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對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緻使以後的稅款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而采取的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财産的措施。
對有逃避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限制其處理可用作繳納稅款的存款、商品、貨物等财産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其目的是預防納稅人逃避稅款繳納義務,防止以後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以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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