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施行後,不少地區據此制定了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新規。2022年9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征收土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施行,該規定是依據上述法律法規,同時結合本省實際作出的,包含不少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具體内容,本文就其中五大亮點進行總結。
亮點一:過半農民對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政府應組織聽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征收土地應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拟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拟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但是該條例對于“多數”到底是多少才需要組織聽證,并沒有明确規定。
對此,河北省發布的《規定》第10條載明,“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拟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聽證。”“過半數”這一數值的明确,可以說是對被征地農民補償方案聽證權的進一步保障。
亮點二:補償安置協議簽到“兩個90%”,才允許組卷報批
鑒于現實中确實存在個别農民不想征地、不願搬遷的情況,《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尊重農民意願,确定了“先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再進行征地審批”的征收程序,但是簽約比例達到多少才能審批征地,也沒有具體規定。
河北省發布的《規定》第13條載明,“拟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10%,未簽訂協議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拟征收土地總面積的10%。”即,想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一環節“通關”,簽約的土地使用權人人數應達到90%,簽約土地面積達到90%,二者缺一不可,必須同時滿足,簽不到數不能組卷報批。
亮點三:簽約一年内提出征地申請,否則需重新啟動前期工作
在個别征收項目中,有時會出現征收方怠于履行協商談判、補償安置職責,導緻項目延宕、久拖不決的情形。對此,河北省發布的《規定》第15條明确提及啟動征地行為的“期限性”,即市、縣(市、區)政府應當自簽訂集體土地所有權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一年内,向有批準權的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請……一年内未提出的,應當重新啟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這就給征地工作劃定了時間期限,也是對被征地農民權益的一種保護。
亮點四:對征收土地決定不服,可通過複議程序救濟
以往,縣級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公告因其“公告”的名頭而在是否可訴的問題上存在争議,而省級政府作出的征地批複又隻能複議不能訴訟,這就導緻被征地農民在對征地行為不服時的有效救濟渠道被嚴重縮限。
對此,河北省發布的《規定》第17條表明,“征收土地決定”是可複議的,這就保障了被征地農民對征地決定不服時的救濟權利。
亮點五: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分别可訴
河北省發布的《規定》第19條載明,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決定應當包括……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等内容。第22條載明,征地補償有關費用足額撥付後,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騰退房屋交付土地。無正當理由拒不騰退交付的,由市、縣(市、區)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兩條款說明,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兩個獨立的行為,二者不能混淆,都可以單獨提起訴訟,如果訴訟判決沒有作出,征收方無權強拆。
征地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規很多。被征地農民一定要充分了解當地的政策,在項目啟動後最好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維權,不可盲目操作浪費權利,确保自己在補償安置中牢牢占據主動地位,不被征收方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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