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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獵被抓案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19 20:00:20

非法狩獵被抓案例?近日,略陽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兩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和民事雙懲罰,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非法狩獵被抓案例?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非法狩獵被抓案例(我為群衆辦實事)1

非法狩獵被抓案例

近日,略陽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兩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和民事雙懲罰。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薛某在略陽縣某村山溝裡撿到一套“電貓”設備,次年11月,薛某、薛某某(系薛某之女)二人将該“電貓”搬運至同村強某家山林之中,在組裝安放好設備并架設電線之後,薛某某負責每天上山接通和關閉電源,同年11月底,因該“電貓”短路引發山火,村民上山撲火時薛某某逃離現場。村民滅火後,現場發現燒焦的疑似黃麂子、豬獾死體。經鑒定,涉案野生動物分别為豬獾、小麂,屬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态、科學、社會價值的“三有”野生動物,共計價值3500元。略陽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狩獵罪向本院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薛某、薛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兩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結合其量刑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8條等規定,對二人分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十個月。同時,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連帶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3500元并在漢中市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法官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非法狩獵罪,該罪對象是除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和水生野生動物以外,有重要生态、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包括麻雀、青蛙、野豬、野雞等。野生動物是國家重要的自然資源,人民法院對非法狩獵者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支持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請求,對被告人經濟追責并要求其公開賠禮道歉,對有效震懾、預防和減少此類犯罪,禁止捕殺、食用野生動物資源,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處,保持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略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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