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類房屋,沒有房産證也要補償!
拆遷時,拆遷方往往喜歡以無證房屋為由,将咱們房屋認定為違建,從而降低補償,來達到征地的目的。難道無證的房屋就是違建?就應當不予補償嘛?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聯席所長、西北政法大學法治學院特聘教授史西甯主任律師來跟大家聊一聊。
律
師
解
讀
其實,并非無證房就是違建,既然不是違建,應當補償。國有土地無證房屋需要補償的情形,主要包含以下3種:
1、1983年12月10日以前建成。
為什麼是這個時間呢?因為《城市規劃法》就是1983年12月10日開始實行的,在該法實行前,本就沒有違建認定,自然也就不能以無證來認定違建了。
2、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3日期間建成。
1990年《城市規劃法》要求在國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那麼已經辦理了規劃許可證但是未辦理土地使用證,或者已經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是缺乏其他手續。
3、1992年之後建成。
經所在區政府批準、因曆史原因遺留的可視為合法建築的其他類型未登記房屋。
該條款,包含了政府行政行為導緻的遺留問題,屬于對行政相對人信賴利益的保護。
史律師提醒
拆遷是一個長期鬥争,需要全面專業的知識,需要對全局的把控,需要對法條的合理運用。即使一個有着多年訴訟經驗的律師,也在不斷地學習和更新,才能在一個案件中冷靜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斷。而對于非法學的人來說,這是一個龐大的課題,不能僅靠短時間的惡補可以達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遷問題的時
候不妨問問律師,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專業維權。[/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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