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親屬?
我們每個人都會對“親屬”給出大緻雷同的定義,“親屬,就是具有血緣關系的親人”,但你知道你的配偶屬于親屬嗎?配偶的親屬呢?親屬,是不是也有親疏遠近之分?它們在法律上屬于什麼地位?
我國《民法典》第1045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上述條文規定了“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的概念和範圍。
“親屬”這一概念在法律上誕生于羅馬法時期,狹義的親屬法,僅指血親關系,不包括因婚姻、監護關系的法律。我國《民法典》對親屬的概念采納的是廣義上的親屬法,即規定婚姻、血親和監護關系的法律。親屬的特點是具有範圍的固定性、身份的固有性、以及規範一定範圍内的親屬身份關系的法律。
我國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這三種類型。其中配偶是其他血親的源泉和姻親的基礎,血親是有血緣聯系的親屬,是親屬中的主要部分,包括自然血親和拟制血親。自然血親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緣聯系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這些親屬無論是全血緣或半血緣,也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均為自然血親。自然血親還分為全血緣的自然血親和半血緣的自然血親。前者是指同胞的兄弟姐妹,他們的血緣都來自同一對男女。後者是指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所生的兄弟姐妹,他們的血緣關系追根溯源,僅有一半相連。全血緣的自然血親與半血緣的自然血親在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上沒有區别。
拟制血親是指本無血緣聯系或者沒有直接的血緣聯系,但法律确認與自然血親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拟制血親一般因收養而産生,在養父母養子女之間産生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111條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适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就是承認收養形成的拟制血親關系。
血親還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在我國曆史上,受重男系親輕女系親、重父系親輕母系親的思想影響,曾經有把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的親屬排除在直系血親之外的做法和習慣,這是違反親屬法和自然法則的錯誤做法。
旁系血親是指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與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 如與自己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與自己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以及堂兄弟姐妹和姑表兄弟姐妹,與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姨以及姨表兄弟姐妹和舅表兄弟姐妹等。凡是與自己為同一高祖所生的子孫,除了直系血親之外,均為五代以内的旁系血親。
第三、姻親。是指以婚姻為中介而産生的親屬,配偶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之間為姻親關系,如公婆與兒媳、嶽父母與女婿等。以婚姻為中介産生的人際關系的範圍很廣,并非所有的人際關系都發生法律上的姻親效果,如我國民間普遍認為己身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即親家為當然的姻親,但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親屬法上不以其為姻親。
姻親分為三類:(1)血親的配偶。血親的配偶是指己身的血親包括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媳、女婿,為直系血親的配偶,嫂、姐夫、弟媳、妹夫、伯母、嬸母、姑夫、姨夫等為旁系血親的配偶。(2)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是指配偶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就夫方來說,配偶的血親是指嶽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就妻方來說,配偶的血親是指公婆、丈夫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親的夫或者妻。在男方而言,是指妻的兄弟之妻(舅媳)、姐妹之夫(連襟);就妻方來說,則是指夫的兄弟之妻(妯娌)、夫的姐妹之夫(姑夫)。
我國傳統不承認血親的配偶的血親為姻親關系。事實上,親屬的範圍擴展得越廣,越失去法律上的意義。使用近親屬的概念,确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在他們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超出這個範圍的親屬,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不受婚姻家庭法的調整。我國這個近親屬的概念,相當于“三代以内的血親”。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沒有規定家制,雖有家庭的概念,但沒有對家庭概念作出界定,僅規定了家庭成員的概念。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是家庭成員,是家庭的組成部分。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此為民法典給出的實體法範圍的分類,此外我國三大訴訟法也對“近親屬”分别給予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院關于适用《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最高院關于适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内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以當事人近親屬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最後,你知道法律上誰是你最親的人嗎?很多人說是子女,錯了,最親密的人是配偶。配偶是所有關系中最親密的關系,是其他血親的源泉和姻親的基礎,是法律上可互為表見代理而無需自證的身份關系,它始于男女結婚,終于一方死亡或離婚。
“宜言飲酒,與子偕老。琴瑟在禦,莫不靜好”,願我們每個人既有選擇良人的眼光,也有善待婚姻的能力,白首不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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