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實施的新公務員法也對公職類人員進行了明确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包括兼職、開店、辦企業、入股開公司等,一經違反,輕者被警告、退賠不當得利,情節嚴重者被開除公職。
由于近幾年改革力度加大,國家對于機關單位查的很嚴格,單位裡的人都不敢去飯館吃飯喝酒,然後胡亂報銷了。《公務員法》也對公職類人員進行了明确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包括兼職、開店、辦企業、入股開公司等,一經違反,輕者被警告、退賠不當得利,情節嚴重者被開除公職。
其中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公務員不得在下屬企業或者其他經營活動主體中兼職領薪酬。
2、公務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注冊個體工商戶,不得以親戚名義或者其他虛假身份3、從事個體經營,不得實際參與個體門店經營,不得入股、入夥開店。
3、公務員不得與他人合夥辦企業,不得入股辦公司。
這一規定可謂是一劑猛藥,有人歡喜有人愁,之前有些人考公務員可能是報着工作清閑,可以幹副業的想法進去的,想着拿雙份收入,甚至有少數人抱着借公務員身份的便利賺取額外的收入。這下規定出台,可真的是得注意一下了~
不過公職人員拿着國家的收入,确實要做好表率作用,不能濫用職權謀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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