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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為什麼要采取合夥制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6 08:14:20

律所為什麼要采取合夥制(公司制等常見律所組織模式的優缺點)1

前言:

“合夥制”與“公司制”是當前律師事務所的主要内部組織方式。

嚴格的說,所有的律師事務所在法律架構上都是合夥制,因為律師事務所是根據合夥企業法與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組建的合夥企業。

合夥人需要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通過連帶責任增進合夥人之間的凝聚力,并通過加重合夥人責任,督促合夥人提升自身的專業水平和勤勉盡責精神。

但是,由于中國律師行業恢複時間不長,加之整個市場發育不成熟等原因,絕大多數律師事務所采取了“提成制”業務分配模式,在此背景下,提成制似乎成了合夥制的代名詞。

與此對應,内部管理一體化,律師薪酬制、合夥人分配一體化的律師事務所被稱為“公司制”。需要說明的是,公司制并不是突破合夥法構架的模式,而是一種約定俗稱的說法。

本文旨在對當前律師行業發展中存在的模式問題進行分析,并對新技術引發的經濟發展模式轉型過程中律師事務所的模式轉型提出探讨性的建議。

一、當前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模式

(一)提成制

提成制是當前律師事務所的常見模式,也是内部産權最為清晰的模式。産權清晰是提成制的優勢,但也是制約提成制律所發展潛力的劣勢之一。

1、提成制内涵

所謂提成制,就是合夥人的收入全部根據個人獲取的業務收入進行計算,在扣除了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費用和基本運營成本分攤後,其餘部分全部歸合夥人個人。

在提成制律師事務所中,還衍生出兩種具體的薪酬發放模式:

一種是合夥人提成制,律師授薪制;即合夥人相互之間采用提成模式分配,但對于律師事務所的雇員,則采用授薪方式。律師根據專業能力、年資、工作量、業績等因素,獲取合夥人發放的薪酬與獎金。

另一種是合夥人提成制,律師提成制;在這一模式下,合夥人與律師之間也采用提成制進行分配,名義上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但合夥人或律師事務所并不給予律師薪酬,律師根據自己承接的業務獲取報酬,在向事務所繳納管理費及分成後,其餘部分歸屬于律師。

在律師提成制下,律師的社會保險、辦公費用等成本,一般由律師事務所墊付,然後從律師的提成所得中扣除。

提成制下,合夥人或者律師具有高度的獨立性,财務清晰,産權清晰的特點,合夥人之間、律師之間共同利益很小。

2、組織模型

提成制的基本組織模型是并聯模型,即合夥人或者提成律師,自身是一個獨立的業務主體和業務單元,合夥人、提成律師獨立承攬案件、獨立完成案件、獨立享受案件帶來的利益和經營失敗的風險。

提成制下,合夥人和提成律師,在法律身份、律師事務所的産權上存在差異,但在項目的産權上擁有平等的權利,合夥人或者律師事務所對于提成律師的項目,隻能享受契約約定下的少量分成。

律師事務所作為一個組織,主要的職能是承擔司法行政管理職能和社會保障、稅務等職能,某種意義上來說,提成制律師事務所隻是承擔了法律要求的最低限度管理職能。提成制的模型可以用如下并聯模型表示:

3、提成制的優點

(1)産權清晰

所謂産權清晰,是指合夥人相互之間、合夥人與提成律師之間,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非常清晰,所有的交易都可以被量化成提成比例。

合夥人相互之間的項目合作通過清晰的約定或指導性的分配方案進行約束,事務所的分配機制簡單。在這一模式下,合夥人相互之間不易産生矛盾,有利于事務所規模的迅速擴張。

(2)管理簡單

對于提成制律師事務所,由于合夥人相互之間的利益交集較少,通常律師事務所在公共事務上的投入較少,而業務研發、業務支持、人力資源、業務承辦、風險控制等職能由合夥人團隊或提成律師各自承擔,因而管理機制較為簡單,事務所公共管理機構人數較少,職能也相對簡單。

(3)合夥人顯性成本低

由于提成制強調合夥人業務的獨立性,公共部門人數少、職能簡單,因此,提成制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承擔的顯性公共成本較低,對于承接業務能力較強的合夥人來說,可以最大限度的獲取利益。

