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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訴工作思路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3-29 20:54:24
控告須知

控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

控告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提出,主要是基于維護自身權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

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權利和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來源。公民的控告權受到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的保護。

《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三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财産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根據這一規定,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對侵犯被害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向司法機關告發,要求予以懲處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控告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于口頭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控告人:控告應實事求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并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控告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一)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範圍

1、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刑事案件中有違法行為的控告;

2、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情形提出控告,檢察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對該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3、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有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情形之外的違法行為提出的控告;

4、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有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情形,向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作出處理決定,對該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5、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具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或申訴;

6、反映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

(二)請您根據上述受理範圍進行控告或申訴。

(三)請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聯系電話等。

(四)請不要重複控告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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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須知

申訴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緻使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公務處理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刑事申訴則是這種申訴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具有刑事申訴主體資格的是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委托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一)刑事申訴案件受理範圍

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

2、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

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的;

4、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和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且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或者複查終結的申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七日内提出的;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的;

4、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和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或者複查終結的申訴,但對人民法院死刑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除外。

(二)請您根據上述不同層級人民檢察院的管轄範圍進行申訴。

(三)請提供相關申訴狀和法律文書。

(四)請您留下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請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權委托書。

(五)請不要重複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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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申請須知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财産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标準執行。

2021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标準為每日373.10元。

(一)檢察機關受理刑事賠償申請範圍

1、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2、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對财産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3、賠償請求人申請複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人民檢察院在規定期限内未作出賠償決定,賠償請求人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議的;

(2)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賠償決定,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賠償請求人自收到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議的。

4、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不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或者民事、行政訴訟賠償決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裁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

(二)請你根據受理範圍提出申請。

(三)請提供賠償申請書和相關法律文書。

(四)請你留下身份信息和聯系方式,如果有代理人的請提供代理人身份信息和授權委托書。

(五)請不要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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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判裁監督申請須知

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指的是檢察機關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調解書或行政裁判,認為符合法定條件需要再審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檢察建議;對民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和民事執行中的違法情況,提出檢察建議的行為。

一、民事申訴受理範圍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内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民事案件不受理範圍

(一)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依法可以上訴但未提出上訴,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2、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3、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違反法律規定,影響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

4、當事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行使上訴權的;

5、當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剝奪、限制,或者因嚴重疾病等客觀原因不能行使上訴權的;

6、有證據證明他人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阻止當事人行使上訴權的;

7、因其他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提出上訴的。

(二)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一條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

1、當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2、人民法院正在對民事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3、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結的;

4、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系的,但對财産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5、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6、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後作出的;

7、其他不應受理的情形。

三、行政申訴受理範圍

(一)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駁回再審申請或者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二)認為再審判決、裁定确有錯誤的;

(三)認為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執行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

行政案件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之日或者再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内提出;對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應當在再審申請審查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内提出。當事人以下列理由申請監督,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再審判決、裁定的;

(二)再審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系僞造的;

(三)據以作出再審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違法行為及執行活動有違法行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審判人員違法行為或者執行活動違法情形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内提出。上述規定中的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适用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

四、行政申訴不予受理範圍

(一)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未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的,但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且尚未審查的;

(四)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的;

(五)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後作出的;

(六)申請監督超過六個月期限的;

(七)當事人提出有關執行的異議、申請複議、申訴或者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并正在審查處理的但超過法定期間未作出處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五、申請民事(行政)監督的案件需提供的必要材料

1、申請書(例如:抗訴申請書、監督申請書、複查申請書)

2、身份證明(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法人需要提供營業執照)

3、所有相關的法律文書(一審、二審、再審)

4、有委托人的,需提供委托證明

5、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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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類信訪須知

1、請您依法、理性、如實反映問題。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實,僞造證據,誣告陷害他人。借信訪實施違法違紀行為,會受到嚴肅處理,甚至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2、請你詳細寫明要反映的信訪内容。

3、請不要重複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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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詢須知

提供與檢察工作相關法律法規理解适用、辦案标準、程序性規定等方面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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