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第十九條規定,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職級是公務員的等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并行的晉升通道,體現公務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資曆貢獻,是确定工資、住房、醫療等待遇的重要依據,不具有領導職責。
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者職級晉升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依據隸屬關系接受領導指揮,履行職責。
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主要按照領導職務進行管理,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一般由所在機關進行日常管理。
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别和職責設置
從實際情況看,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類别都設有領導職務,管理上有共性,統一适用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
對不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由于不同類别的工作特點、履職内容、工作要求等各有特點,需要結合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各自特點和管理需要,分别設置職級序列。
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這一規定明确了職級設置的最高層次為廳局級。
職級設置的最高層次與原非領導職務的設置一緻,有利于改革前後制度的銜接。
要注意不能把職級層次與領導職務層次相等同,準确把握職級的屬性和定位,職級主要與工資、住房、醫療等待遇挂鈎,公務員晉升職級,不改變工作職位和領導指揮關系,不享受相應層次領導職務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
公務員法第十九條還規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
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
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
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
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共12個職級層次。
職級名稱部分借用了非領導職務名稱,主要考慮原非領導職務名稱沿用時間比較長,為人們所習慣,将其調整為職級名稱,易于接受,有利于增強公務員的職業榮譽感,也有利于制度的過渡銜接。
與原非領導職務序列相比,職級序列在縣處級、鄉科級分别增加了2個層次。增加台階,拓展晉升空間,重在強化職級的持續激勵作用。
根據《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級設置管理辦法(試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設置管理辦法(試行)》,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
一級總監、二級總監
一級高級主管、二級高級主管、三級高級主管、四級高級主管
一級主管、二級主管、三級主管、四級主管
專業技術員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
督辦
一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
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
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兩類公務員都是11個職級層次,但最高職級、最低職級的設置有區别。
來源:共産黨員、青海司法行政在線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