當然,由于顯性成本之外的各種業務成本由合夥人或提成律師自己承擔,實際成本可能未必低于公司制律師事務所。

(4)有利于規模快速擴張

合夥人及提成律師分配較高,提成制的律師事務所能夠最大限度激發合夥人和律師開拓市場的積極性,特别是對于一些市場的熱門領域,可以迅速調動最大限度的人力資源實施開拓。

同時,由于提成制律師事務所公共積累少,合夥人作為事務所權益所有者可以獲得的剩餘價值分紅通常很低或者沒有,引入新合夥人通常不會稀釋原有合夥人的利潤分配。

因而,合夥人對于新合夥人的加盟比較容易接受,這也是提成制律師事務所規模更容易迅速擴張的内在原因。

(5)抗市場風險能力強

提成制律師事務所具有結構扁平化,合夥人團隊業務獨立性強的特點,每個合夥人是一個市場主體。在法律服務市場處于不景氣周期的過程中,成本可以被内化到合夥人團隊内部,不會因為某項或某幾項業務市場萎縮而導緻事務所入不敷出而引發破産或倒閉。

從近期多個國際律師事務所破産的案例來看,鮮見采用提成制的律師事務所。

4、提成制的缺點

(1)合作不充分

由于産權過于清晰,合夥人之間在利益分配方面過于強調按照各自創造的業務收入提成,對于合夥人或提成律師而言,客戶歸屬成了決定其收入的關鍵因素,強調合夥人利益最大化。

提成制條件下,律師往往不容易分享客戶,從而導緻律師事務所内部合作不足,難以滿足客戶綜合化、持續性、及時性的法律服務需求。

另一方面,由于合作機制的不足,合夥人通常要承擔業務推廣、業務承接、業務辦理等全流程的服務,對合夥人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但也會制約合夥人某項才能的最大化發展。

(2)公共職能較弱

如前所述,提成制度下,律師事務所與合夥人之間的分成比例更傾向于合夥人利益,這種體制單方面追求創收,往往忽視專業分工和團隊合作,律師個人參與律師事務所管理和文化宣傳的積極性不高,不利于律師所的整體發展和品牌建設。

此外,事務所的公共資金積累少,管理機構職能簡單,因而提成制律師事務所在知識積累、産品研發、形象推廣、人力資源培訓、業務支持體系等方面通常較為薄弱。

(3)合夥人隐性成本較高

與顯性成本形成反差的是,合夥人隐性成本可能更高。

由于大量應由事務所承擔的職能由合夥人團隊或者提成律師自我内部消化,宣傳、産品研發、知識積累、風險控制、人力資源培訓等工作較為分散,各個合夥人标準不統一,且分散投資,投資未能形成規模效益,從而實際上可能拉高了合夥人的成本。

(4)用戶體驗受到影響

提成制的扁平化結構,使得合夥人更容易參與服務的全流程,對于中小體量的客戶而言,用戶體驗無疑是很好的。

但是,對于大型客戶,特别是法律服務需求較為綜合與複雜的客戶,提成制律師事務所内部的機制将會在一定程度上制約服務效能的提升。

當然,現在不少提成制律師事務所内部也在針對大型客戶組建綜合化的項目服務團隊,以提升用戶體驗。

(二)公司制律師事務所

公司制是當前律師事務所中另一種較為常見的模式,總體而言,公司制律師事務所數量遠遠少于提成制律師事務所,但在排名靠前的律師事務所中,公司制律師事務所的比例并不低于提成制律師事務所。

1、公司制内涵

公司制是與提成制對應的一種模式,合夥人的分配與合夥人為事務所帶來的業務收入之間關聯性弱于提成制律師事務所。

部分公司制律師事務所在合夥人分配方面,采用記點制的方式。記點制綜合考慮律師的業務獲取能力、承辦業務能力和公共服務能力,合夥人的分配不僅僅考慮創收,還要綜合評價工作量、工作業績、參與事務所管理占用的精力和效果、文化品牌的宣傳,以及服務年限等因素。

