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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2007年5月31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2年7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30号)
《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2年7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将修訂後的《甘肅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9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内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适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的以補充、更新、拓展相關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術方面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為目的的教育。
第四條 繼續教育應當以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為導向,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培養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将繼續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改善繼續教育條件,推動繼續教育信息化建設,扶持重點領域、行業發展繼續教育事業,支持脫貧地區、少數民族地區、農村邊遠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繼續教育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業繼續教育的規劃、管理和實施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編制繼續教育教材規劃和科目指南,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和遠程繼續教育網絡。
第八條 繼續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理論政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專業工作應當掌握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專業知識。
第九條 用人單位組織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或者參加本行業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繼續教育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本單位繼續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保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經費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權益;
(四)建立繼續教育登記管理制度,記錄、認定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學習情況,上報有關統計資料;
(五)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行業組織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依法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适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的要求,積極參加繼續教育;遵守有關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服從所在單位的安排,完成繼續教育的學習任務。
專業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的累計時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自主要求脫産、半脫産接受繼續教育超過國家規定時間的,應當與所在單位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通過下列方式參加繼續教育的,計入本人當年繼續教育學時:
(一)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學習;
(二)參加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三)參加遠程教育;
(四)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等活動;
(五)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條 從事繼續教育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與繼續教育目的任務相适應的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有場所和設施;
(四)有必需的經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繼續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需求,合理設置課程,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管理,保證教學質量;如實向社會公開其教育範圍、内容、收費項目和标準,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證明,并接受社會監督。
用人單位有權自主選擇繼續教育機構。
專業技術人員承擔全部或者大部分繼續教育費用的,用人單位不得指定繼續教育機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将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條件。對學習優秀者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評估機構應當定期對繼續教育效果實施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政府有關項目支持的重要參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對用人單位、繼續教育機構執行國家和本條例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單位安排的繼續教育,所需費用主要由本單位承擔。專業技術人員與本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鼓勵社會力量資助繼續教育事業。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應當安排資金,用于發展繼續教育事業,保證财政供給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經費的撥付。
财政部門撥付的繼續教育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财政、審計部門應當對使用情況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繼續教育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單位經費中列支。
第二十條 開展繼續教育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任何單位在開展繼續教育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攤派财物。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繼續教育統計制度,對繼續教育人數、時間、經費等基本情況進行常規統計和随機統計,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數據庫。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遴選培訓質量高、社會效益好、在繼續教育方面起引領和示範作用的繼續教育機構,建設省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建設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處理決定,并答複申訴人。
第二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在學習期間違反學習紀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單位可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不予報銷或者要求退還學習費用。
第二十五條 繼續教育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教學質量達不到标準或者不如實出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情況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繼續教育計劃,不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條件,不保障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專業技術人員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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