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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可以開多久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07 16:10:20
昨天我們開始學習工作票的内容,昨天主要是工作票啟用前的組織措施、現場勘查、工作票組織這些基本内容的了解,那麼接下來就要到工作票的啟用、許可一直票的終結這整一個過程,應該說這一節的内容是工作票内容的重中之重,學習好本部分内容對于大家使用熟悉工作票整個流程非常有幫助,相反,如果對這部分不了解,将很不利于平時工作票發票許可一系列工作的開展,影響工作進程。

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可以開多久(南方電網電力安全規程分享)1

接下來大家就學習學習工作票啟用至終結這一個流程的内容和注意事項:6.4 工作票啟用6.4.1 工作票填寫

6.4.1.1 若一張工作票下設多個分組工作,每個分組應分别指定分組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并使用分組工作派工單。分組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宜具備工作負責人資格。

6.4.1.2 填寫工作班人員,不分組時應填寫除工作負責人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員姓名。工作班分組時,填寫工作小組負責人姓名,并注明包括該小組負責人在内的小組總人數;工作負責人兼任一個分組負責人時,應重複填寫工作負責人姓名。

6.4.1.3 同一工作人員在同一段時間内被列為多張工作票的工作人員時,應經各工作負責人同意,并在每張工作票的備注欄注明人員變動情況。

6.4.3 工作票接收

6.4.3.1 工作票應在規定時間内以紙質或電子文檔形式送達許可部門,由值班負責人接收并審核。配電網無 24h 值班負責人的則由指定人員收票。

6.4.3.2 應在工作前一日送達許可部門的工作票:

a) 第一種工作票。

b) 需停用線路重合閘或退出再啟動功能的帶電作業工作票或線路第二種工作票。

c) 低壓配電網工作票。

6.4.3.3 可在工作開始前送達許可部門值班負責人的工作票:

a) 廠站第二種、第三種工作票。

b) 高壓配電線路作業不需要停用重合閘的帶電作業工作票或線路第二種工作票。

c) 緊急搶修工作票。

d) 需臨時工作的工作票。

6.4.3.4 值班負責人收到工作票後應及時審核,确認無誤後簽名接收。

6.5 工作許可

6.5.1 一般規定

6.5.1.1 工作票按設備調度、運維權限辦理許可手續。涉及線路的許可工作,應按照“誰調度,誰許可;誰運行,誰許可”的原則。

6.5.1.2 工作許可可采用以下命令方式:

a) 當面下達。

b) 電話下達。

c) 派人送達。

d) 信息系統下達。

6.5.1.3 電話下達包括電話直接下達和電話間接下達。電話下達時,工作許可人(包括各級許可人)及工作負責人應相互确認許可内容無誤後,雙方互為代簽名。

6.5.1.4 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工作中若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先征得對方同意,并及時恢複,變更及恢複情況應及時記錄。

6.5.1.5 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在帶電作業工作開始前,應與設備運維單位或值班調度員聯系并履行有關許可手續。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彙報。

6.5.1.6 禁止約時停、送電。

6.5.1.7 在未接到停電許可工作命令前,任何人不得接近帶電體。

6.5.2 許可準備

6.5.2.1 值班負責人審查工作票或調度檢修申請單無誤後,正确完整地組織實施各項安全措施并做好安全注意事項的提醒。

6.5.2.2 值班人員按照值班負責人的安排,具體實施或組織完成安全措施的布置工作。

6.5.3 以手觸試

6.5.3.1 “以手觸試”原則上适用于所有停電許可工作。能觸試的設備應以手觸試,若工作負責人不作要求則可不以手觸試。

6.5.3.2 應以手觸試的設備:廠站内的電壓等級在 35kV 及以下、高度在 2m 以下的一次設備導體部分,以及使用廠站工作票的高壓配電設備

(環網櫃和電纜分支箱除外)。

6.5.3.3 “以手觸試”環節,應在廠站工作許可人會同工作負責人到達作業現場核實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已經完成後,在辦理工作許可手續簽名前,由工作許可人進行。

