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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初試考試内容

教育 更新时间:2025-01-05 11:31:32

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是我國培養高級應用型法律人才的一項重要教育制度。

法律碩士初試考試内容(法律碩士考試必懂的知識點)1

據統計,截止今年5月,目前全國法律碩士學位點已達250個(不含已撤銷的3個),法碩研究生的招生規模,也已由10年前的每年1萬多人,增加到現在的每年1.7萬多人。

在每年考研大軍的專業選擇中,法律碩士的影響越來越大,已然成為我國法學人才培養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

在這樣一個形勢下,我們需要認真檢視法律碩士教育的各個環節,以便這部機器的運轉節奏,能夠與社會的律動相匹配。而這部機器中的一個首要環節,就是法律碩士的招生考試制度,因為它是法律碩士教育得以發生和發展的根本依據。

一、法律碩士的類型與報考規則

目前法律碩士研究生的招生,以招生對象和培養方案的不同或差異分為兩類,一類是法律碩士(非法學),俗稱“非法本法碩”;另外一類是法律碩士(法學),俗稱“法本法碩”。

法律碩士初試考試内容(法律碩士考試必懂的知識點)2

前者招收本科為非法學專業的畢業生;後者招收法學本科專業畢業生。

這兩類法碩在培養方式上,又都分别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類型。“非全日制”法碩是2017年正式确立的一項研究生培養制度,它取代了之前已有近20年之久的“在職法碩”。

比較而言,“非全日制”的一個明顯優點是畢業可取得“雙證”,即畢業證和學位證,而過去的“在職法碩”,僅有學位證而無畢業證。

特别要說明的是,“非全日制”法碩,隻是在攻讀方式以及由此導緻的身份管理、享受學校提供的學業條件等方面,與“全日制”法碩有所不同,還不能算作是法律碩士教育的一個專門類型。招錄實踐中,考生通常根據自己的就業狀态和報考意願,自主選擇全日制或非全日制。

總的來講,在我國目前所有專業學位類别當中,法律碩士的類型和攻讀方式的劃分都比較複雜。複雜的類型劃分,不僅為一般人們識别和評價這個學位的含義帶來了困難,同時也不同程度地困擾着法碩的招生、培養、學位和學生管理工作。

從普通高等教育管理統計口徑來講,區分“法學專業”與“非法學專業”這兩個概念的關鍵,在于它們是否屬于同一個“專業類”。

我國現行的本科專業目錄管理辦法,由大到小依次分為“門類”、“專業類”和“專業”三個層次。“法學專業”是指高校本科專業目錄中屬于“法學類”(代碼為0301)的專業。

按照2012版普通高校本科專業目錄,目前法學類下設有法學(030101K)、知識産權(030102T)和監獄學(030103T)3個本科專業。

也就是說,這三個專業的畢業生,均屬于法學本科專業的畢業生,是法本法碩的招生對象,而不能報考非法本法碩研究生;同屬于法學門類之下的其他專業類,如政治學類、社會學類、民族學類、馬克思主義理論類、公安學類下設的專業的畢業生,屬于“非法學”專業概念,也不得報考法本法碩研究生,而隻能報考非法本法碩。

簡言之,一名所學專業代碼前四位為0301的本科生,隻能報考法本法碩,不能報考非法本法碩;除此之外任何專業代碼的畢業生,都隻能報考非法本法碩,而不能報考法本法碩。

按照現行規定,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招考,分初試和複試兩個階段。

初試全國統一号令,複試由各校自主舉辦。考生必先通過初試,然後方能進入複試。初試科目分設四個考試單元,即實行四科考試制(2002年以前為五科,2003年後将三門專業課減為兩門),第一、二單元分别是思想政治理論和外國語;第三、四單元分别是專業基礎課和專業綜合課,或稱業務課一、業務課二。

四個單元的考試雖是全國統考概念,但在命題權限的分配上,第一、二單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命題、分省區市統一評卷;第三、四單元由各招生單位自主命題和評卷,主管部門和招生高校權限各半。

初試分數線的劃定,除2003年起授權34所重點高校自主決定外,實行全國統一劃線。具體包括三條最低分數線,單科滿分為100分的科目劃一條,第一、二單元考試科目屬之;單科滿分為150分的科目劃一條,第三、四單元考試科目屬之;總分劃一條。這是現行法碩入學考試必須遵循的基本制度安排。

