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張旭東拒服兵役的處理情況通報
張旭東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已經構成拒服兵役的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和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訓練管理部、國防動員部三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解決入伍新兵拒服兵役問題暫行辦法》(軍動〔2018〕238号),經旗征兵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報旗人民政府批準,決定給予張旭東以下處罰:
1.按照2018年優待金每年1.5萬(2年)兩倍标準6萬元給予經濟處罰,由旗人民政府責成所在的大黑河鄉政府執行。罰款上交旗财政,列支民政優撫安置款項。如當事人拒不執行,移交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戶籍本上“服兵役情況”欄永久标注“拒服兵役”,由戶籍所在派出所執行,并在戶籍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記錄。
3.不得将其錄用為國家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全旗所有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不得招聘和錄用。
4.兩年内公安機關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境)手續。
5.兩年内教育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複學、升學手續。
6.三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7.三年内銀行系統禁止向其提供各種貸款業務等。
8.三年内全旗所有私營企業和全體單位不招聘錄用此人。
9.将張旭東列入《四子王旗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由旗宣傳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和微信公衆号向全社會通報。
今後凡發生拒服兵役人員,将按照以上條款執行。
四子王旗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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