6.5.3.4 廠站工作許可人會同工作負責人應根據停電檢修設備實際情況,确定需要“以手觸試”設備的具體部位。

6.5.3.5 “以手觸試”的方法,即用裸手的背面逐漸靠近所試設備,直至觸摸到檢修設備。

6.5.3.6 工作間斷,在安全措施不變的情況下重新辦理許可手續時,可不進行以手觸試。

6.5.4 廠站工作許可

6.5.4.1 工作許可人許可前應核對工作負責人身份與工作票填寫工作負責人身份是否相符,核對實際工作人數與工作票填寫的工作人數是否一緻。

6.5.4.2 傳真方式送達的工作票許可應待正式工作票到達後履行。

6.5.4.3 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高壓試驗工作票發出後,禁止再發出第二張工作票;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未拆除一次回路接線或解開二次回路接線的情況下,在許可高壓試驗前必須收回其他相關工作的工作票,暫停其他相關工作。

6.5.4.4 對于無人值班的廠站,在第二種工作票不需要值班人員現場辦理安全措施時,可使用電話許可的方式。

6.5.4.5 持已許可的線路工作票或分組工作派工單進入廠站工作,廠站值班人員應先得到調度許可人同意,并與工作負責人明确工作地點及相關安全注意事項,在備注欄填寫調度許可人姓名後由廠站值班人員和工作負責人雙方簽名,方可進行工作。

6.5.4.6 廠站内的檢修工作,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措施後,應與工作負責人手持工作票共同到作業現場進行安全交代,完成以下許可手續後,工作班組方可開始工作:

a) 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與工作要求的安全措施相符。

b) 在設備已進行停電、驗電和裝設接地線,确認安全措施布置完畢後,工作許可人應根據本規程規定,以手觸試檢修設備,證明檢修設備确無電壓。

c) 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工作地點保留的帶電設備部位和其他安全注意事項。

d) 确認安全措施滿足要求後,會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認、簽名。

6.5.4.7 已許可的工作票,一份應保存在工作地點并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工作許可人收執和按值移交。6.5.5 高壓線路工作許可

6.5.5.1 高壓線路工作票許可分為調度直接許可和調度間接許可兩種許可方式。調度直接許可是調度許可人直接對工作負責人許可;調度間接許可是調度許可人通過一級或二級間接許可人(線路運行單位指定的許可人)對工作負責人許可。直接與工作負責人聯系的許可人也稱末級許可人。

a) 調度直接許可時,确認本調度應負責的安全措施已布置完成,直接通知工作負責人線路具備開工條件,允許開工。

b) 調度間接許可時(非末級許可人不得直接對工作負責人許可):

1) 調度許可人确認并通知一級間接許可人,調度檢修申請單所列本級調度應負責的安全措施已布置完成。

2) 若有二級間接許可人時,一級間接許可人應通知二級間接許可人,調度檢修申請單所列調度負責的安全措施已布置完成;二級間接許可人确認工作票所列調度應負責的安全措施已布置完成,通知工作負責人線路具備開工條件,允許開工。

3) 若無二級間接許可人時,一級間接許可人應确認工作票所列調度應負責的安全措施已布置完成,通知工作負責人,線路具備開工條件,允許開工。

6.5.5.2 填用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後,方可開始工作。

6.5.5.3 線路停電檢修,工作許可人應核實線路可能來電的各方面都已停電、合上(裝設)接地刀閘(接地線)等所有調度負責的安全措施後,方能許可工作。

6.5.5.4 末級工作許可人在向工作負責人發出許可工作的命令前,應将工作班組名稱、工作負責人姓名、工作地點、工作任務和聯系電話做好記錄。

6.5.5.5 若停電線路作業還涉及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的線路,工作負責人應确認配合停電的線路已停電及做好相應措施,并與線路相應的所轄調度辦理工作許可手續後,方可開始工作。

6.5.5.6 對于需要停用線路重合閘裝置或再啟動功能的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每天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得到工作許可人許可後方可組織開展工作,工作結束後應及時與工作許可人聯系,恢複線路重合閘裝置或再啟動功能。在此期間線路跳閘後,工作許可人未與工作負責人取得聯系前不得強送電。

6.5.5.7 用戶側設備檢修,需電網側設備配合停電時,應得到用戶停、送電聯系人的書面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停電。在電網側設備停電措施實施後,由電網側設備運維單位或調度許可人負責向用戶停、送電聯系人許可。

6.5.5.8 在用戶設備上工作,許可工作前,工作負責人應檢查确認用戶設備的運行狀态、安全措施符合作業的安全要求。作業前檢查多電源和有自備電源的用戶,應已采取機械或電氣聯鎖等防反送電的強制性技術措施。