在此約束框架下,報考法律碩士的考試科目,相應地分為四科。除思想政治理論和外國語這兩門對于兩類法碩一體适用外,兩類法碩的第三、四單元考試科目均實行全國聯考,即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分别命制内容有所不同的試卷。

其中,非法本法碩的兩門業務課分别是“法碩聯考專業基礎(非法學)”、“法碩聯考綜合(非法學)”;法本法碩的兩門業務課分别是“法碩聯考專業基礎(法學)”、“法碩聯考綜合(法學)”,這裡的專業基礎課包括民法學、刑法學;專業綜合課包括中國憲法學、法理學、中國法制史,各設150分考試内容,滿分300分。

這兩個單元的考試科目,之所以沒有實行招生單位自主命題和評卷,而是采用全國聯考,完全是一個自然演進的結果。

一開始,法碩入學考試的命題和評卷,由各招生單位自行決定,體現了自命題考試“自主”的概念。

1998年全國法碩教指委成立并在當年開展招收在職法碩工作時,第一次出現了“全國聯考”這個說法。當時全國法碩點隻有28個,招生工作的統籌協調,相對地簡便易行。

2000年教育部出台政策,把之前的全國統招、高校單獨招生以及在職攻讀招考三種考試方式合為入學聯考這一種(“三合一”)以後,法碩入學考試的自命題概念,才讓位于“全國聯考”,直到現在。

20年來,法碩招生實行聯考,統一了不同招生單位選拔法碩的評價标準,有便于識别和錄取環節的調劑工作,相對于法學專業的招生,也極大地簡化了考務管理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法律碩士招錄制度存在的問題

法律碩士初試考試内容(法律碩士考試必懂的知識點)3

不論法本法碩、還是非法本法碩,總的來講,現行的入學考試制度設計或者招錄工作的實際都存在問題。這些問題表現各異,有的赤裸裸的呈現,有的是在跟其他因素關聯後才顯現出來。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初試内容設計與考試目的或培養目标之間缺乏合理的邏輯關聯;二是初試統考科目過多,且初試與複試的功能定位較為混亂;三是考試組織管理方式脫離研究生教育發展的實際。其中核心是考試科目的設置和考試内容的設計。管理方面涉及的問題,不僅限于法碩的招考,其實關涉整個的研究生招生管理制度。茲分述如下。

1、法碩初試中的專業考試科目名稱,與具體考試課程的内容性質名實不符,概念錯亂。

現行初試科目中的“專業基礎”包括民法和刑法;“綜合”則指中國憲法、法理學和中國法制史。

衆所周知,民法和刑法,是支撐法學學科體系和構成法學專業知識體系的重要分支,“部門法學”、“應用法學”,都是從不同視角揭示和描述這兩個法學某方面學科屬性和特征的專有名稱。如果民法和刑法是法學專業的“基礎”,那麼這個基礎之上的東西又該叫做什麼呢?而如果把憲法、法理學、法制史叫做專業“綜合”,那麼按照目前的學科專業目錄,法學之下列有10個二級學科,僅僅不足三分之一的學科,就能将法學一級學科“綜合”起來,完全代表了麼?

誰是誰的基礎、誰又能代表綜合,這個長期混亂不清的問題表面的背後,其實反映了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和命名的針對性不足,和法學界對法學學科體系構建過程中缺乏系統思維的結果。

可能正出于這樣的原因,考試主管部門在指稱考試科目時,分别使用了兩套概念,除了“專業基礎”和“綜合”以外,在命題和試卷制作環節通用的是“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這樣的名稱,後者顯然有助于淡化或消除由于考試科目名稱與考試内容邏輯不符帶來的混亂。

2、法碩聯考初試科目内容與招生對象以及培養目标之間存在嚴重的邏輯缺陷和矛盾沖突。

這是法碩入學考試制度中最為嚴重的問題,也是一個自法碩誕生時起就相伴而生的老問題。

非法本法碩,顧名思義,就是考生的本科專業與法學專業毫無關系。然而周而複始、年複一年的研招現實是,一方面,招生管理文件明确規定,報考非法本法碩,必須是法學類以外專業畢業生;同時,這些考生又必須參加5門法學專業課的淘汰性考試。

考慮到這5門課都是《法學本科專業教學質量國家标準》規定的法學專業必修課,考慮到那些專業背景千差萬别的考生報考法碩就是為了學習掌握包括那5門課在内的法學專業知識,是考生期待被錄取後努力專攻的學習科目,而現在卻成了設在他(她)們面前的一道準入門檻,這一情形就更加地令人不可思議。

試想,如果按照“想學什麼,就考什麼”的邏輯去設計高考的話,那麼高考的科目設置和中學教育内容将會變得怎樣的精彩紛呈!

