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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國際科技合作的意義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7-04 13:09:01

【編者按】作為中國科技領域的基本法,施行28年後,《科學技術進步法》在2021年12月完成第二次修訂,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科技進步法》解讀系列由上海市科學學研究所組織科研人員結合自己的研究成果撰寫,澎湃科技經授權刊發。

·在當前的國際地緣政治背景下,民間力量将扮演越來越重要的國際交往角色。2021年版《科技進步法》深化與擴大了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組織、科技人員等民間主體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合作的力度和範圍。

推動國際科技合作的意義(科技進步法解讀⑬)1

9月1日,在國家會議中心一處醫療設備展台,工作人員在介紹醫療設備情況。2022年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于8月31日至9月5日在位于北京的國家會議中心和首鋼園區舉辦,衆多科技産品亮相展區,吸引觀衆駐足參觀。 新華社記者 才揚 攝

2021版《科技進步法》将“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作為第八章單獨成章,凸顯了我國進一步推動國際科技合作、融入全球創新網絡的決心。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這一章節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十九條總則:國家促進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支撐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八十條圍繞政府間科技合作:促進政府間與政府主導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國家鼓勵各類機構積極參與科學研究活動,促進國際科技資源開放流動,推動世界科技進步。

第八十一條圍繞民間科技合作載體:促進建設以企事業單位為主體的民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台、發起國際科學技術組織。

第八十二條圍繞國際科技活動:支持各個主體參與或發起國際大科學工程項目,應對人類面臨的共同挑戰。同時,完善國際合作中的知識産權保護與科技倫理審查機制。

第八十三條圍繞外國人員參與我國科技計劃項目:鼓勵在華外資企業與外籍人員參與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并完善其機制。

第八十四條圍繞境外人才引進:完善相關社會服務與保障設施,吸引境外科學技術人員到中國從事科技研發工作。外籍傑出科學技術人員到中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的,可以優先獲得在華永久居留權或者取得中國國籍。

2021版《科技進步法》将“國際科技合作”内容單獨成章,背後的原因和含義是什麼?對未來提供哪些重要的價值?這些将是本文試圖解答的問題。

新增“國際科技合作”的重要背景

“十四五”時期是我國向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标進軍的第一個五年,同時世界正經曆百年未有之大變局。

從外部環境來看,美國一系列對華科技外交戰略的變化尤其劇烈。自2017年特朗普執政開始,美國陸續出台了一系列對華科技脫鈎的策略,為中美科技合作帶來新的挑戰,如2018年通過的《出口管制改革法案》針對商業與貿易脫鈎、2018年底推出的《中國行動計劃》阻礙科技人才交流。拜登上任後,美國國會目前正在推動的《創新與競争法案》,強調提升自身科技實力和保障所謂“研究安全”,同樣對中美科技合作設置重重障礙。

面對紛繁複雜的外部環境,我國整體的應對策略,是更加積極融入國際創新網絡,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2017年國家主席在日内瓦萬國宮出席“共商共築人類命運共同體”高級别會議,并發表題為《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主旨演講,主張共同推進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偉大進程,堅持對話協商、共建共享、合作共赢、交流互鑒、綠色低碳,建設一個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榮、開放包容、清潔美麗的世界。

在2020年科學家座談會上,指出:“國際科技合作是大趨勢。我們要更加主動地融入全球創新網絡,在開放合作中提升自身科技創新能力。越是面臨封鎖打壓,越不能搞自我封閉、自我隔絕,而是要實施更加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技合作戰略”。

2021年版與2007年版比較研究

相比2007年修訂的《科技進步法》涉及國際科技合作内容分散于各個章節中,2021 年新修訂的《科技進步法》将“國際科學技術合作”單獨成章,凸顯了“國際科技合作”已經成為我國科技創新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應對當前國際政治環境,進一步落實重要講話精神,更加主動融入全球創新網絡,支撐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具體舉措。

第一,針對政府間與政府主導的科技交流與合作,2007年版第十四條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展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科學技術人員、科學技術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組織依法開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2021年版第八十條在此基礎上,增加“促進國際科學技術資源開放流動,形成高水平的科技開放合作格局,推動世界科學技術進步。”旨在提升全球資源配置能力、全方位謀劃合作布局,開放創新地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其中,特别強調促進開放流動,實際上是對某些國家保護主義的一種回應;“高水平的科技開放合作格局”,意味着更進一步提升對我國科技對外交流合作的要求;“推動世界科學技術進步”則是我國作為負責任大國應有的擔當。

第二,針對民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在2007年版第四十二條,等效于2021年版第四十九條,提到研發機構的“引進來”與“走出去”:“國外的組織可以在中國境内依法獨立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依法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2021年版第八章新增加了第八十一條“促進建設以企事業單位為主體的民間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台、發起國際科學技術組織”。一方面将國際合作的範圍從“研發機構”擴大至“合作平台”與“國際組織”,表明我國參與全球科技合作交流的範圍擴大。另一方面,第八十一條體現出國家将更高權力賦予民間機構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十五”期間對“民間科技合作”的需求是“發揮一定的作用”;到“十三五”時期,“民間科技合作”成為合作的主要途徑之一。

