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的全稱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也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之所以“交強險”被冠以“強制保險”的稱謂,是因為在中國境内的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不包括“解放軍”、“武警”部隊在編機動車)都應當按規定投保“交強險”,這是我國首個由法律規定強制實行的保險種類。
交強險到底強制的是誰
一、“交強險”的賠償範圍
(一)不屬于“交強險”賠償範圍的項目
1、“本車人員”的“人身傷亡”和“财産損失”
2、“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和“财産損失”
不屬于交強險賠償範圍的情形
(二)屬于“交強險”賠償範圍的項目
對“第三人”(“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财産損失”,屬于“交強險”的賠償範圍。
交強險能賠誰
【注意】
●“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交強險”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
●前文的“人身傷亡”和“财産損失”均為“被保險機動車”造成。
交強險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衆通行的場所。
●“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标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事件。
(三)“交強險”免責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交強險不賠償碰瓷
二、“交強險”的賠償标準
(一)交通事故責任
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當事人的責任可以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緻道路交通事故
存在過錯的這一方當事人需要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導緻道路交通事故
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需分别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均無過錯”
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其他方“無責任”。
(二)“交強險”的賠償限額
根據“被保險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負有責任,“交強險”的“賠償限額”有兩種标準,即“有責”和“無責”兩種賠償限額标準(都不是總數限額,而是“分項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交強險)賠償限額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受害人請求“保險人”對超出“交強險”分項限額範圍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被保險人有責任時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0 元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0 元
☆财産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 元
2、被保險人無責任時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8000 元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800 元
☆财産損失賠償限額為:100 元
【注意】
●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有責or無責)對應的項目:“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複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沒有造成傷殘的情況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内的項目能否賠償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有責or無責)對應的項目:“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後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交強險”在全國範圍内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即“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财産損失賠償限額”僅取決于“有責”或“無責”,與責任的大小無關。
(三)“交強險”的特殊賠付
1、支付搶救費用
肇事車輛參加“交強險”的,如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即“交警部門”)通知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内”支付。
【注意】
●“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緻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産生生命危險”,或者“導緻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緻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如果“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或肇事車輛未參加“交強險”(以及肇事後逃逸的),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即“交警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2、墊付搶救費用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緻害人”追償:
①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②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③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注意】
●如存在其中任意一種情形,保險公司隻需墊付“搶救費用”,對于相關“财産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總結
(一)交通事故的賠償
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損害,而且屬于“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有責”的情形),通常應按照如下順序進行賠償:
1、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賠償
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進行賠償。不過隻能要求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範圍内”(分項賠償限額)進行賠償,超出“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将不予賠償。
2、承保“商業險”的“保險人”賠償
如果有超出“交強險”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再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由“商業險”的“保險人”予以賠償。
3、“侵權人”賠償
最後剩餘的全部賠償金額均需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注意】
●“交強險”為法律規定的“強制性保險”,一方面,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強制投保)。另一方面,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一旦被查會被交警部門扣留車輛,并需投保最低責任限額的保險費2倍的罰款。
●“商業險”不具有強制性,車主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投保”。當然,如果隻投保“交強險”(不投保“商業險”),保障範圍和保障程度都比較有限,風險也比較大。
(二)“交強險”的作用和意義
“交強險”雖然也屬于“第三者責任險”,但又不同于“機動車綜合商業險”,其賠償的标準(即“賠償限額”)僅參照“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擔責任”進行确定。也就是說,“賠多”或“賠少”(賠償限額)隻取決于“責任的有無”(而非“責任的大小”)。
另外,無論“被保險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否承擔責任”,“交強險”均會在“賠償限額内”予以賠償(“有責”與“無責”的賠償限額不同)。
“交強險”兼具“強制性”和“公益性”的特點(保險費率依照“不盈利不虧損”原則進行确定),在簡化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減少“法律糾紛”方面起到積極的促進的作用。同時,“交強險”既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及時獲得基本賠償,也有助于“被保險人”合理地轉移相應的責任風險(保險的“替代性”),從而促進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
以上,就是關于“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和賠償标準的相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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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自:微信公衆号【法律知否】
交通事故處理|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及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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