可又有誰聽說過,一名未來想當醫生的高中畢業生,高考試卷裡會有臨床、麻醉、放射、兒科、口腔這樣的内容呢。如果非法本法碩考生通過了考試,足以表明考生已經很好地掌握了這些知識,那麼入學之後是否可以申請免修這些課程呢?因為非法本法碩培養方案的教學要求,與法學本科專業的要求基本一緻。

除非在本科之外又輔修過法學學位的學生(總體上很少),高校法學以外專業學生在學期間,所能接觸到的相關的系統訓練,就是作為必修課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

但在這門課程中,“法律基礎”部分的教學功能是針對普通大學生成長過程中面臨的法律問題開展馬克思主義的“法治觀教育”,引導學生提高“法律素養”,教學内容是12個課時的“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和“禁毒教育”,不及總課時的四分之一(該門課程《教學大綱》2018版)。

因此,僅憑大學一年級在“法律基礎”課堂上獲得的知識,并不足以支撐初試5門課程的考試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那些期盼成為未來法律職業一員的考生,為獲取接受專業訓練機會的入門資格所能采取的唯一的辦法,就是自學,或者利用課餘時間報名參加與高校無關的各種考研輔導班。之所以說“與高校無關”,是因為教育部本着“教考分離”的原則,嚴禁高校舉辦任何考研輔導班。權威機構指定的複習《指南》和曆年試題分析,便無可争議地成為考生應對考試的必備工具。考慮到考研的時間安排(通常在每年12月末)和相關制度設計,考生複習準備的時間,至少應在大學四年級的第一學期。但這時的考生,仍處于原本科專業的學程之中,而如此高強度的跨專業突擊自學,是否會擠占考生原本專業的學習時間,是否影響考生原專業的學習效果,是否破壞原專業教學體系的完整性,這些都是客觀存在的實際問題。

3、兩類法碩命題的區分度、難易度以及通過初試的最低分數線的設定缺乏科學依據。

非法本法碩初試專業課的命題依據和标準,是一個連業内人也說不清楚的問題。與命制法本法碩試題有何差異、難易度若幹,也一樣是個說不清楚的問題。第一批法本法碩,是在2009年研招工作的複試錄取階段,從報考法學學術學位專業淘汰的考生中調劑過來的。法本法碩這一莫名其妙的來曆,也多少影響着後來初試試題的命制。如果我們把法本法碩的試題,與考生本科時所學相應各科的期末試題進行比較,前者的難度和題量,一定不會超過後者。

與非法本法碩的應考情形完全不同,當法本法碩的初試内容設定為法學專業的主要課程時,這是完全符合“學什麼,就考什麼”的邏輯的。可是,與非法本法碩相比較,法本法碩試題的難易度,并不因為考生已有的法學專業背景而高于非法本法碩。當然反過來也一樣,非法本法碩的考題,也并不因為考生不具有法學專業背景知識而易于法本法碩。從筆者多年來對兩類法碩試卷觀察比對的結果來看,兩張試卷幾乎不存在比較其難易度的任何意義。

與試題難易度密切關聯的另一個因素不可忽視,這就是分數線。在法碩招生史上,2010年主管部門劃定的法碩初試最低分數線值得玩味。這一年非法本法碩入學考試各科初試成績合格的最低分數線,均比法本法碩高出3-5分。全國A、B、C三類考區(2012年起并為一區、二區,或對應稱作A區、B區)非法本法碩分數線中的總分依次為315、305、295;法本法碩依次為310、300、290,相應地,政治、英語均高出3分,專業課均高出5分。這無疑是一個帶有諷刺意味的反常現象。如果我們把報考法碩視作一次法學專業本科生的結業會考的實戰演練的話,一個顯而易見并能給人留下無限想象空間的結論是:四年法學專業的系統學習,不如突擊數月的自學。人們不禁要問,設置法學本科教育的意義究竟是什麼,法學本科專業的教育質量為何竟是如此地不堪,盡管這是唯一的一次。此後,主管部門對于兩類法碩初試合格的最低分數線一直堅持所謂的“一條線”原則。然而這實在是從招生政策上無視或混淆,進而在客觀效果上掩蓋兩類考生和兩類考試存在實質性差異的一種做法。

