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文起草時,對文中需多次出現且名字較長的規定、制度或企業名等,多采用簡稱縮略形式,以此減少文字冗餘。
那,若将某名稱做簡稱處理,正确的标注如何寫呢?
标準的标注即是在該名稱首次出現時做簡稱說明,下文出現時使用簡稱即可。
規範的簡稱标注格式為:“(” “以下簡稱” 簡稱名 “)”四部分,即:(以下簡稱 簡稱名)。
比如:
7日,市運河集團與**區人民政府、**半山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半山電廠)正式簽訂三方合作協議,啟動*工程。
實例中,“**半山發電有限公司”後增加“(以下簡稱半山電廠)”,是對該公司做簡稱标注的說明,後文中直接使用“半山電廠”代指公司名。
簡稱标注常常犯一種錯誤,就是“以下簡稱”後加“冒号”,如“(以下簡稱:半山電廠)”,這是不規範的!
二
不過,某些特殊情況下,簡稱名是需要增加書名号《》和雙引号的。來看案例:
為進一步規範*,根據《**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省第380号 )(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
決定在“市隊聯辦”體育後備人才基地基礎上,增加市級協議型“體教結合”體育後備人才基地(以下簡稱“棋類項目基地”)布局......
實例中,對“暫行辦法”加了書名号,“棋類項目基地”加了雙引号,緣由又是什麼呢?
這個問題得回歸到标點符号用法規範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标點符号用法》,出現如書名、文章名、刊物名、報紙名、文件名;電影、電視、音樂、詩歌及雕塑等作品名;法律、制度或具有重要作用的軟件名需使用書名号;有特殊含義的詞語應使用引号。
案例裡對““暫行辦法””“棋類項目基地”分别加書名号、雙引号,就是因為它們一個是制度名,一個具有特殊含義。
三
小結
公文内容簡稱标注規範形式:(以下簡稱 簡稱名),除非報紙雜志制度等名稱增加書名号,有特殊含義的詞語增加雙引号外,括号内是沒有任何符号的!
以上,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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