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貪圖小便宜,鹿邑一男子趁着超市工作人員不注意,一而再再而三地成包盜竊香煙,以為盜竊數量少、涉案金額小沒多大事,結果不但被刑事拘留還要面臨牢獄之災....
11月5日,鹿邑縣公安局真源派出所接到轄區一家超市老闆報警,稱其店内櫃台上的香煙被偷了。接到報警後,副所長張春華、民警李志軍立即趕到現場。經查看超市内監控,發現自今年10月底以來,一男子趁店員不注意,先後四次盜竊櫃台内的香煙。
在縣公安局合成偵查大隊和刑警大隊的大力支持下,民警迅速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系王皮溜鎮馬莊村村民胡某峰。經過多日蹲守,12月3日,民警成功将犯罪嫌疑人胡某峰抓獲歸案。
經訊問,犯罪嫌疑人胡某峰對其多次盜竊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據其交代,10月底的一天,他陪朋友到該超市購物,因其朋友與超市工作人員相熟,他趁朋友與店員聊天之際,伸手從超市櫃台拿了一包炫赫門香煙裝進口袋。過了沒幾天,他再次來到該超市,趁着店員不注意,将一包“黑金剛”裝入口袋。屢次得手讓胡某峰覺得,偷幾包煙超市工作人員不可能發現。僅僅過了半個小時,他又來到這家超市,這次下手較狠,共偷了軟中華、黑金剛等6包香煙;第四次,他又故技重施偷了一包硬中華。
連續4次,累計盜竊9包香煙,胡某峰自以為作案手段隐秘且案值不大,即使被抓了也不會很嚴重。殊不知,他多次盜竊的行為已經涉嫌犯罪。
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峰已被鹿邑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以案釋法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胡某峰雖然在每次作案過程中盜竊物品價值數額不大且累積金額尚不夠刑事立案标準,所以便有了“盜竊數量少、涉案金額小沒多大事”的錯覺。
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盜竊的司法解釋,兩年内盜竊三次以上,構成多次盜竊。
結合案件來看,胡某峰的犯罪行為已經構成多次盜竊,雖然盜竊物品涉案金額不大,但涉嫌構成盜竊罪,仍将被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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