,無诽謗、侮辱之意,所以不構成名譽權侵權。案号:(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9575号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4期3.新聞報道的内容基本屬實,與當事人行為相一緻的不構成侵害名譽權——湖北省造紙公司訴湖北法制報社的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糾紛案本案要旨:新聞報道是否侵害名譽權,關鍵是要看所報道的内容是否失實。新聞報道的内容基本失實,是引起新聞報道侵害名譽權的主要原因。相反,如果報道内容基本屬實,被報道當事人受到不好的影響,主要是由于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則不構成侵害名譽權。審理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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