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ofo邀請好友退押金引争議

ofo邀請好友退押金引争議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04 19:27:02

“邀請好友,幫你退押金”

“好友下單獎勵”

“10元特惠充值”

……

沉寂許久的ofo,

再一次因為退押金問題

被罵上熱搜。

ofo邀請好友退押金引争議(拉好友退押金ofo這波離譜操作)1

ofo邀請好友退押金引争議(拉好友退押金ofo這波離譜操作)2

近日,ofo推出“邀請好友,幫你退押金”功能,稱“好友越多,退押越快,不封頂”。退還押金本來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ofo卻“花招百出”,玩起了營銷手段,這一波操作引發了網友熱議,“這分明是把好友往坑裡推”“退押金排隊本就遙遙無期,還要拉人入坑,這究竟是拉好友還是拉仇人?”“欠錢的真把自己當大爺了”……

ofo邀請好友退押金引争議(拉好友退押金ofo這波離譜操作)3

那麼,如此操作,

是否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

離開套路,

押金到底能不能退回來?

Q1

“好友越多,退押越快”,

這種做法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ofo這種單方的活動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沒有與消費者協商,屬于誘導消費者簽約。企業借此功能營銷,擴張其合同利益,明顯違反民法典關于格式條款不得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條款。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Q2

除了“拉好友退押金”外,

ofo還推出了“充值10元

立即退押2.5元”的活動,

這種“充值退押金”的操作是否合理?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按時退押金本來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次ofo卻加上了“拉好友退押金”“充值退押金”等條件,限制了消費者退押金的權利,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無效”。ofo此次就退押金增加的邀請好友、再充值等條件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Q3

押金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企業可以挪用嗎?

押金,實務中也稱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在實踐中,用戶和ofo之間形成了租賃合同關系,當合同關系終止時,出押人返還租賃物,受押人應當返還押金,或者返還已扣除損害賠償後押金的餘額。押金不退或挪用均違法。

2019年六部門聯合印發《交通運輸新業态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該管理辦法第四條明确規定,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應當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Q4

消費者如何維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争議的,可以通過這5種途徑解決: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ofo的此番做法,不僅涉嫌違法,更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作為債務人,退還押金給債權人是其法定義務。ofo退押金進展緩慢的狀況下,還屢屢設定各種“花招”,不斷搞營銷套路,不僅沒有解決押金問題,反而透支了自身的企業信用,讓用戶既破了财,也寒了心。企業既要合法經營,也要多些真誠,與其消費用戶,不如重建企業信用。否則,費盡心思的套路,最終隻會套住自己。

感謝《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高梅對本文提供的專業支持!

作者|羅聰冉

來源: 法治日報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