通常,事務所會給合夥人确定基本的點數,每年根據一定的權重對上述工作事項進行評估,并對最終合夥人的分配點數進行确定或調整,然後根據點數進行分配。

公司制律師事務所中,律師個人的收入與個人為事務所帶來的業務收入相關性較弱,業務創收最終通過一定的權重折算為點數。在公司制律師事務所中,一般不存在提成制律師,律師往往是依照薪酬加獎勵的機制進行分配。

公司制下,對律師事務所的整體發展和公共建設做出的貢獻,也成為對律師進行考核的重要工作内容,記點制可以促使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與律師個人發展相互協調。

2、公司制組織模型

公司制律師事務所的内部産權在點數層面是清晰的,但在項目層面和合夥人的創收層面上比較模糊。

點數這個概念,某種意義上類似于分紅權,合夥人最終分配是與事務所整體業績挂鈎的,合夥人的分配比例由承接業務數量、公共事務投入、業務能力、工作量等多因素共同決定,各個公司制律所在上述幾個要素的權重設置方面可能不同,但大原則都是從總利潤池子中給合夥人進行分配。

這一點,類似于公司股份分紅的方式,隻是公司股份由登記的注冊資本決定,而律師事務所的分紅權由每年測算的點數決定。

分紅權的打通,決定了業務、客戶可以打通,律師事務所的所有内部資源實現了共享,不同合夥人的作用更像是公司中各個部門的負責人或員工,事務所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合夥人分工協作、各自負責相應的事務。

公司制律師事務所的組織模型更像一部完整的機器,其組織模型可以被稱為“一體化模型”。

3、公司制的優點

(1)内部一體化運作

與提成制合夥人獨立操作業務不同,公司制下,采用一體化運作。合夥人根據各自業務方向的不同,承做律師事務所統一招攬的項目或者案件。

合夥人之間分工化特征更加明顯,有利于專業化發展。在一體化機制下,不同律師的市場拓展能力、業務承接能力、業務辦理能力都能得到較好的提現,可以發揮不同合夥人的價值,做到人盡其才。

(2)公共職能強大

提成制律師事務所中,合夥人創收壓力較大,因而對公共事務的投入往往不足。公司制條件下,由于公共事務投入也可以量化為分配的權重,這就會鼓勵合夥人加大對公共事務的投入。

由于不同合夥人在不同方面的能力有差異,既有善于承攬業務的合夥人,也有善于承辦業務的合夥人和善于公共管理的合夥人。公司制下,這些善于公共管理的合夥人有條件發揮自身的最大價值,為事務所的公共職能建設發揮才智。

因此,我們常常可以看到,公司制律師事務所的産品研發、人力資源培訓、市場宣傳等公共領域會相對比較突出。

(3)合夥人隐性成本較低

公司制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往往需要為其他合夥人的專業化管理和業務能力付出成本,此外宣傳、研發、培訓等支出也較高,合夥人的表面利潤率往往低于提成制律師事務所。

但是,由于合夥人最終分配所獲取的基本是淨收入,合夥人自身無需在取得收入後自行支付人力資源費用、辦公場地費用、推廣費用等,所以合夥人的隐性成本比較低。

當然,公司制模式下,案件承接能力與合夥人的收入并不直接挂鈎,對于承接能力強的合夥人而言,吸引力會有一定影響。

(4)客戶體驗好

由于内部一體化運作,合夥人之間可以形成分享客戶的機制,面對規模較大,且需要全方位法律服務的客戶,公司制律師事務所有可能調動内部的優質資源對接客戶不同的法律服務需求。

當然,這種優勢往往針對較大客戶時才能夠體現。由于律師行業産業鍊條較短,單個律師往往可以提供一定範圍的法律服務,而這些服務對于中小客戶可能已經足夠,所以一體化運作對于中小客戶價值并不明顯。

4、公司制的缺點

(1)合夥人利益關系不夠清晰

如前所述,提成制律師事務所是“按單結算”,“客戶随身攜帶”,合夥人聚合容易,分開也相對容易,合夥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簡單。

而公司制律師事務所的利益分配往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利益關系需要考慮的因素更多。這種機制雖然可以促進合作和一體化運作,但在利益分配上也更容易産生矛盾,從而影響合夥人的團結。

