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于商标标識的有哪些?《商标法》及相關法規規章在多數情況下用“商标”來表示其規範的對象,個别情況下用“标志”或“标識”代替“商标”例如《商标法》第八條規定的“任何能夠将……區别開的标志……”以及《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本文對商标、标志、标識的概念作簡要分析,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屬于商标标識的有哪些?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商标法》及相關法規規章在多數情況下用“商标”來表示其規範的對象,個别情況下用“标志”或“标識”代替“商标”。例如《商标法》第八條規定的“任何能夠将……區别開的标志……”以及《商标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本文對商标、标志、标識的概念作簡要分析。
《現代漢語詞典》對标志的定義是:“也作‘标識’,表明特征的記号或事物。”當“标識”中的“識”字讀作“zhi”(四聲)時,二者等同。對于标識(讀sh,二聲)《現代漢語詞典》的定義為:“用來識别的記号(商标标識)。”詞典對商标的定義為:“商品表面或包裝上的标志、記号(圖畫,圖案,文字等),用來表示這種商品和同類的其他商标有所區别。”
從上述解釋來看,商标、标志和标識三者的含義是有差異的。标志是表明特征的記号,而标識是用來識别的記号,而适于注冊的商标是具有顯著特征且便于識别的标志(《商标法》第九條)。一般而言,标識首先應該是一個标志,當這個标志滿足可以識别的條件時,才能稱之為标識。例如一個人的指紋和DNA,都是具有顯著特征的,可以稱為該人的标志或特征,可用專門的設備和儀器檢測。但是,指紋和DNA屬于人體自然生物特征,不是用來識别的,不能稱為标識。标識具有顯著特征,而且用來識别,但也不同于商标。商标是用來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特殊标識。因此,這三者的關系為:商标的範圍最小,标識大于商标,标志最大,能囊括商标和标識。
《商标法》的“商标”多指可注冊商标,而标志或标識多為不合要求的“商标”。當提到某一具體的不可注冊或不可使用的“商标”時,就需要加以區分。一般而言,使用《商标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駁回或部分駁回一件組合商标注冊申請時,按法律的标準用語稱為“該标志”比較恰當。此時該标志既不能注冊,也不能作為商标使用。在由于缺乏顯著特征被駁回時,一個标志或标識是因為缺少《商标法》意義上的顯著性,而非該“記号”本身不具有特征和識别作用。從商标的作用來看,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主要是對于公衆而言的。故此,在一件組合商标被駁回時,筆者認為使用“标識”更為恰當,因為它既不否認“記号”具有特征和非商标性質的識别作用,又能表明審查者是站在公共利益的角度(公衆識别來源)對申請者的主張進行審查的。
□于澤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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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市場監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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