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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耳朵圖圖旗艦店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01:04:06

大耳朵圖圖旗艦店(大耳朵圖圖的商标)1

大耳朵、圓腦袋、4根劉海……《大耳朵圖圖》系列動畫片中的“胡圖圖”卡通人物形象給許多觀衆留下了深刻印象。然而,圍繞着一件由同該卡通形象近似的圖形與英文“TUOTU”組合而成的第5723405号“TUOTU及圖”商标(下稱被異議商标),“大耳朵圖圖”品牌運營方上海上影大耳朵圖圖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大耳朵圖圖公司)與福建歐美龍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忠實展開了一場曆時8年的糾紛。

近日,雙方糾紛告一段落。2018年12月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商标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作出對被異議商标不予核準注冊的複審裁定時,未更換合議組成員構成程序違法,據此撤銷了一審判決及商評委作出的複審裁定,并判令商評委就陳忠實提出的複審申請重新作出裁定。

異議申請是否超期?

據了解,《大耳朵圖圖》系列動畫片由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制作,大耳朵圖圖公司系該作品的出品方之一及獨家品牌運營方。自2004年6月1日在中央電視台少兒頻道首播以來,動畫片人物造型師速泰熙創作的角色形象“大耳朵圖圖”成為了深受觀衆喜愛的動畫形象。2012年,在第3屆中國十大卡通形象評選中,“大耳朵圖圖”獲得年度十大卡通形象大獎第一名。

速泰熙的“系列動畫片《大耳朵圖圖》人物造型設計”美術作品版權登記證書顯示,該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權人為速泰熙,作品登記日期為2006年6月2日。2006年6月8日,速泰熙向大耳朵圖圖公司出具授權書,稱其為“大耳朵圖圖”系列形象的著作權人,授權大耳朵圖圖公司對所有涉嫌使用該形象申請注冊的商标提出異議。

引發此番紛争的被異議商标,由陳忠實于2006年11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嬰兒全套衣、遊泳衣、鞋、襪等第25類商品上。2010年6月13日,該商标經商标局初步審定并公告。

大耳朵圖圖公司認為,被異議商标的申請注冊損害了其對“大耳朵圖圖”作品(下稱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遂向商标局提出異議申請。大耳朵圖圖公司通過中國郵政國内特快專遞向商标局郵寄的異議申請材料顯示,該郵件寄出時郵戳時間為2010年9月13日;根據異議申請書條形碼打印日期顯示,商标局接收大耳朵圖圖公司異議申請材料的時間為2010年9月15日。

2012年5月29日,商标局經審理作出異議裁定,對被異議商标不予核準注冊。陳忠實不服,随後向商評委申請複審。2014年11月28日,商評委作出對被異議商标不予核準注冊的複審裁定(下稱涉案裁定)。陳忠實不服,繼而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5年5月29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商評委應當結合證據對于大耳朵圖圖公司的複審申請是否超期予以審查,據此以程序不合法為由撤銷涉案裁定,并責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2016年9月21日,商評委根據法院判決重新作出複審裁定(下稱被訴裁定)認為,大耳朵圖圖公司郵寄異議申請材料的時間為2010年9月13日,商标局接收大耳朵圖圖公司異議申請材料的時間為2010年9月15日,大耳朵圖圖公司提出異議申請系在法定期限内,被異議商标的注冊申請損害了大耳朵圖圖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據此,商評委裁定對被異議商标不予核準注冊。

合議程序是否違法?

在商評委作出被訴裁定後,針對大耳朵圖圖公司提出異議申請是否超過法定期限及商評委在未更換合議組成員的情況下作出被訴裁定是否違法等問題,陳忠實再次提起了行政訴訟。

陳忠實向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大耳朵圖圖公司提出異議申請時已超過法定期限,其異議申請不應受理;同時,被訴裁定系商評委依據法院生效判決重新作出,該裁定載明商評委應當“依法重新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但從被訴裁定載明的合議組成員來看,合議組成員并未更換,不屬于“重新組成”;此外,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大耳朵圖圖公司為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而且被異議商标與涉案作品存在明顯區别,未構成實質性相似,被異議商标的申請注冊未損害大耳朵圖圖公司享有的在先著作權。

針對大耳朵圖圖公司提出異議申請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認為,在陳忠實僅提出質疑,但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情況下,商評委根據大耳朵圖圖公司郵寄異議申請材料信封上載明的郵戳日期,認定其提出的異議申請未超過法定期限并無不當。

關于商評委未更換合議組成員作出被訴裁定是否違法,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認為,根據《商标評審規則》規定,商評委作出的商标評審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後重新審理的,應當“重新”組成合議組,而非“另行”組成合議組,而且相關法律法規并未對商評委重新審理時是否應當“另行”組成合議組作出明确規定。因此,雖然商評委作出被訴裁定的合議組與作出涉案裁定的合議組成員相同,但商評委的行為并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針對被異議商标的申請注冊是否損害了大耳朵圖圖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北京知識産權法院認為,大耳朵圖圖公司經涉案作品著作權人速泰熙授權,有權對所有涉嫌使用“大耳朵圖圖”形象的注冊商标申請提出異議。被異議商标中的兒童卡通形象基本包含涉案作品的獨創性部分,與涉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而涉案作品早在被異議商标申請注冊日前已公開發表,陳忠實完全具有接觸涉案作品的可能,因此可認定陳忠實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标損害了速泰熙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權。

綜上,北京知識産權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陳忠實的訴訟請求。陳忠實不服一審判決,随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裁定中關于大耳朵圖圖公司提出異議申請處于法定期限内、被異議商标損害了涉案作品的在先著作權等認定正确,但《商标評審規則》中“重新”組成合議組的規定,是指與在先裁定相比,重審裁定應至少更換一名合議組成員,商評委作出被訴裁定與涉案裁定的合議組成員完全相同,該合議組組成方式違反了《商标評審規則》中關于“重新組成合議組”的規定,構成程序違法,應予撤銷。據此,法院終審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裁定,并判令商評委重新組成合議組,就陳忠實針對被異議商标提出的複審申請重新作出裁定。(本報記者 王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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