(2)管理複雜

公司制律師事務所公共管理職能更為豐富,業務研發、業務支持、人力資源、業務承辦等職能一定程度上由事務所統一安排和承擔,因而管理機制較為複雜。

如果說提成制内部合作是“一單一議”的話,公司制的合作則是“統一分配、強制合作”,承攬業務的合夥人與客戶之間的人際紐帶較強,而承做業務的合夥人與客戶之間的人際紐帶較弱,兩者對于客戶的認知可能存在不同的角度,事務所的内部管理方面需要充分考慮制度對于不同合夥人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而不同業務類型、不同客戶類型,所帶來的約束激勵必然不同,這些都大大增加了管理的複雜程度和管理的難度。

(3)不利于規模快速擴張

公司制律師事務所的分紅模式為記點制,合夥人根據點數的多少,在利潤池中獲取相應比例的收益分配。新增加合夥人,必然稀釋原有合夥人的分配比例。

這将造成原有合夥人對于新增加合夥人比較謹慎,除非新增的合夥人能夠帶來更高的利潤率。在外部市場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對于合夥人入夥的審慎态度,可能影響事務所規模的快速擴張。

從近些年來行業發展狀況來看,提成制律師事務所的規模擴張速度整體上高于公司制律師事務所。

(4)對于案源型合夥人激勵不足

公司制律師事務所的分配與合夥人帶來的業務收入之間相關性不強,對于市場開拓能力強的案源型合夥人吸引力相對較弱。

(三)混合制律師事務所

提成制與公司制是律師事務所的兩種典型組織形式,各自将優勢發揮到了極緻,但也将缺點發揮到了極緻。在對兩種模式進行總結的基礎上,當前律師行業中逐步出現了一些混合制的模式。

混合制吸收了提成制和公司制的優勢,并且試圖将兩種制組織形式的缺點予以減弱。

1、内涵

混合制是介于提成制與公司制中間的一種模式,混合制并沒有準确的定義,原因在于不同的律師事務所對提成制與公司制的元素采納的比例并不完全相同。

有的混合制律師事務所可能更偏向于提成制,而有的則更偏向于公司制。我們以某律師事務所作為案例說明混合制的運作特點,該事務所采用的是較強的公共服務機制和内部統一管理體制以及強制化的專業分工,但合夥人如何選擇專業以及選擇合作對象,則給予合夥人較大的自主選擇權。

在分配方面,一方面公共成本和人力資源成本打通計算,另一方面在進行年終結算時,根據合夥人的創收和占用的人力成本率最終計算合夥人的收益。由于混合制處于提成與公司制之間,每家律師事務所的運作模式并不相同,無法一一列舉。

2、組織模型

混合制律師事務所在組織形式上既有公司制的特點,即公共機構職能較強,也有提成制的特征,即合夥人在業務上的權限較大。所以其組織模型兼具一體化和并聯模型的特點。

二、不同模型的比較

通過上述三個模型,我們可以看出三種組織模式的差異。如果形象的用計算機網絡結構來進行對比,我們可以将三種模型比做三種計算機組網方式。

提成制是多個小型電腦并聯的計算網絡,事務所提供網絡的總線和接口,但運算能力主要在各個分布式的小型計算機中。其好處是各個計算機獨立運算,或通過一定的程序共享部分運算能力和公共存儲空間,任何一個計算單元故障都不會影響整體的功能,并且運算能力可以不斷通過增加聯機電腦數量而增加。

但其缺點則是過分依賴各個獨立計算單元之間的網絡連接和通信協議(合作依靠契約),整個系統的穩定性和性能提升潛力較小。

公司制律師事務所可以看作是一台大型計算機,擁有較強的CPU和存儲器。當然,公司制律師事務所規模決定了其CPU和存儲器的能力。對于公司制律師事務所而言,合夥人的一部分能力共同構成了CPU,另一部分能力構成了存儲器的能力,還有部分能力共同組成計算機的其他重要組件。

單體的大型計算機能力最大的制約在于其CPU和存儲器的能力,特别是CPU将成為其能力的主要制約。而集中化的單體機最大的問題是運算能力擴展的成本較高。在雲計算時代,單體的大型計算機除非達到了超級機的能力,否則将面臨分布式計算的沖擊。