4、初試統考科目設置過多,且初試與複試的功能定位較為混亂。

前文說過,法碩研究生入學考試中初試階段規定的考試科目,是嚴格按照主管部門四科制框架操作的。這四科當中的思政和外語,完全由考試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兩門專業課或聯考,或招生單位自主命題,但也都納入國家統考的範疇。從統考科目的數量上看,随着研究生招生專業領域的擴展和學位點數量的增多,四科制考試框架也在逐漸在突破,特别是最近十多年新設的專業學位類型。例如,專業學位類型中的體育、應用心理、文物與博物館、藥學、臨床醫學、口腔醫學、中醫、公共衛生、護理等9個,考試科目均為三門,即思政、外語和“專業基礎綜合”。專業學位中的會計、圖書情報、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遊管理、工程管理、審計等7個,考試科目僅設兩門,即外語和“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其中的思政科目,授權招生高校在複試階段自行組織。

不同的專業學位,固然各有自身專業的特點和實際情況,設置一門還還是兩門考試科目,實無法一概而論。但同屬專業學位,至少可以按照“國民待遇”的思路,将思政課由統考放權給高校自主實施,這樣既可以減輕統考科目成本負擔過重的壓力,還有助于消弭這樣一種可能的誤解——難道隻有管理類專業學位所在高校,才有自主實施思政課考試的條件和能力,法碩學位點所在高校,都缺乏相應的組織能力和條件?

實際上,以上三個單元或兩個單元的考試模式,都是将兩門業務課合并成了一門“專業基礎綜合”,采取這種考試模式的,也都是晚近新設的專業學位。“專業基礎綜合”這一概念中的“專業”、“基礎”、“綜合”三個元素,恰恰是五科制考試時期分别設立的三門考試科目,直接濃縮和體現了幾十年來研招考試科目改革的成果。法碩教育的開辦年深月久,迄今已有25年,受種種因素的影響,在改進考試科目的實際成效方面明顯滞後。從趨勢上看,改革統考思政和外語科目考試方式,并将現有的兩門業務課,整合為一門綜合性質的考試科目的條件和時機,已經完全成熟。

現行的複試,本質上講,是建立在考試主管部門與高校分權框架基礎上的産物。盡管考試主管部門對初試和複試各自的目标、内容和方式有着專門規定和要求,如對初試專業課的命題,重點考查考生進入碩士階段必備的專業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複試則要全面考查考生既往的學業成績和綜合素質,但在實踐中,由于過分注重初試成績、招生名額多少以及相關要求的原則抽象等複雜因素,很容易形成初試與複試各自的功能定位不明或不易把握、複試内容與初試内容的重複交叉,隻是程度不同而已。

除以上問題外,作為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一部分,法碩的招生管理也面臨着考試安全風險增大、考務工作量越來越繁重的壓力,以及考試的組織實施方式脫離研究生教育發展實際的困境。高度集權的管理模式和教魚學遊泳的工作思維方式,根本上不利于充分發揮法學院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着法碩人才的選拔工作。

三、改革法碩招錄制度的探索

法律碩士初試考試内容(法律碩士考試必懂的知識點)4

法碩招生制度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有的從創設法碩一開始就存在,有的是在法碩教育後來的發展過程中衍生出來的。

對于這些問題,特别是對于非法本法碩在初試中考法學專業知識的問題,法學界、法碩教指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都曾給予過相當多的關注,提出了很多有價值的分析意見和具體改進措施。

從文獻上看,1999年8月在法碩教指委秘書處的一次有關法碩入學考試的專題工作會議上,主流觀點就明确表示:法碩的入學考試,本應考核考生的基本素質、職業能力和潛質。

但因種種原因,這個目标沒能實現,以緻現行的考試,存在着鼓勵考生死記硬背,難以考察考生是否具備法碩培養潛質等諸多問題。這次會議就是要明确,把考核學生的素質、能力和潛質作為法碩研究生入學考試改革的目标,側重應用性和實務性考試,以能力和素質考核為主,特别是考生的邏輯推理能力、分析能力、表達能力等基本素質和基本能力,考察學生思維的全面性和立體性。

