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賠1650萬?9月24日下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空氣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經過法庭辯論、陳述等多個環節,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判處江蘇大吉發電有限公司賠償大氣環境修複費用500多萬元,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一審賠1650萬?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9月24日下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空氣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經過法庭辯論、陳述等多個環節,最終維持了一審判決,判處江蘇大吉發電有限公司賠償大氣環境修複費用500多萬元。
案情回顧:
江蘇大吉發電有限公司是鹽城市區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企業,每天處理垃圾量約1200噸。2014年7月,國家出台新規,要求現有生活垃圾焚燒爐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排放标準,但大吉公司遲遲沒有進行技術升級,導緻高濃度污染物被排入大氣,污染了環境,還被環保執法機關多次作出行政處罰,罰款合計900餘萬元。
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處大吉公司立即停止污染物超标排放給大氣環境造成的侵害,并支付大氣環境治理費用556萬多元。2019年9月,一審法院、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支持了這一訴求。
企業不服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争議焦點:
企業停産技改和搬遷費用,能否用于抵扣其應予賠償的生态修複費用。
大吉公司表示,企業技改已投入2284.5萬元及新廠搬遷費用已經涵蓋責任範圍,環境污染風險已得到有效控制,環境修複已取得成效。法院在判決時應考慮到技改投入和搬遷費用,将其在大氣污染損害賠償中予以扣除。
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則認為,技術改造與環境修複治理為環境污染企業民事責任的兩種不同方式。大吉公司并未就其超标排放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任何替代性修複或支付治理費用。大吉公司實現達标排放本就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與社會責任。
法院裁決:
駁回企業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企業除需要繳納損害賠償進外,還要向社會公衆賠禮道歉。
為什麼有的環境公益訴訟能夠用技改費用進行抵扣,該案卻不可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劉建功表示:第一,在适用技改抵扣的案件中,造成污染的是被告企業生産過程中産生的副産品,企業的法律義務是将其出售或者交付給有合法處置資質的主體。本案造成大氣污染的是大吉公司焚燒垃圾後的廢氣排放,大吉公司的法律義務就是符合标準的排放。
第二,在适用技改抵扣裁判執行方式的案件中,抵扣條件是被告企業技術改造投入實現循環利用,其技改投入在實質上減少了本來不可避免的無害化處理社會總成本。而大吉公司合規排放的義務,是不可違反的法定義務;
第三,技改抵扣的裁判執行方式基于一定時期的。在特定時期,全社會對化工副産品的無害化處置能力嚴重不足,技改抵扣的裁判執行方式是基于特定時期迅速降低長江水體環境總風險的考量。這與本案所面對的情形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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