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泸縣兆雅鎮村民由于房屋較為破舊,為新建住房,在将自家宅基地還耕時,發現了一個古老的石墓,裡面有200多塊石刻。雖然古墓疑似被盜,但經專家對墓志銘等鑒定,該古墓為南宋時期古墓。目前,文物已運到泸縣博物館。
這讓我想起了兩年前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挖到戰國青銅劍上交小夥得到獎勵500元”的新聞。有很多網友評論說,小夥子太傻太天真。
中華文明淵源流長,在祖國960萬平方公裡的土地上,埋藏着數以億計的曆史遺物。近些年來,農民在自家的宅基地、承包地等地挖到“寶物”的事件屢屢發生。于是,出土文物的歸屬問題時不時就會被社會公衆讨論。
那麼,挖到的文物,真的一定要上繳國家嗎?答案是:不一定。
首先,我們來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地下、内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但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這說明,我國法律允許私人擁有文物,而依法繼承是公民取得文物的重要方式之一。
其次,我們來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歸國家所有。但埋藏或隐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夠基本證明屬于其祖産的埋藏物,在無法律的其他明定條款禁止其擁有的情況下,應判定屬于公民私人财産。這說明,在祖宅發現的埋藏物,有很多可以歸公民所有,并不一定都要上繳國家。
最後,我們來看具體的司法判例。比如,2011年,江蘇省淮安市汪氏六兄妹認為在他們祖宅宅基地下埋藏的新出土古錢币是祖傳的文物,應歸他們所有,将當地博物館訴至法院,得到了法院支持,最終取得了文物共同所有權。
看待這個問題要樹立“保護國家利益、尊重個人權利”的理念,使因文物出土所帶來的争端更加有法可依,實現文物保護和個人保障的統一。
一方面,無論祖上留下的文物是埋在土裡還是藏在房裡,在本質上并無區别,都是可供繼承的遺産。收歸國有的新出土文物隻能是“無主文物”。如果有公民能夠拿出足夠證據證明文物歸其所有或者是祖上所遺留的,文物就應該歸公民所有,可以不上繳國家。
另一方面,無論是南宋古墓還是戰國青銅劍,都不屬于祖上所遺留的“傳家寶”,确實應該及時上繳國家,無論有沒有獎勵。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現文物隐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追繳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注土磚家,就是關注農村土地這筆巨大的沉睡資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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