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協議内容引發巨大争議,新浪微博于9月16日發表聲明,并修改了此前版本協議内容,删除了諸如“不論微博内容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可保護客體,用戶同意不可撤銷地授權微博平台作為微博内容的獨家發布平台”等内容,但新協議依舊存在着單方面不平等條款。
沒想到吧?一夜之間,你發的微博内容,要由新浪微博替你做主了。
和常見的霸王條款表現形式一樣,此次微博新規也是在用戶使用app時,要求其同意該app使用協議,否則将不得使用該app。微博作為主要網絡社交工具,有數據顯示月活躍人數達到2.97億,如此龐大的用戶基數及微博這一社交工具的相對不可替代性,隻會使用戶被迫接受。
按照微博新規規定,“微博内容,是指用戶在微博上發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片、視頻、音頻等”。也就是說,無論作為普通人日常曬心情、曬美食、曬風景,還是作為如商業攝影師通過微博發布其創作作品,一切微博内容的權利,都歸微博“獨家發布”了。很多網友認為,按微博的新規,以後在微博說過的話,就不能在朋友圈說了;在微博發過的圖,就不能賣給圖片庫了……微博不僅不用付錢,在一定意義上,微博還可以通過售賣諸如圖片使用權,獲取相關利益。
不僅如此,按照新規第1大點第5小點規定,“用戶同意并授權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義就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複制、使用、編輯、抄襲、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發布微博内容等行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投訴、訴訟等必要的維權措施”。這一規定直白地告訴用戶,微博内容所有權是微博的,通過對微博内容進行維權的所得一樣還是微博的。而且,如果用戶“私自”将微博内容發在其他地方,微博有權狀告用戶。是不是匪夷所思?
16日下午,新浪微博又發布《釋疑》表示,“權利本身都歸屬于作者”,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發布到其他平台”,但明确“未經微博平台同意,自行授權、允許、協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發布的微博内容”。顯然,這個《釋疑》并沒有推翻之前新規中苛刻的所謂“不可撤銷的獨家授權”。
很顯然,微博新規已然違反多條現行法律。微博使用協議可視作合同,《合同法》中多個條款可證這一使用協議無效,第52條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則合同無效;第54條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可申請合同變更或撤銷。且依照《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微博新規在處理如商業圖片時,将會因“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稿酬而未支付的”而涉嫌侵犯著作權;更不用說,“強迫”要求其定義的所有著作權人(新浪微博用戶),無條件無償轉讓著作權,違背民法“當事人意思一緻”的原則。
目前,尚不可知微博此舉意在何處,即便微博已經就此發布聲明,也并沒有讓公衆看出微博積極應對此事的誠意。在網友大量質疑的情況下,再一次私自修改協議便可例證。不得不說,此次微博新規利益性明顯實在吃相難看。
近些年,全社會對著作權(版權)等智力成果保護的認識不斷加強,使得人們已經能夠意識到其重要性。但微博新規此舉,着實令人大跌眼鏡,也是與全社會共同認知背道而馳。霸王條款常見,但如此“義正言辭”地通過格式條款,讓用戶被迫接受并交出個人權利,實在匪夷所思。畢竟,社交工具不止微博一個。而現在緊要的是,微博還欠所有用戶一個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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