在2001年教指委秘書處組織完成的一項關于法碩發展的綜合性研究生報告中(《法律碩士(JM)專業學位教育的改革與發展報告——建構統一的中國法律教育模式》),上述觀點得到了重申和強調。

可見,法碩教育的主辦者,對于法碩考試制度設計,對于非法本法碩應考什麼的問題,一直有着清晰明确的認識和判斷,不僅承認現有考試制度存在缺陷,而且表示應當努力改進和完善。

2004年12月在海口召開的中國法學教育第四次年會,2005年4月北大法學院在深圳召開的全國高校法學研究生教學與管理工作研讨會上,筆者分别做了“法律碩士入學考試制度存在三大問題”的主題發言,提出借鑒美國法學院入學考試(LAST)經驗,以綜合素質測試,取代法碩入學考試科目中的法學科目;設計科學合理的複試标準和複試程序;招生政策上統一考生的學曆資格等意見(2005年7月《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學會會訊》第2期)。

在後來的“法律碩士教育制度的改革與發展:一個政策分析”一文中,筆者再次提出改革考試制度的必要性,指出法碩、錄取和相關管理制度存在的政策性、技術性問題,應當做出調整和改進,建議以“綜合素質測試”或“社會綜合知識”,取代目前的法律專業課考試。鑒于我國法學院教師熟悉傳統的筆試命題的原則、方法和技術,對綜合素質、能力方面測試的考試技術比較生疏,因此要發揮教指委的作用,就考試科目設計問題專門立項并組織專家開展相關研究。基本思路是:借鑒美國法學院入學考試經驗,考察MBA最新的考試改革模式及公務員考試經驗(《政法論壇》2009年第3期)

2006年,方流芳撰述“法律碩士(JM)入學考試評析和改革思路”一文,對法碩聯考科目包含刑法、民法、憲法、法理、法制史的做法提出尖銳批評,指斥這種“考人所欲學而未學之學問”的考試方式,“造成了尋租機會”,“形成了一個利益集團”。

他的改革方案是:

(1)法碩入學考試範圍不應涉及法律知識,而應測試學生理解和應用法律的潛力,檢測的主要指标是語言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批判思維能力;

(2)法碩入學考試的範圍,不應給本科為某一專業的考生帶來優勢;

(3)考試改革既可借鑒國際成例,如LAST考試,也可參考我國的高考模式,因為我國的高考明顯優于現行的法碩入學考試;

(4)在推出新的考試方式之前,可采取增加推免生人數、精簡複試科目、調整複試内容等過渡措施。(《中國法學教育研究》2006年第4輯)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學者,如姜朋(現實與理想:中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載《中外法學》2005年第6期)、孫園植(法律碩士入學考試的緣起,載《中國法學教育研究》2006年第4期)、李偉(法律碩士入學考試制度的剖析與完善,載《中國高教研究》2008年第2期)、劉勇(論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入學考試制度的完善,載《研究生教育研究》2014年第3期)等,對我國法碩考試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也都做了各有側重的剖析和評價,提出了大同小異的建設性意見和建議。這些意見和建議歸納起來,主要有:現行考試有問題,應根據生源特點改革考試内容;應分離考試和錄用,采取申請入學制;可按考生專業背景,分專業考試和綜合能力考試,以分别對應非法本法碩和法本法碩;可借鑒日本處理同類問題的經驗;統考英語可改為社會化;應增加複試權重;應擴大招生單位自主權等等。不論這些意見和建議合理性、可行性如何,這些分析和研究,可以說為豐富我們認識法碩考試制度的視野都提供了有益材料。

值得關注的是,教育部考試中心高升早在2014年就提出的研究生考試科目調整方案(關于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統一考試初試科目設置的思考,載《中國高教研究》第6期)作者的論題,雖然并不直接針對法碩,而是全國碩士研究生統考制度,但正因為它涉及法碩考試改革的上位概念,故應關注。

作者建議有三,其核心是:

(1)設置“基本能力綜合”和“專業基礎綜合”;

(2)初試不再統考政治課,調整到複試中由各招生單位自主舉行;

(3)外語改為社會化考試,不再實行全國統一劃線。

這三條結論性意見,雖然并非獨見,但方案的可行論證完整而充分,意見建議中肯而切中要害。調整方案既務實,又合理,顯示了作者在考務管理實踐經驗方面的豐富積累和深入的洞察。遺憾的是,這些富有見地的認識,至今未能受到重視,實現政策性轉化。