混合制律師事務所則可以視為擁有較強CPU和存儲器的計算機,同時該計算機擁有較強的擴展能力,該能力可以通過雲計算方式或可插拔組件的方式進行擴展。這種方式既有系統的穩定性,又具有很強的可擴展性。

三、行業外部環境變化與影響

律所模式之争自國内允許合夥制律師事務所設立之日起就已經存在,實踐中,提成制律師事務所與公司制律師事務所都得到了長足的發展。

當前國内規模化律師事務所中,提成制的數量整體占優,單個律師事務所的規模上也并不落後,甚至還領先于公司制律師事務所。

但公司制律師事務所在行業頭部的分布更為集中。且規模化律師事務所中,公司制的人均創收數額平均值高于提成制律師事務所。應該說,在過去三十年的發展過程中,兩種組織方式發展不分伯仲,各有優勢。

然而,随着信息技術的發展,律師行業面臨的外部環境也在發生着變化,這将對行業的未來産生深遠的影響。

(一)律師行業外部環境的變化

律師行業是典型的知識服務行業,法律知識和經驗是律師提供服務的基礎。由于法律知識的學習和經驗積累都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所以律師行業的進入門檻較高,且律師可以獲得較高的收益。但在網絡化和信息化的時代,行業的知識壁壘和經驗壁壘卻在被打破,這對律師服務提出了新的挑戰。

1、法律知識日趨透明

知識透明成為律師行業首先需要面對的嚴峻形勢,面對各種搜索引擎和免費的法律知識檢索網站,往往具備一定文化水平的人都可以檢索獲取簡單的法律知識。

而律師行業最為寶貴的經驗,面對各種案例檢索工具,其價值也在下降。由于專業知識的透明度在增加,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自身的知識積累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律師更加專業,在某個領域的知識積累更加深入。

2、法律人工智能的挑戰

随着各類網站和法律服務公司對于法律知識和案例的積累,數據豐富到一定程度,輔之以人工智能的算法,機器将不僅僅能夠幫助人們完成知識的檢索,甚至可以幫助人們完成簡單法律問題的咨詢和解答,包括訴訟的開庭輔助工作。

即使是在相對複雜的投資、并購、訴訟仲裁領域,由于人工智能的介入,也會大大改變律師行業原有的力量對比。缺乏人工智能系統輔助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将在競争中處于劣勢。

3、客戶需求的綜合化與複雜化

如前所述,法律知識的透明化與法律人工智能的應用,使得客戶在簡單法律問題上對于律師服務的依賴性大大降低,因為在一定程度上通過檢索或智能程序就可以對此類問題加以解決。

考慮到比較優勢,以及人工智能程序的局限,客戶會更加傾向于将複雜與多知識複合的法律服務事項交給律師解決。隻能解決單一的簡單法律問題或者各領域均淺嘗辄止的“萬金油”型律師,由于其知識的局限性,将很可能被法律知識檢索系統或人工智能程序取代。

與此對應的是,部分從事簡單法律服務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将可能有如下選擇路徑:一是退出法律服務市場;二是通過價格戰的方式侵蝕部分較為複雜的法律服務内容,從而拉低行業的整體收費;三是通過機構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

(二)對于律師行業的影響

無論是哪一種情況,律師事務所面對的競争環境都将日益嚴峻,競争也會越來越激烈。法律服務市場的總量雖然仍會增加,但由于技術進步的抵消,市場增量将低于我們的預期。

由于簡單的知識型服務和簡單的經驗,不再能夠滿足客戶日益複雜的法律服務需求,勢必要求律師事務所通過增加内部合作的方式,打造更加複雜和全流程的法律服務産品。可以預見的是,未來律師事務所的整合與重組将會近一步提速。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中小律師事務所可能會采取通過互聯網及公共程序進行“虛拟”整合的方式,通過互聯網共享知識和共享人工智能程序,以此提升自身的法律服務能力。也有部分律師事務所會通過内部整合方式,挖掘内部人力資源,增加律師相互之間的合作與配合,為用戶提供綜合化法律服務。

無論是通過互聯網的虛拟整合,還是通過實體律師事務所的内部整合,協作、配合、一體化服務,都将是未來律師行業發展的趨勢。依靠單一律師的知識、經驗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的方式,将逐步被淘汰。