6.5.6 低壓配電網工作許可

6.5.6.1 低壓配電網的停電工作時,工作許可人應按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落實完備後與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許可手續。

6.5.6.2 線路工作時,工作負責人辦理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在工作地段各端裝設好接地線,落實現場其他所需安全措施後,方可開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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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工作監護

6.6.1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安全條件、施工範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設置專責監護人,并确定監護内容和被監護人員。

6.6.2 在工作期間,工作票應始終保留在工作負責人手中。一個工作負責人不得同時執行兩張及以上工作票。

6.6.3 若一張工作票設多個分組工作,分組工作負責人即為該分組的監護人。

6.6.4 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作業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作業安全情況進行監護,監督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6.6.5 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撤離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回來後方可恢複工作。

6.6.6 在可能存在有交叉、間歇帶電的設備上作業,或在一個電氣連接部分進行多專業協同作業時,工作負責人應專職監護,不得參與作業。

6.6.7 設備停電作業時,工作負責人在确保監護工作不受影響,且班組人員确無觸電等危險的條件下,可以參加工作班工作。

6.6.8 廠站内作業時,工作票中的任何工作人員應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方可進入高壓室、閥廳内和室外高壓設備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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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工作間斷

6.7.1 一般規定

6.7.1.1 室外工作,如遇雷、雨、風等惡劣天氣或其他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的情況時,工作負責人或專責監護人根據實際情況,有權決定臨時停止工作。

6.7.1.2 作業人員離開工作現場,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不變,宜辦理工作間斷,但每次複工前應檢查安全措施正确完好。

6.7.1.3 工作間斷時,工作班人員應從工作現場撤出,所有安全措施可保持不變;但複工前應派人檢查,确認安全措施完備後,方可開始工作。

6.7.1.4 電話許可的工作間斷時,工作票可不交回工作許可人,但要與工作許可人電話确認,并在工作票上做好記錄。

6.7.1.5 使用多天工作的帶電作業工作票,每日必須辦理工作間斷手續;次日複工前應與工作許可人聯系,辦理複工手續。6.7.2 廠站工作間斷

6.7.2.1 若屬多天工作且每天間斷時,應清理現場,辦理工作間斷手續并将工作票交回工作許可人持存;複工時,應由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辦理工作許可手續。

6.7.2.2 工作間斷期間,若有緊急需要,工作許可人可在工作票未收回的情況下協調設備送電,但應事先通知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工作班人員已全部撤離工作地點、可以送電的答複,并采取以下必要措施後方可執行:

a) 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标示牌,恢複常設遮欄,換挂“止步,高壓危險!”的标示牌。

b) 在所有道路派專人守候,确保所有人員不能進入送電現場。守候人員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離開守候地點。

6.7.2.3 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需将設備試加工作電壓,應滿足以下條件方可由運行人員進行加壓試驗。

a) 全體作業人員撤離工作地點。

b) 收回所有相關設備的工作票,拆除臨時遮欄、接地線和标示牌,恢複常設遮欄。

c) 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全面檢查無誤。

6.7.3 高壓線路工作間斷

6.7.3.1 工作間斷時,工作地點的全部接地線可保留不動。工作班人員需暫時離開工作地點,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時派人看守。複工前,應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6.7.3.2 填用數日内有效的線路第一種工作票,每日收工時若将工作地點所裝設的接地線拆除,次日恢複工作前應重新驗電、接地。

6.7.4 低壓配電網工作間斷低壓配電網工作需要間斷時,應重新辦理工作票,并在備注欄注明。

6.8 工作轉移

6.8.1 使用同一張廠站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工作負責人應向作業人員交代不同工作地點的帶電範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6.8.2 使用一張工作票并在檢修狀态下的一條高壓線路分區段工作,工作班自行裝設的接地線等安全措施可分段執行。工作票上應填寫使用的接地線編号、位置等随工作區段轉移情況。

6.9 工作變更和延期

6.9.1 若需增加工作任務,無需變更安全措施的,應由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意,在原工作票上增加工作項目,并簽名确認;若需變更安全措施應重新辦理工作票。

6.9.2 廠站工作時,一張工作票上所列的多個檢修設備,若至預定送電時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需繼續工作而不妨礙其他送電者,應辦理相應的工作終結和新的工作票,方可繼續工作。