同為教育部考試中心的戴一飛對法碩考試改革所做的系列研究,也值得關注。最近十年來,該作者公開發表了一系列有關法碩考試問題的研究成果。計有“法律碩士聯考論述題的局限性及其改造”(載《北京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增刊)、“法律碩士聯考二十年:制度回顧與政策反思”(載《政法論壇》2014年第3期)、“美國法學院入學考試(LAST)與我國法律碩士聯考之比較研究”(載《測量與評價》2015年第6期)、“法律碩士聯考的新路徑”(載《當代法學》2016年第5期)、“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學位聯考的預測效度分析”(載《中國考試》2018年第3期)。作者的研究具有規範、細緻、系統、實證的特點,可稱得上是當下對法碩考試問題最有研究的專家。

法律碩士初試考試内容(法律碩士考試必懂的知識點)5

作者主要的研究結論是:應采取分類考試和分類命題之法,以能力傾向測試和成就測試分别處理非法本法碩和法本法碩的考試問題,以應法碩培養的二元模式。

不過作者稍後的研究,對于法碩聯考的改革意見略顯猶豫甚至退縮。作者認為近年來關于法碩聯考的改革方案,既缺乏法碩設置當初的開創性環境,又未能證明現行法碩聯考“完全失效”,若要代之以能力傾向測試,則應有充分證據證明改革方案的有效性。

作者在此提出的意見值得重視。因為研究生招錄是一項政策性極強的工作,牽涉面大,利益關聯相當複雜,改革現有的聯考模式,自然應有審慎的态度。但是改革法碩聯考制度,尤其是制度設計中的某些不合理環節,已是大多數人的共識。實際上,前文已經說過,非法本法碩入學考試考法學專業知識不合理的問題,早就是人所共識。但為什麼多年來一直未能加以改變呢?這裡面固然有,誠如方流芳指出的利益因素的幹擾和影響,但同樣重要的另一個因素是,我們始終沒有找到合适的替代方案。改革開放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如何将一種合理的理念、方案和共識變為現實,往往充滿着不确定性,有時一夜之間即可實現,如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兩段制”考試模式;有時又舉步維艱、困難重重。法碩考試改革方案就是如此。

法碩考試科目,最初是按照法學與非法學專業背景分别來設計的。這一點表明當初決策者對于考生本科專業背景差異的實際,多少是有所考慮的。比如,對于報考非法本法碩的民法和刑法專業課的考試要求,都限定在“總論”部分,不像現在擴展到總論和分論的全部,也不用像法學本科背景考生需要考憲法和中國法制史,而是考大學語文和法學基礎理論。但是盡管如此,終究從一開始就形成基于兩類考生的不同的考試科目設計。這使得法碩研究生的入學選拔标準如何設定,從根子上就面臨着複雜難解的邏輯矛盾。加之後來又沒有及時完善和調整改進,以緻于這些問題一直延續到今天。在這個過程中,專業課考試科目的數量雖然得到了一定的壓縮,但對非法學本科背景考生的法學專業測試要求一直未曾改變。

之所以說“複雜難解的邏輯矛盾”,其根子在于本科後的法律碩士教育與法學本科教育之間的矛盾。我國法學專業人才培養的制度設計,本是仿照歐陸大學制度建立起來的。學習法學的起點是高中畢業。但1990年代中期創設的法律碩士,是以大學本科為起點,是一種本科後進行的初次法律專業教育。也就是說,學習法學的起點不是在大學,而是提高到了本科之後。這樣就與法學本科教育制度構成了一種複雜關系。這個問題不獨中國然,日本、韓國也同樣面臨。而2009年“法律碩士(法學)”概念的突然出現,使得這一圖景更加複雜。

法律碩士教育畢竟由法學界組織實施,從招生命題、複試錄取、教學指導、學位論文等各個環節,概由法學專業教師承擔。法學教師擅長法學專業,但并不擅長綜合素質測試的一套知識和技術。這是多年來雖然認識到問題存在,但卻未能輕易改動的根本原因。

