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委是裁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糾紛的部門。
而勞動監察大隊則是監察用人單位是否有違法行為的部門。
兩個部門有本質的區别,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有經濟糾紛,尤其是離職後,該如何利用這兩個部門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1:肯定是先跟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證據要自己提供,如合同,工資流水,加班申請,打卡記錄等等,申請仲裁有時效性即争議産生後一年内,過期不受理。
2: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對公司來說,被勞動監察大隊監察是一個比較麻煩的事,尤其是公司的财務,要準備大量材料供監察大隊檢查,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而且一個不留神就會被查出問題,這就更麻煩了,具體麻煩到什麼程度另篇讨論。所以用人單位是害怕被監察的,尤其是确實有違法的事,例如:加班不付加班費,不交社保等。
但對離職員工來講,目的是拿到自己該得的工資和補償金,而不是想讓公司被監察。我這樣說各位能明白什麼意思嗎?就是協商的時候可以說,如果協商不成或者拒絕協商,你就向監察大隊舉報或者申請仲裁,有一點威脅的意思哦。
另:如果員工跟公司之間的糾紛需要起訴到法院,仲裁是必須要先做的,沒有仲裁,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并且我國的仲裁委是偏向勞動者的,這一點各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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