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一直未派送一個月了該誰負責?又是一年“雙11”剛剛過去,“剁手”一時爽,但取貨可能就沒那麼輕松了,遇到快遞公司拒不送貨上門的情況,消費者又該怎麼辦呢?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案釋法,公布一起此類案件的判決結果,并從法律層面對相關問題給出了分析記者看到,在該起案例中,法院判決某商品在電商平台的旗艦店,必須履約送貨,且賠償原告損失100元該案法官表示,“快遞最後一公裡”的難題,并不應當成為收件人的難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快遞一直未派送一個月了該誰負責?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又是一年“雙11”剛剛過去,“剁手”一時爽,但取貨可能就沒那麼輕松了,遇到快遞公司拒不送貨上門的情況,消費者又該怎麼辦呢?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案釋法,公布一起此類案件的判決結果,并從法律層面對相關問題給出了分析。記者看到,在該起案例中,法院判決某商品在電商平台的旗艦店,必須履約送貨,且賠償原告損失100元。該案法官表示,“快遞最後一公裡”的難題,并不應當成為收件人的難題。
案例
快遞拒送貨,買家打官司告赢賣家
家住南通啟東市東元鎮某村的小丁,在某健身器材公司經營的電商平台運動旗艦店上,網購了一套家用多功能訓練器,購買時價格650元,運費為0元。
本想着過幾天這套健身器材就能寄到家裡的小丁,意外接到快遞公司電話,被告知“鄉下地址不送貨,請自己到快遞公司提貨”。
本想網購送貨上門,自己也方便,沒想到會是這種結果。小丁拒絕自己提貨,且跟快遞公司協調,請對方送貨上門。但最終還是被快遞公司拒絕,并以“客戶拒收”為由,将這套健身器材退回賣家。
氣憤之下,小丁于是以健身器材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按照網上訂單的地址送貨,并賠償相應損失。
最近,啟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并支持了小丁的訴訟請求,判令健身器材公司按照訂單中确認的客戶地址即“南通啟東市東元鎮某村某組某号”向小丁交付健身器材,并賠償小丁經濟損失100元。
以案釋法
電子商務法有明确規定
記者了解到,事實上,随着互聯網的不斷滲透和普及,電子商務逐漸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向之一。而在本案中,則反映出了農村電商“網購容易配送難”的問題。
記者查詢發現,其實,在電商紅火之時,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相繼出台,以保障買賣雙方的利益,同時做到有法可依。如2018年出台的電子商務法第52條就明确規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而國務院于同年出台的《快遞暫行條例》,也着力于完善快遞服務規則,規範快遞秩序,理順法律關系。該條例中的第25條也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将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
對于小丁的訴求,在法律法規層面上,其實已能找到依據。因此,他的起訴獲得支持也是理所當然的。
法官說法
快遞“最後一公裡”,不應成為收件人的難題
該案的承辦法官楊帥民告訴記者,本案中,小丁與健身器材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雖然健身器材公司所委托的快遞公司陳述不負責鄉下地址的送貨上門、收貨人必須到指定地點自取,但健身器材公司在确認訂單時乃至發貨後,并未告知小丁該地址無法送貨,也沒有明确如果送貨上門要另加運費,因此,健身器材公司不能因為和快遞公司之間的合同而推卸向小丁交付貨物的義務。
“站在消費者的角度,商家‘送貨上門’是題中應有之義。”楊帥民表示,快遞代收點的出現,并不應當湮滅送貨上門的服務要約。“快遞最後一公裡”的難題,不應當成為收件人的難題。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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