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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處分條例實施細則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5 00:29:56

事業單位人事規範管理系列專題(九)-處分管理

事業單位人員處分條例實施細則(事業單位人事規範管理系列專題)1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給予處分

懲戒制度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環節,是規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為,提高專業化公共服務質量,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2012年8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聯合印發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該處分規定是适應新形勢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新要求,着眼于加強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處分的原則、種類、适用、權限、程序等作出了全面的規定,是開展事業單位處分工作的基本依據。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适用對象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原則上都要适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處分。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适用對象的特殊規定

(一)經批準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處分;

(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勤人員違法違紀的,依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處分。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适用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影響期

(一)警告,6 個月;

(二)記過,12 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 個月。

五、受處分期間的具體影響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确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本專業(技術、技能)領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員技術等級考試(評審)。應當取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職業資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按規定調整崗位且年度考核被确定為不合格檔次的,不再以年度考核不合格為由重複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其他類别崗位,根據相關規定不得在現類别崗位工作的除外。

六、多種處分的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别确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開除以外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但處分期應當按照一個處分期以上、兩個處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 48 個月。

七、共同違法違紀的處分方式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别給予相應的處分。

八、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分的情形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内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在第三章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行,不适用第十三條、第十四條關于減輕處分或者免于處分的規定。

九、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權限

(一)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其中,其中,由事業單位決定的,應當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備案。

(二)開除處分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對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本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決定;其中,由本單位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程序

(一)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初步調查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經事業單位負責人批準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後立案;

(二)對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作進一步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将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拟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複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

(四)按照處分決定權限,作出對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五)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

(六)将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和有關單位,并在一定範圍内宣布;

(七)将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檔案。

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十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立案調查期間的限制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事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暫停其職責。

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國(境)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十二、管理和專技崗位同時任職人員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的處分

對同時在管理和專業技術兩類崗位任職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時,應當同時降低兩類崗位的等級,并根據違法違紀的情形與崗位性質的關聯度确定降低崗位類别的主次。

十三、單位作出處分決定的期限

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 6 個月内作出決定;案情複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長,但是辦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2 個月。

對被判處刑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決定,應當在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内作出。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存在違紀違法行為,有關單位不處分或者不按規定處理的,應當根據《處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因上述情形造成辦案期限超過 12 個月的,由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相關單位或部門在 1 個月内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十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決定的内容

(一)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原所聘崗位(所任職務)名稱及等級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受處分的期間和依據;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單位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十五、受處分人員交流期間處分的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原處分決定單位出現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新單位執行原處分決定。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交流到事業單位的,原處分決定繼續執行。處分期滿後,由所在事業單位商原處分決定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除處分決定。

十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解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準後解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分期滿後,自然解除處分。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原處分決定單位提供解除處分相關證明的,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予以提供。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準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十七、處分解除的程序及解除後的影響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事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并形成書面報告;

(二)按照處分決定權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三)印發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處分的範圍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存入該工作人員的檔案。

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處分期滿後,原處分決定單位批準解除處分的,應當自處分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内作出,處分解除時間自處分期滿之日起計算,并在解除處分決定中注明。

處分解除後,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複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無崗位等級可降而降低薪級工資的,處分解除後,不視為恢複受處分前的薪級工資。

十八、受處分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處理

受到處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規定向原處分決定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受到處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申訴,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受理。

事業單位人員處分條例實施細則(事業單位人事規範管理系列專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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