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成敗的三大因素?0小時1、開标時間與投标截止時間要求同一時間,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工程項目成敗的三大因素?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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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标時間與投标截止時間要求同一時間。
2、仲裁裁決和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3、對開标的異議要求開标當場提出,當場答複。
1小時
4、安全生産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于1小時内向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2小時
5、安全質量事故安監部門逐級上報的時間:2小時。
3小時
6、加班時間限制: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4小時
7、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4小時
8、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内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10 日
41、安全生産許可證變更:在變更後10日内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
42、裁定: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3、投訴時間:投标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标投标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14 日
44、退還投标保證金:投标有效期滿後14天,訂合同後5日内。
45、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生後14天内,以書面形式報告工程師。
46、承包人在價款可以調整的情況發生後14天内報告工程師。
47、進度款:計量确認後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48、承包人收到結算款後14天内,将竣工工程移交發包人。
49、質量保證期滿14天内,退還保修金。
50、變更事件發生後14天内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7日内确認。無理由确認時,自報告後14天後自行生效。
51、接收證:達到基本竣工要求後,在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申請頒發工程接收證。工程師在此申請後28天内,頒發。
15 日
52、澄清或修改時間:招标人對已發出的招标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響投标文件的編制的,應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53、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招标人應當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标投标情況的書面報告。
54、竣工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55、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進行備案。
56、可能産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區範圍内,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産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57、勞動仲裁裁決的起訴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58、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9、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60、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受訴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61、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内,将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62、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0 日
63、編制投标文件時間: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自招标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1日
64、業主在收到履約擔保證書副本後21天内,将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商。
65、履約保函和予付金保函交給工程師後,21天内工程師簽發支付予付款的通知。
66、竣工檢驗:承包商提前21天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該日後14天内進行。
28 日
67、銀行或擔保公司開具的投标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滿後28天内繼續有效。
68、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後28天内向業主提交履約擔保。
69、承包商在收到開工通知後28天内向工程師提交詳細進度計劃。
70、進度款:收到承包商支付報表28天内簽發支付證書。
71、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内組織驗收,并在驗收後14天内給予認可。
72、竣工驗收報告認可後28天内,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資料,28天内發包人核實,确認結算價款。
73、竣工結算:頒發工程接收證後84天内,承包商報竣工報表,28天内簽證,支付結算款。
74、索賠時間發生後28天内,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此後28天内提交有關資料,工程師28天内答複。未答複,則視為認可。連續發生的事件,階段性提出索賠意向,終了後28天内提交最終索賠報告。
75、缺陷通知期期滿後28天内,工程師向業主簽發解除承包商擔負工程缺陷責任的證書,頒發履約證書。業主在證書辦法後14天内,退還履約保證書。
76、争端裁決委員會的決定:在收到書面報告後84天内做出決定,若不滿意,28天内向對方發出不滿的通知,并提請仲裁。
30日(工作日)(1個月)
77、評标定标應在投标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内,訂立書面合同。
78、事故處理時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長可延長30日。
79、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80、經濟性裁員: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81、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工商變更手續後30日内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82、舉證時限:普通程序的舉證時限不少于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少于30日;簡易程序的舉證時限可以少于30日。
8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30日。
84、投訴處理的規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85、安全事故補報時間:一般事故30日内補報。
86、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87、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内,向發證機關報告。
88、效力待定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内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89、企業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1個月。
90、施工起重機械,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42 日
91、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後42天内開工。
92、業主替換工程師,須提前42天通知承包商。
56 日
93、業主支付進度款不應該超過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後56天。
94、仲裁必須在裁決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後56天才能申請。
95、最終結算:履約證書頒發後56天内,承包商提交結算報表,工程師28天内簽支付證書,收到證書後56天内支付。
2個月(60日)
96、事故調查期限: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最長可延長60日。
97、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98、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行政複議機關一般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99、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期滿前60日辦理延續手續。
84 日
100、工程師對争端決定:84天内将其決定通知雙方,若70天後,雙方均未交仲裁通知,則此決定為最後決定。
3個月(90日)
101、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内開工。
102、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注:最長9個月不開工,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103、企業可于安全生産許可證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104、試生産:自試生産之日起3個月内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105、一審簡易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内審結。
106、發包人原因時缺陷責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107、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産假。
108、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09、不良行為公布的最短時間: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确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個月。
110、試車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否則應另加收保險費。
111、合同解除提出異議的時間:異議期限沒有約定時最長為3個月。
1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120日
113、可以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緻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6個月
114、開工報告: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115、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116、中止發生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
117、試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8、經濟性裁員:六個月内重新招用人員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19、申請再審的時間: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内提出。
120、一審普通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121、再申請執行: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2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内提出。
12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124、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内,向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
125、商标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内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可以無數次續期。
126、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127、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内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128、行政争議未經行政複議的,應當自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内起訴;經過行政複議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起訴。
7個月
129、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哺乳期。
1 年
130、短期訴訟時效(1年)情形: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損毀的。
131、施工許可證: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複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132、申請勞動争議仲裁的時效期間:一般為1年。拖欠勞動報酬争議不受1年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33、撤銷權的消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明确表示或以行為放棄撤銷權。
134、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滿1年)人民法院管轄。
135、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136、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37、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1年。
138、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标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沒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2 年
139、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
140、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141、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142、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43、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年。
144、不予注冊情形: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
3 年
145、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3年内不注冊需繼續教育後才可以注冊;注冊建造師執業證書的有效期:3年。
146、安全生産許可證有效期:3年。
147、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
148、初始注冊: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後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149、不予注冊的情形
(1)非執業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
(2)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内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
5 年
150、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151、不予注冊的情形: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
152、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内不予注冊;情節特别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153、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60日辦理延續手續;延續期也是5年。
10 年
154、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保護期:10年。
155、商标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算。
156、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12 年
157、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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