第三,針對國際大科學計劃的設立,2021年版新增加了第八十二條“國家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科學技術人員積極參與和發起組織實施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國際大科學計劃是世界科技創新領域重要的全球公共産品,也是世界科技強國利用全球科技資源、提升本國創新能力的重要合作平台。2018年3 月由國務院正式印發的《積極牽頭組織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牽頭組織國際大科學計劃要堅持的四條原則:一是國際尖端、科學前沿;二是戰略導向,提升能力;三是中方主導,合作共赢;四是創新機制,分步推進。實際上,一些全球問題,任何單一國家都無法獨自解決,比如氣候變化、人類基因研究、宇宙探索等問題,無論面臨何種政治因素的幹預,各國都會選擇合作。

第四,針對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對外開放的機制,2007年版第二十一條(等效于2021 年版第三十四條)提出“國家鼓勵利用财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知識産權首先在境内使用。前款規定的知識産權向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轉讓或者許可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獨占實施的,應當經項目管理機構批準”。2021年版新增加了第八十三條“鼓勵在華外資企業與外籍人員參與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并完善其機制。”擴大了科學技術計劃對外開放合作範圍,一方面,鼓勵在華外資企業、外籍科學技術人員等承擔和參與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另一方面,力争完善境外科學技術人員參與國家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的機制,提供激勵機制,拓寬了境外人員緻力于中國科技發展的渠道。

第五,針對境外科技人才的引進,2007年版第五十四條指出,“國家鼓勵在國外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回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利用财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聘用在國外工作的傑出科學技術人員回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的,應當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外國的傑出科學技術人員到中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依法優先獲得在華永久居留權。”2021年版第八十四條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如下變更,一是新增加了“國家将大力完善相關社會服務和保障措施作為支撐”,旨在完善激勵機制。二是吸引外籍科學技術人員到中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這裡将人才範圍擴大至“外籍”人士。三是外籍傑出科學技術人員可以“優先”獲得在華永久居留權或者取得中國國籍。這裡針對外籍傑出科技人員開放國籍之規定強調“優先”,可以看出國家的支持力度。

另外,在第八章“國際科技合作”之外,也有部分條文涉及了國際合作。例如,第二章《基礎研究》中第三十七條補充了“引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和社會組織共同參與國際标準制定。”曆史經驗表明,掌握國際規則就掌握全球競争的主動權。當前,以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科學、大數據、基因編輯等為代表的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正加速演進,其技術發展速度已大大超過各國政府監管能力和國際規則制定進程,導緻科研倫理、隐私保護、網絡安全等全球性科技創新治理挑戰日益顯現,并成為全球共同的新興挑戰。這一條文也表明了中國參與全球治理和國際标準制定的決心。

我國“國際科技合作”的未來趨勢分析

針對2021年修訂的《科技進步法》“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中所含五部分主要内容的分析,筆者認為未來我國的國際科技合作,至少有以下三方面的重點趨勢。

第一,我國将更加重視并積極主動構建全球合作夥伴關系。目前,我國深入實施“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劃,有效增進我國與合作夥伴的科技合作。截至2020 年,我國已經啟動建設33家“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與8個國家建立了官方的科技園區合作關系,建設5個國家級技術轉移平台;在聯合國南南合作框架下,建立了技術轉移南南合作中心,基本形成“一帶一路”技術轉移網絡。又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我國積極搭建面向全球的開放科學共享服務平台,為175個國家和地區用戶提供服務,累計數據下載量超過1.6億次,向國際社會分享了中國的抗疫經驗,加強了疫苗、藥物、檢測等方面的國際聯合研發合作,助力全球抗疫。2021年版《科技進步法》的頒布進一步鼓勵中國參與和建立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創新合作平台,體現了我國力争全面參與全球科技治理體系的改革建設,發揮建設性作用,參與國際規則的改革和完善,提高中國話語權,為營造更加公平合理的國際科技創新環境貢獻中國智慧。

第二,我國将更加鼓勵全球科技人才“引進來”。一方面,在當前的全球政治環境下,跨國合作項目受到嚴格限制,為進一步鼓勵外國人才參與中國科技項目,2021年版《科技進步法》為我國境内外資企業與外籍人員賦予更多權利和資源,鼓勵在華境内的外資企業與外籍科學技術人員承擔和參與科學技術計劃項目。另一方面,2021年《科技進步法》體現我國将要完善相關社會服務和保障措施,旨在進一步吸引在國外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回國。同時,尤其在目前國際局勢動蕩之下,我國能夠為外籍科技人才提供一個穩定的環境和充足的資源。2021年版強調吸引“外籍”科學技術人員到中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工作,并提供更加便利方式獲得居留權或者取得中國國籍。

第三,民間團體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和交流的角色将進一步凸顯。在當前的國際地緣政治背景下,民間力量将扮演越來越重要的國際交往角色。2021年版《科技進步法》深化與擴大了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社會組織、科技人員等民間主體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合作的力度和範圍,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參與和發起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建設國際科技創新合作平台、發起組織實施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2021年11月中國科協研究制定了《中國科協對外民間科技人文交流“十四五”規劃(2021—2025年)》(以下簡稱“《規劃》”),其中總體目标有三點,成為全球科技治理的重要貢獻者、成為科技交流與合作的推動者、成為科學文化的傳播者。确實,正如《規劃》中指出:“開展多元化、多層次、體系化的對外民間科技人文交流,是增進各國人民友誼、促進國家發展的基礎性工作,是國家科技外交及國際科技合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積極參與全球治理,融入全球創新網絡的重要途徑”。

(作者馮晶晶,系上海市科學學研究所科技與社會研究室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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