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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石蛙犯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6 16:19:56

廣東省清遠市陽山縣一男子丘某以食用為目的,2021年5月21日晚上,攜帶電筒、網袋等工具在陽山縣小江鎮塘樓村委會袁屋村附近的山溝河邊獵捕了五隻野生動物青蛙。經鑒定,其中三隻均為兩栖綱(AMPHIBIA)無尾目(ANURA)叉舌蛙科(Dicroglossidae)棘胸蛙屬(Quasip0aa)棘腹蛙(Quasipaaboulengeri);其餘兩隻均為兩栖綱(AMPHIBIA)無尾目(ANURA)叉舌蛙科(Dicroglossidae)虎紋蛙屬(Hoplobatrachus)虎紋蛙(HOplobatrachuschinensis),均屬于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僅限野外種群)。

2021年7月14日,陽山縣公安局依法傳喚該男子,該男子自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獵捕虎紋蛙的犯罪事實。後,該案經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以非法獵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千元。

那麼,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最高會被判幾年呢?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可見,該罪最高可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野生石蛙犯法(捕獵5隻野生青蛙獲罪)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确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是新修改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這一罪名一實施,有關捕獵、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的事件越來越多,本文中的這一案例早已不是第一起。

相信網友們每每看到這樣的事件,多少會不解和驚訝。在普通人眼裡,隻是獵捕了5隻青蛙,在法律的眼裡,卻成了犯罪,一不小心就觸碰了法律的紅線。那對于不懂法的普通大衆要怎麼樣避免這樣的事情發生在自己的身上呢?

一、一定要多學法,重要的事情說三遍。法律的修改越來越頻繁,新法不斷出台,尤其刑事領域的新《刑法修正案》幾乎每隔兩年公布一次,新增内容或者修改内容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現在各大APP、網站等有大量的普法内容,為我們學習法律提供多種選擇和路徑。

二、不要随意獵捕野生動物。可能有人會說,像這種在河溝裡獵捕幾隻青蛙或者山上打死幾隻野豬,誰會知道就構成犯罪了呢?也确實,沒有明确标志、沒有專人看管,踏入法律禁區确實冤。所以,如果相關部門加大對野生、珍貴動物的監管和保護措施,設置野生動物保護區、禁止捕獵标志、安排專人接受咨詢等,也許不會有那麼多“無知”的人觸犯法律,身陷囹圄。但在沒有以上措施,确實不知道的情況下,最好是收住自己的手,不去捕、殺、賣、食,是最為安全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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