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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适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0 06:21:2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适用?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适用?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适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适用

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蔡曉科 審核/王萌

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承包人與分包人約定的“按照業主支付進度付款”、“在建設單位資金到賬後按比例支付”、“以收到建設單位工程款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等條款,被稱為背靠背條款。背靠背條款的核心在于“以業主支付為前提”,承包人通過這種方式将業主支付工程款的部分風險轉移給分包人,以達到降低資金壓力和風險的目的。關于背靠背條款的效力問題,一直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實務中廣為關注的問題之一,本文将結合相關案例對此進行一定的分析。

案例導入

2015年6月,某建築公司與某勞務公司簽署項目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約定,“本分包工程款在建築公司收到總承包工程款後向28個工作日内向勞務公司支付”。簽約後,勞務公司進場進行施工并于2015年11月28日完成施工并通過驗收交付使用。後由于建築公司一直未與總包方進行竣工結算緻使勞務公司未能獲得工程款,勞務公司提出訴請,要求總包方和建築公司共同向勞務公司支付工程款。建築公司以存在“背靠背”條款為由認為付款條件尚未成就,其不應向勞務公司支付工程款,總包方以與勞務公司不具有合同關系為由拒絕支付。審理中,經查明建築公司因其己方原因一直未與總包方結算,導緻未向勞務公司支付工程款。

法院判決:建築公司應在7日内向勞務公司直接支付該款項,逾期應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

法院觀點

目前建築市場處于絕對買方市場,業主為大,業主拖欠工程價款現象日趨普遍的建築市場環境下,總包商為轉移業主支付不能的風險,而在分包合同中設置“以業主支付為前提”的條款,通常稱為“背靠背”條款,該條款内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雙方當事人對建築市場資金風險判斷的共識,根據建築市場衆所周知的行業規則和施工習慣所作的約定,該條款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民法中自願平等的原則,應為有效條款。

相關規定

我國目前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對“背靠背”條款的效力作禁止性規定,沒有禁止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條款附條件,未禁止付款條件與發包方付款進度相聯系。“背靠背”作為雙方明知的約定,不應視為違反公平原則,其性質應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部分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指導意見中,明确了“背對背”條款的有效性,且明确了審判觀點,如: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第二十二條規定:“分包合同中約定待總包人與發包人進行結算且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後,總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該約定有效。因總包人拖延結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緻使分包人不能及時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總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應于支持。總包人對于其與發包人之間的結算情況以及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實具有舉證責任。”

律師意見

“背靠背”條款系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義務的安排,自有其合理性。建設工程項目投資大、周期長,在業主付款不到位的情況下,承包人通常無力以自有資金維持工程的正常施工,更是無力支付分包人的工程款。在此情況下,承包人通過背靠背的支付條款抗辯分包人的支付請求,取得時間利益,降低自身資金壓力,從而保證工程項目的正常運轉,故而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但承包人通過“背靠背”條款所獲得的時間利益應當是合理的。這個“合理”時間應當依據總包合同正常履行時業主付款的時間來确定。因承包人原因導緻業主付款條件遲遲未能成就或業主付款條件成就後,總承包人怠于主張工程款的,法院可以基于分包人的請求剔除背靠背條款的适用,認定承包人向分包人付款的條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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