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和前夫的女兒上戶口?新生兒的姓氏不管是随母姓或者是随父姓,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妻子和前夫的女兒上戶口?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新生兒的姓氏
不管是随母姓或者是随父姓
都很正常
但一女子和前夫解除同居關系後
在給孩子辦理入戶時,卻給女兒取了姐夫的姓
結果遭到前夫起訴
近日
江蘇宿遷市宿城區法院通報的這起案件
就讓網友們十分驚愕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2014年11月
張某、賀某兩人舉辦結婚儀式
2015年2月26日生育一女
同居期間未給子女辦理入戶登記
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後
賀某擅自選取起姐夫姓氏趙姓為女兒姓氏
取名趙某
并辦理入戶登記
2021年,張某提起訴訟
要求将趙某姓氏改為賀姓或張姓
考慮到趙某
随賀某共同生活
法院判決将趙某姓氏變更為賀姓
宿城區法院民一庭法官介紹:
“姓者,統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孫之所自分”。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名”中的姓,體現着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公民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則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華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願和實際做法,也是我國姓氏文化重要體現,應當得到良好傳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的規定,自然人應當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本案中
賀某擅自選取其姐夫姓氏趙姓為女兒姓氏
有違中華傳統文化和倫理觀念
有違善良風俗
考慮到趙某随賀某共同生活
應将趙某姓氏變更為賀姓為宜
轉自:揚子晚報
來源: 廣東公共DV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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