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無論在我們國家的政治生活還是法律生活中它都起到了基石性的作用。特别是2018年作為憲法修改的一年,又給其增添了幾分熱度,使得憲法成為了各種考試中炙手可熱的一個知識點。今天就給大家解析憲法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知識點——憲法的基本原則。
一、人民主權原則
人民主權原則又稱主權在民,指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因此在考試中特别愛考的一個選項:《憲法》是由國家權力機關經由特殊程序制定的。亦可說成《憲法》是由人民制定的。人民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選舉代議機關代表,代替自己行使對于國家的各項權力的同時,也由人大監督着各個其他國家機關。
二、基本人權原則
所謂人權在我國特指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在2004年憲法修正的時候進入了憲法,作為一個指導原則指導我們的立法工作。因此,2013年《刑事訴訟法》在修改的時候也把該原則加入。至此以後,刑事偵查中的刑訊逼供得到了根本的遏制。在考試中,經常涉及到一個相關選項是:憲法最核心的價值是,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
三、法治原則
法治是人治的對立面,克服了人治所帶來的過分依賴于領袖的特質,真正實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誓言。黨的18屆4中全會以來,我國再次強調了依法治國的基本國策。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标的指引下,立法、司法、執法各項工作都有條不紊地進行,全面守法的氛圍已蔚然成風。就考試而言,需要謹記依法治國的十六字方針“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四、權力制約原則
國家的公權力有着天然膨脹的趨勢,若不加以限制必将有害于人民。而憲法就是國家頭上的緊箍咒,通過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和制約來保障人民的自由。但是,切記“權力制約”不能簡單等同于“分權制衡”。在考試中“分權制衡”的表述是絕對錯誤的。“分權制衡”是西方資本主義社會所特有的制度。它起源于美國1787憲法,指立法、行政和司法相互制約的制度,該制度雖然也體現了對國家公權力的限制,但是與社會主義法治則是格格不入的。在社會主義國家該原則的準确表示應為“權力監督”而非“權力制衡”。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民主集中制是我國憲法所特有的原則。它不僅是我黨的組織路線更是一切國家機關的根本組織原則。其準确的含義為對人民的民主和對敵人的集中。在考試中要注意:行政機關所采納的首長負責制和民主集中制并不矛盾,隻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罷了。行政機關講求效率,因此在做決策的過程中可以十分地民主,但是在做決策的時刻則需要有個人來一錘定音,這個其到關鍵作用的決策者就是行政機關的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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