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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人合夥人如何交所得稅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1 17:07:18

作為合夥企業的本身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人,合夥企業是以每一個合夥人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而合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此,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根據合夥人類型不同分别繳納所得稅:合夥人為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為法人及其他組織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企業實現的所得實行“先分後稅”。所謂“先分後稅”指的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合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具體分配原則按以下順序确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無法确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配後:自然人合夥人按照“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并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企業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所稱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簡單來講,合夥企業經營所得,立即構成合夥人應納稅所得。舉例:甲公司、自然人張三投資成立A合夥企業;出資比例、約定分紅比例相同。A合夥企業2021年12月31日算出當年實現經營利潤100萬元。那麼,此時即使沒有分配給甲公司、自然人張三,也立即作為甲公司、自然人張三分别實現50萬經營所得,并且發生納稅義務。實際分紅之時,比如A合夥企業2022年2月22日将上述“100萬元”中的60萬元分配給甲公司、自然人張三,各自30萬元。這時候就不需要再繳納所得稅了。因為不止這60萬元,整個“100萬元”(當然包括這60萬元)在實現之時,就已經并入甲公司、自然人張三所得,依法計算所得稅了,所以,合夥企業實際分紅時不需要再次繳納所得稅。

注意:對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應單獨計算所得稅: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夥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範的居民企業,同時,合夥企業的法人(包括其他組織)合夥人也并未直接投資分配股息紅利的企業。這就是說合夥企業對外股權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按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分給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夥人時,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夥人取得此所得不符合免稅投資收益的政策規定,應當并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優惠政策: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範圍内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因此,直接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抵扣稅收優惠,僅限于有限合夥制創投企業的法人合夥人享受,個人合夥人不可享受。

2、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因此,法人合夥人、個人合夥人均可享受該優惠政策。

合夥企業法人合夥人如何交所得稅(合夥企業出資人如何繳納所得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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