教育部對包括法碩在内的研究生入學考試的招生命題,在每年發布的招生管理文件中都有專門規定(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自命題工作指導規範》)。其中對于專業課部分的命題,原則上要求“重視基礎知識和能力素質考核,考試内容應當根據研究生培養目标,結合大學本科階段主幹課程确定,重點考查專業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招生單位應當根據碩士研究生培養目标,結合大學本科階段主幹課程确定試題内容,重點考查進入碩士研究生階段必備的專業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招生單位自主确定是否制定公布自命題科目考試大綱。近年來,還特别強調“要積極創新考試評價方法,遵循高層專門人才選拔培養規律,運用先進的教育評價與教育考試理論、方法和技術,加強對考生基本素質、一般能力和學科基本素養的考查”。

主管部門提出的這些命題原則和要求,應當說無可挑剔。隻是,這些原則和要求,針對的是學術學位專業的自命題工作,或者說,它隻适合于本科和研究生之間有一定對應連接關系的專業。如果說它對法本法碩的考試還有一定指導意義的話,那麼對于非法本法碩的考試,可以說沒有任何意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教指委提不出符合本專業學位實際的考試方案,或者說雖然教指委提出來了,但考試主管部門不接受、不采納、不認可、不推動,也都将無補于事。

四、改革意見的制度化及其主要内容

法律碩士初試考試内容(法律碩士考試必懂的知識點)6

最後介紹一下近年來法碩教指委在紮實推動法碩考試改革方面的一些情況。

法碩教指委是2015年7月正式啟動法碩考試問題研究工作的。為總結法律碩士教育20年發展成就和總結經驗,當時教指委決定編寫“法律碩士教育發展報告”,由教指委委員分專題撰寫。

武漢大學周葉中委員承擔了撰寫《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考試改革報告》。這個報告全面梳理和總結了法碩入學考試制度的發展脈絡,全面深入地分析了法碩考試制度存在的問題和改革的障礙,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改革方案。

緊接着,同年11月法碩教指委在國務院學位辦“深化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綜合改革”項目中專門設立了“健全完善法律碩士招生考試制度”的子課題,委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承擔研究任務,并在教指委會年度第二次工作會議上讨論和通過該課題研究方案。

2016年1月,第九屆法律碩士教育論壇暨全國法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20周年會議在京召開。

這次會議專門設立了“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改革”分論壇,來自全國各法碩培養單位的會議代表圍繞這一議題進行專題研讨。

同年6月,教指委工作會議專題研究了課題組提出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考試改革方案(建議稿)》。會上,中國人民大學時延安教授、丁相順教授、中國政法大學袁剛教授分别就《改革方案(建議稿)》做了介紹。教育部考試管理中心姚剛、戴一飛也參加了這次會議。

10月,第四屆教指委第一次工作會議進一步研究讨論《改革方案(修改稿)》。11月又召開法律碩士招生考試改革研讨會,邀請院校專家、實務部門領導、教育部相關部門負責人,對《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再次研讨。2017年12月與教育部相關部門再次研讨,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

《改革方案》由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考試方式與科目、實施步驟四部分構成。具體提出了服務培養目标、堅持問題導向、兼顧不同類型、實現科學合理、确保安全有效五項基本原則。

在考試方式與科目這個核心問題上,提出拟由“法律類綜合能力測試”替代現行的兩門法學專業課,“法律類綜合能力測試”主要包括公民常識、邏輯推理和寫作三部分内容,對各部分的内容和分值都分别給出了明确的定義。

此外還提出了複試模式、相關要求和實施步驟等内容。

教指委在組織研發《改革方案》的同時,還注意結合實際進行實測,安排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院校開展試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在2017年法律碩士(法學、非法學)“推免”工作中,即采用綜合素質測試的辦法進行選拔。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在招生複試階段的筆試部分,也采用了客觀題與文書寫作題相結合的方式,重點考察學生的邏輯思維和語言表達能力。兩校的試點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實際上,《改革方案》吸收了多年來關于法碩考試改革研究的主要成果,最大限度的體現了法律碩士教育在人才選拔環節的特定要求,充分考慮了我國法學教育的實際情況。但在某些方面,還是顯得保守,例如關于全國統考科目考試方式的改革問題。那麼這個方案能否得到實施,還有待教育考試主管部門的最終抉擇。

指出,解決法治領域的突出問題,根本途徑在于改革。

如果完全停留在舊的體制機制框架内,用老辦法應對新情況新問題,或者用零敲碎打的方式來修修補補,是解決不了大問題的(2015年《求是》)我們期待,抓住貫徹落實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的新要求和新一輪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契機,推進法碩考試制度的改進和完善,應該不再成為一個久議不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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