6.9.3 工作許可後,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和值班人員任何一方不應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和運行方式。工作中如有試驗等特殊情況需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工作許可人的同意并履行變更手續。

6.9.4 低壓配電網工作票和緊急搶修工作票如需變更工作負責人,應重新辦理工作票。其他工作票如需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經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在工作票上記錄變更情況和簽名,工作負責人允許變更一次。原工作負責人應将變更情況告知全體工作班人員,工作交接時應暫停現場作業并做好交接。

6.9.5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暫停工作或指定有資質的人員臨時代替,并交代清楚工作任務、現場安全措施、工作班人員情況及其他注意事項,并告知工作許可人和工作班人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6.9.6 若專責監護人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工作負責人變更專責監護人,履行變更手續,現、原專責監護人對工作進行交接,并告知全體被監護人員。

6.9.7 線路工作票及低壓配電網工作票的工作人員變更時,工作負責人可不通知工作許可人,但需與工作票簽發人辦理變更手續。其他工作票工作班組人員變更時,工作負責人應确認變更人員是否合适,工作票有簽發人的,應報簽發人批準,将變更情況在工作票上注明并通知工作許可人。新加入的作業人員,工作負責人應對其進行安全交代。

6.9.8 工作需要延期時,應經工作許可人同意并辦理工作延期手續。第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批準期限前 2h(特殊情況除外),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除緊急搶修工作票之外的隻能延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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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工作終結

6.10.1 一般規定

6.10.1.1 工作終結是指工作票的終結、調度檢修申請單的終結或書面形式布置和記錄的終結。

a) 廠站第一種工作票和以廠站許可模式使用的用于高壓配電線路的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的終結,分為工作負責人持有工作票的終結和工作許可人持有工作票的終結。

1) 工作負責人持有工作票的作業終結即工作票的終結。

注: 作業終結是指作業已完成,作業人員布置的安全措施已拆除并恢複至作業前狀态,現場已清理,人員已撤離,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報告作業完工情況,雙方辦理相應的作業終結手續。

2) 工作許可人持有工作票的終結,包括對工作負責人所做的作業終結、工作許可人負責的臨時遮欄已拆除,标示牌已取下,常設遮欄已恢複等非調度管轄的許可人措施的終結,及彙報調度負責的接地等安全措施狀況。

b) 調度檢修申請單的終結包括申請單中對應所有現場工作票的終結(即調度檢修申請單的調度作業終結)和調度負責安全措施的解除,并将設備恢複到調度檢修申請單實施前的狀态或檢修申請單審核批複中指定的狀态所辦理的終結。

c) 除 a)和 b)以外的其他工作票和書面形式布置和記錄,作業終結即工作票的終結或書面形式布置和記錄的終結。

6.10.1.2 分組工作的工作票作業終結前,工作負責人應收到所有分組負責人作業已結束的彙報,方可辦理作業終結。

6.10.1.3 全部作業結束,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後、辦理作業終結前,任何人員未經工作負責人許可,不得進入工作現場。

6.10.2 分類作業終結

6.10.2.1 工作許可人辦理廠站工作票的作業終結前,應會同工作負責人赴作業現場,核實作業完成情況、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仍保持作業前的狀态、有無存在問題等,無人值守變電站電話許可的工作票可電話核實上述信息後,方可辦理作業終結手續。

6.10.2.2 末級工作許可人辦理線路工作票的作業終結前,應與工作負責人當面或電話核實工作票人員信息無誤,工作地點個人保安線、工具、材料等無遺留,全部作業人員已從杆塔上撤下,工作地段自行裝設的接地線已全部拆除,有無存在問題等,方可辦理作業終結手續。

6.10.2.3 調度許可人辦理調度檢修申請單的作業終結前,應确認作業現場自行裝設的接地線已全部拆除、人員已全部撤離、設備恢複到調度管轄安全措施實施後的初始狀态,所有現場工作票已辦理工作票的終結。若其中個别工作票因故已辦理工作延期且不影響送電的,可辦理本調度檢修申請單的作業終結。

6.10.2.4 低壓配電網工作票、帶電作業工作票、緊急搶修工作票以及書面形式布置和記錄的作業終結參照 6.10.2.1 和 6.10.2.2 并根據作業類别分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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