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作家屈遠志發布動态稱,給人民銀行提個建議,征信記錄有逾期的在還完款後應該立即把征信更新,因為在還完款,當事人已經履行完義務了,而不是5年。
說實話,随着目前國内的經濟發展,社會上的年輕人征信存在負面的人數越來越多,現行的規定一旦有逾期記錄,需要等待5年才能更新,而這樣的更新頻率恰恰給社會的年輕人帶來了就業或經濟、生活等各方面的限制,更給社會的發展帶來了很大的阻力。
知名媒體人徐亮表示,央行征信在存在負面的用戶履行完還款義務後,未及時更新存在負面的用戶征信記錄而導緻存在負面的用戶在履行完還款義務之後,存在央行征信負面更新時間内存在剝奪他人就業以及其他合法權益,最關鍵的是,在存在負面的用戶履行完還款義務之後,因征信更新時間而未享受到作為合法中國公民該有的權利,實在對他們存在不公平行為。
而中國的法律是建立在公正、公開、公平的基礎之上,在存在負面用戶履行完合法義務之後,未及時更新征信上負面的相關信息,導緻他們就業、經濟、生活等領域困難的應該承擔主要責任,而且,在履行完合法義務之後,央行征信未及時更新會對于存在負面用戶名譽形成一定的侵權行為。
徐亮同時還表示,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信用評價規定,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個人信息處理的原則和條件中規定,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1、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3、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
4、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而在存在負面信息的用戶履行完還款義務之後,涉及到的金融機構未上傳更新負面信息存在嚴重的“失責”行為。
另外,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與征信機構等信用信息處理者之間的關系,适用個人信息保護規定。所以,征信侵權行為包括:洩露個人征信信息;未經同意收集征信信息等。
其實,在最近這幾年裡,部分銀行通過P2P平台發放存在“砍頭息”的貸款,這已經涉及到違法發放違規貸款行為了,因為,此舉行為已經涉及到高利貸行為,而明知這樣做是違規,卻依然這樣做,我們認為這純屬是“知法犯法”的一種行為。
最關鍵的是,明知自己存在違規行為,還明知部分用戶存在單一平台多次借款,而且被預先扣除的“砍頭息”足以折抵現欠的本金和法定利率,但因無效債務未償還,而利用自己銀行的身份将錯誤的個人信息上傳至央行征信系統,我們認為這不僅僅是違規行為,而是侵權犯罪行為,我們希望相關部門能予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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