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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轉固定資産有關規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6 08:12:29

(一)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産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或者生産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二) 所購建或者生産的符合資本化條 件的資産與設計要求、合同規定或者生産要求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别與設計、合同或者生産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或銷售。

(三) 繼續發生在所購建或生産的符合資本化條 件的資産上支出的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1、轉固定資産是根據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标準來判斷,具體判斷标準見以上。因此,你應該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态的具體标準時從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産并根據實際狀況提取折舊,而不應該以工程竣工驗收為标準來确定。如果其成本無法準确計量,可按照其可靠金額轉入固定資産,并提取折舊,如果在轉入固定資産後又發生了成本,你要固定資産的入帳金額進行調整,但是以前已經提取的折舊不再進行調整。

2、工程驗收手續是建築相關法規規定的。工程在完工進行試運轉後達到預定設計或施工标準施工後,正式将工程移交給建設方的程序文件。你可以向你單位的管理工程的單位或有關人員索取。

第二,在建工程其實是一種“準固定資産”。目前并沒有關于在建工程的專門的會計準則,而是将在建工程作為固定資産的一種取得形式一并在《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産》中規範。國際會計準則也是如此。因此,從大的範圍來講,在建工程減值準備也屬于固定資産減值準備的一種。

第三,《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産》都規定: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在建工程價值又得以恢複的,應在原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範圍内轉回。如果采用第二種方法,按照在建工程的賬面價值結轉固定資産,那麼在其價值恢複時,就很難處理了。

二、關于将土地使用權轉為固定資産核算的問題 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該項土地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時,作為無形資産核算,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攤銷。企業在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項目時,将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相關在建工程。

土地使用權轉入在建工程後的會計處理方法一般有兩種:

①土地使用權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間内不進行攤銷。但在轉入固定資産後,如果土地使用權的預計剩餘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築物的預計使用年限,則在預計該房屋、建築物的淨殘值時,應當考慮這一因素,并将其作為淨殘值預留。待該房屋、建築物報廢時,将淨殘值中相當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的部分,轉入繼續建造的房屋、建築物的價值。如果不再繼續建造房屋、建築物,則将其價值轉入無形資産進行攤銷。

②土地使用權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間内繼續攤銷,并将其記入“在建工程”賬戶的借方。在轉為固定資産時,仍應考慮土地使用權的預計剩餘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築物的預計使用年限的因素,并将其作為淨殘值預留。

筆者認為,第二種方法比較合理。理由是:

土地是一項有法律受益期限的有償使用的長期資産,如何在土地使用權證規定的期限内合理承擔為獲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相關費用并一貫攤銷,是非常重要的。在建期間,不能因為土地之上的實物形态發生了變化(在建工程開始)就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政策。如果在建期間,土地使用權停止攤銷,待在建工程完工轉入固定資産(房屋及建築物)後,在其剩餘使用年限内再以折舊形式攤銷,會造成建造後分期攤銷的土地使用權和建造前分期攤銷的土地使用權不一緻。而這個差異受在建工程期間的影響。我們不能因為在建期間停止攤銷而對列入在建工程的土地使用權計提減值準備,那顯得不合情理。如果在建期間繼續攤銷,則可以避免上述矛盾的産生。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号)文件的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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