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緻乘風破浪的自己#
文|君子法之原
戀愛期間,互送禮物很正常。但分手了,想要要回來,恐怕沒有那麼容易。
你說是“借”,她說是“送”;你說是“為了結婚送的”,她說是“為了感情送的”……
到最後,是竹籃打水一場空,還是能挽回一定的經濟損失,全看當時行為的法律性質。
今天我要講述的是一起發生在浙江甯海的真實案例,目前法院的判決已生效。
2021年5月,小強和小紅在當地某酒吧相識後,便建立了男女朋友關系。
相戀3個月後,兩人又來到當初相識的酒吧玩樂。恰逢旁邊有個男士向同行的女孩送禮物,肉眼可見的是,所送的禮物都價值不菲。
這種場景下,小強的好勝心激增。再加上周邊的朋友起哄,喝了酒的小強索性摘下自己手上的勞力士手表,并把它戴在小紅的手脖上。
第二天,酒醒之後,小強便開始後悔。他在微信上跟小紅說“這個表是我爸送我的,買來很貴的,不能輕易送人,你保管好”,小紅則回複“要不然我還是把表還給你吧”,小強表示“你戴着吧,别賣了就行”。
七夕這天,小紅戴着手表出去,回來時手表卻不見了。她跟小強說“手表丢了”。小強讓她好好找找,如果找不到就折算價格後賠償給自己。小紅不情不願地表示“手表是你送我的,丢了不需要賠”。商量不成,兩人之間的矛盾升級,決定分手。
小紅不還手表,也不同意折價賠償。分手後,小強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小紅歸還自己手表。法院審理本案的焦點問題就是這塊手表是小強“借給”小紅的,還是“贈送”給小紅的。
如果是出借關系,小紅有歸還手表的義務。如果是贈送關系,還要看贈送是否“附條件”或者“附義務”,如果沒有,小紅不需要歸還手表。
經過法院調查,最終認定小強隻是将手表借給小紅,沒有贈送的意思。依據主要是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在聊天過程中,小強多次表示“手表不能送人”“保管好”“不要賣”,充分說明他不想把貴重手表無償給小紅。在發生手表“丢失”事件後,小強明确表示對方找不到的話要折價賠償,以還家人一個交代。
而且,還要考慮到小強在事件發生時處于醉酒狀态,當時情境無法反映他内心的真實意願。因此,法院認定小強和小紅之間屬于借用合同關系,小紅有歸還借用物(手表)的義務。
雖然小紅一直堅持認為自己是接受贈與的一方,是小強主動把手表戴在自己手脖上的,兩人當時屬于戀愛關系,贈送禮物很正常,但她的說辭仍然沒有得到法院的采信。
最終,法院認定小紅在借用合同中,沒有妥善履行好保管義務,導緻了借用物的丢失,她應該對此承擔賠償責任。于是,判決小紅限期賠償小強經濟損失58000元。事後,小紅提出上訴,但二審法院仍舊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其實,戀愛期間互送禮物、分手後起訴到法院要求對方退還的糾紛很多。而是否需要退還主要看行為的性質是贈送還是其他,并且贈送是否附條件。舉例來說,如果贈送的是鑽戒,目的是為了結婚,分手後是需要歸還鑽戒的,因為這種贈送是以結婚為條件的,條件未成就,贈送物就需要歸還。根據《民法典》第158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對此你怎麼看呢?你覺得手表真的“丢失”了嗎?小強本意是不是贈送?小紅應不應該賠償?不妨留言讨論!關注我,相約更多精彩法律知識分享!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