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問清代哪個衙門最顯赫?很多人都會認為是議政處、内閣或是軍機處,其實這些中樞機構比起宗人府來,明顯要矮上一頭。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不論哪個民族的統治者掌權,都設置有管理皇帝家族事務的機構或官員。唐宋以來,設有宗正寺,明初設大宗正院,後改為宗人府。
清代沿襲明制,于順治九年(1652年)設立宗人府,宗人府品高位崇,位列于内閣、六部之上。按例,宗人府設宗令一人,以親王、郡王擔任;左、右宗正各一人,以貝勒、貝子兼任;左、右宗人各一人,以鎮國公、輔國公或将軍兼任。
宗人府的職責是為了皇族而服務的,其具體職掌可以分為五個方面:
第一,纂修譜牒。
記錄宗室、覺羅與皇帝的血緣關系,分清親疏遠近,尊卑上下。順治十二年規定,每十年修一次玉牒,每逢修纂玉牒時,都要臨時開玉牒館,設官修纂,書成後則閉館。玉牒修成後送外各處保管,其中還有一套非常繁瑣的恭送禮節,以示尊重和隆重。
第二,保證宗室、覺羅享受特權。
為了維持封建宗法的統治,清代皇帝給予宗室覺羅許多優厚的待遇和特權。除了在規定年齡發放錢糧外,朝廷還給予優厚的爵位。宗室、王公封爵分為功封、恩封、襲封和考封四種。清代爵位共有十四個等級,這裡就不一一羅列了。
無爵位的宗室,稱為閑散宗室,到了18歲時,由宗人府彙題,亦給予四品頂戴,宗室王公未封之子、妻、妾都将分别給予頂戴和職務,并按品級領取俸祿,這些事情的辦理,全都由宗人府一手操辦。
此外,清代皇帝還在許多機關的官缺中規定設有宗室額缺,以保證宗室、覺羅的升官途徑。如侍衛處、、上虞備用處、銮儀衛、宗人府、六部、理藩院以及盛京各部機構,都設有數量很多的宗室侍衛及宗室官缺。
第三,保護宗室、覺羅犯罪人犯。
清刑法規定,宗室犯法,由宗人府會同刑部審理;覺羅犯法,由刑部會同宗人府審理。由于宗人府參與對皇族罪犯的審判工作,便可百般維護和偏袒他們,使得皇族人員往往能夠逃避應得的法律制裁。
對于親王、郡王一級犯法,清代刑法規定,任何部門都不能傳問,除上奏皇帝得到許可後,才能行文訊問。如此一來,親王、郡王犯法可以不被審訊,甚至宗室王公殺人,不判死罪,隻需要圈禁數十日,至多一年,便可了事。而其他宗室、覺羅犯罪,也都是以罰俸來代替應有的刑罰。
第四,宗人府負責向各王公府第選派人員。
按例宗人府行文吏、戶、兵三部會同所在旗辦理。如給王府選派長史,散騎郎,一、二、三等侍衛,典衛及親軍校、護軍、領催、紅、白、藍甲,守衛甲和太監等,以保證王公貴族的安全,并伺候他們生活。
除此之外,宗人府還設立了左、右翼宗學和八旗覺羅學,對皇族子弟進行教育培養,凡十三至三十歲宗室,八至三十歲覺羅均可入學。這些皇族們畢業後可直接考取筆帖式或侍衛等官職,這是皇帝培養本家族人才的一個重要途徑,也是保證宗室覺羅讀書做官的必要措施。
第五,辦理議處、議叙王公、将軍及一般宗室覺羅事。
對于那些自由爵位而沒有官職的宗室覺羅,由宗人府出面,對兼文職者由宗人府會同吏部,兼武職者會同兵部議定合适職務,此舉為的就是讓宗室覺羅能在各部安排一個合适的官職,這也可以看作是插隊走後門。
從上面宗人府擔任的工作可以看出,宗人府的設立,是為了保證皇族行使特權,獲取優厚待遇以及固定封建宗法等級制度,鞏固其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封建統治。因此我們可以這麼認為,宗人府不僅僅是一般的管理皇族事務的機關,更重要的是它履行着保護皇族特權和利益,以辦理優待皇族事務為職責的特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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