四、未來律師事務所的選型

通過對律師事務所的幾種基本模型的分析,可以看出,傳統的幾種組織模型在新形勢面前,将面臨不同的發展機遇。

1、提成制

提成制律師事務所雖然在律師業發展的特定階段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提成制律師事務所内部協作機制薄弱,在面對簡單業務或者服務鍊條較短的業務時雖然能夠快速占領市場,但在新形勢下,卻将面臨巨大的挑戰。

如前所述,簡單業務的部分份額将被人工智能或互聯網檢索工具替代,律師在這一領域的市場份額會受到擠壓。而提成制律師事務所的小團隊運作或個體化運作,在知識整合能力、服務流程化能力方面較為薄弱,在面對複雜、綜合化的法律服務事項時受到一定的制約,在整合優勢團隊提供高效、綜合服務方面受到一定制約。

基于此,提成制律師事務所在未來的發展過程中,将面臨一定的挑戰。提成制律師事務所的改革和轉型,應該是未來幾年中國律師行業的一個主題。

2、公司制

提成制律師事務所在新形勢下面臨發展的挑戰,是否意味着公司制将處于完全的優勢呢?筆者認為,雖然公司制面對複雜和綜合化的法律服務仍然會有優勢,但這種優勢會被另外一個因素抵消,那就是内部激勵問題。

公司制律師事務所在誕生之初就面臨着内部激勵機制的不足,因此,公司制律師事務所往往在人均收入高的律師事務所中更容易實現。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創始合夥人業務承攬能力強的事務所,往往更能付得起高薪,并且合夥人的可分配收益絕對值也比較高。

在此情況下,合夥人更容易接受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理念。但如果事務所的主要合夥人承攬業務能力較弱,事務所人均創收較低,則對于普通員工和一般合夥人來說,公司制的吸引力将下降,因為一般的合夥人或者稍有資曆的律師也可以通過自己承接案件達到同樣的收入水平。

另一個因素也會削弱公司制的優勢,那就是律師通過互聯網方式進行協作。科斯定律揭示了公司的起源,降低交易成本是公司起源的重要原因。互聯網使得溝通成本和達成合作契約的成本降低,在某些領域,如果内部合作成本高于外部合作成本,則會使得公司制律所的優勢減弱。

3、混合制

混合制結合了公司制和提成制的優勢,在不同的律師事務所,可以理解為“集中制下的團隊提成制”或“提成制下的團隊内部公司制”。無論上述哪一種,本質都是将公司制的優點與提成制的優點進行兼容并蓄,并且試圖摒棄上述兩種體制的缺點。

對于“集中制下的團隊提成制”,可以理解為合夥人團隊在保留較大的業務主動性和分配主動性的前提下,将研究、宣傳、人力資源等更多的公共職能交給律師事務所,并且将部分成本統籌交給律師事務所。

在這一模式下,合夥人團隊往往集中精力專注于一兩個業務領域,從而達到業務的高度專業化。如果用計算機網絡的結構來比喻的話,這一模式下,系統擁有強大的主機和存儲器,但主機并不壟斷一切計算資源和存儲資源。

系統中還分布着擁有一定獨立運算和存儲能力的終端設備,這些終端機離開主機可以獨立存在,但功能将受到很大的影響。

對于“提成制下的團隊内部公司制”,可以理解為合夥人團隊依照公司化模式進行整合,但律師事務所的公共職能相對較弱。這一模式具有高度的靈活性,是提成制律師事務所内部适應外部環境變化的一種重要過渡形式。但是其缺點在于,如何協調律師事務所内部的專業重複建設問題。

綜上,筆者認為,無論是提成制還是公司制,在過去的三十年發展曆程中,都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對中國律師業的發展可謂居功至偉。

然而在新形勢下,兩種體制也都會面臨一定的沖擊。兩種組織方式必然面臨融合,混合制是律師業面對新時代沖擊的一種可選方案。

當然,由于律師事務所的地域發展、創收水平、客戶群體等因素各有差異,混合制的方案也可以有所不同。

作者簡介

吳衛明律師,法學碩士、經濟學博士,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上海市律師協會互聯網業務委員會副主任。

作者:吳衛明博士

來源:桂客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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