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擔保公司代償後追償法律問題

擔保公司代償後追償法律問題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8 00:10:50

擔保公司代償後追償法律問題?第一章 機構設置和職責分工,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擔保公司代償後追償法律問題?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擔保公司代償後追償法律問題(擔保業務逾期代償)1

擔保公司代償後追償法律問題

第一章 機構設置和職責分工

第一條 為強化公司擔保業務的風險處置力度,提高對風險項目控制、保全、追償的決策和執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擔保風險損失,公司成立風險處置委員會。

第二條 公司風險處置委員會一般由分管風險管理的副總經理、分管業務的副總經理、公司監事、風險管理部負責人、資産财務部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等組成。根據風險處置項目的不同情況,委員會具體人員組成由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确定。

風險處置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風險管理部承擔。

第三條 風險處置委員會職責具體如下:

(一)決定風險項目(關注類以上風險)處置預案;

(二)決定風險項目催收、代償、追償操作方案和調整方案;

(三)決定風險處置過程中的其他應急措施;

(四)決定追償中止(終止)、報請損失、核銷等相關事宜;

(五)确定風險處置相關人員的工作調度安排;

(六)決定有關風險處置工作的獎懲措施。

第四條 風險處置會議由風險處置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參加人員包括風險處置委員會全體委員,必要時請董事長、總經理及項目經理等相關人員參加。緊急情況經董事長或總經理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由公司領導及風險管理部負責人、資産财務部負責人、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等不少于4人參加。

風險處置會議決議經參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董事長批準後執行。董事長為風險處置決議的審批人。

為提高風險處置工作效率,對代償額100萬元以下的風險項目,其風險處置預案、追償方案,可采用簡化程序,由風險管理部審核後直接報公司董事會審批。

風險處置會議由風險管理部記錄并負責落實會議精神。

第五條 參會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應嚴格執行會議議定事項,不得向風險項目單位和相關單位、個人洩漏會議秘密和其他不利于公司實施風險處置的信息;除非會議要求,不得向有關人員和單位透露風險處置信息。

第六條 相關人員職責分工如下:

(一)風險項目代償前的相關風險化解、風險處置工作,以項目經理A、B角為主完成,風險管理部主審;

(二)代償後的追償及對債務人的管理工作,由風險管理部負責,業務部門(分公司)項目經理A、B角配合。但與債務人的日常聯系、督促還款工作,仍由項目經理A、B角負責;

(三)有代償項目或逾期項目達兩戶的A角應暫停開展新擔保業務。上述項目的B角應優先保證風險項目的處置工作;

(四)代償項目達兩戶以上的項目經理A角應暫停開展除在保項目跟蹤以外的所有擔保業務;

(五)上述人員開展業務的限制由風險處置委員會根據追償進展等情況決定解除。

第二章 擔保逾期

第七條 在貸款到期前一個月内,項目經理須實地調查一次,提前通知被擔保人做好還款準備,督促被擔保人盡早沉澱還款資金,并确認被擔保人是否具備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

第八條 如果确認被擔保人在擔保到期日還沒有還款能力或沒有還款意願的,公司應立即進入風險處理程序。由業務部門牽頭、項目經理A、B角負責在兩日内草拟制訂出下列方案:

(一)風險化解方案。采取一切積極、必要和有效補救措施督促被擔保人按時歸還擔保貸款;

(二)風險處置方案。對可能發生的逾期、代償等風險提出應對處置建議,并做好對抵、質押物進行處理和訴訟的準備。

上述方案經風險管理部審查後,公司研究審批後,交由業務部負責組織實施,項目經理A、B角配合。

第九條 在擔保項目發生逾期後,應在三日内向被擔保人發出不定期催告書面通知,督促被擔保人盡快歸還逾期貸款本息。

第三章 擔保代償

第十條 擔保貸款到期後,借款人沒有歸還貸款的,公司應按照《保證合同》等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内履行自己的代償責任,以維護省公司的擔保信譽。但貸款銀行應向公司提供下列文件以供代償前的核查:

(一)借款合同;

(二)借款借據;

(三)保證合同;

(以上三項可提供加蓋貸款銀行公章的複印件)

(四)借款人沒有還款的證明文件(借款人簽收第5項文件并承認欠款事實的,此項可略);

(五)貸款逾期催收函(附借款人簽收回執);

(六)借款人賬戶内存款餘額和到期前十日的收到情況;

(七)通知公司代為償還借款的公函。

第十一條 公司收到貸款銀行要求代償的通知後,應按下列程序進行審查批準:

(一)項目經理受理

項目經理應對擔保逾期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并提出初審意見,主要内容應包括:

1、借款到期未歸還的事實是否真實,借款人所欠本金與利息數額是否準确;

2、重新評價項目可行性;

3、借款使用情況,确認協議各方是否嚴格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銀行貸款資金全部及時到位,是否設置了可以抵扣代償金額保證金等措施;

4、項目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如企業與銀行經辦人串通騙取擔保機構的擔保,用擔保貸款歸還銀行的逾期貸款等行為;

5、借款催收情況;貸款銀行對該筆貸款的态度及配合意願等;

6、借款人未還款的原因分析;

7、借款人生産經營狀況、資産狀況;

8、反擔保措施及現狀;

9、代償與追償的建議;

10、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二)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查、報公司分管業務的副總經理批準後,将報告及相關資料移交風險管理部。

(三)風險管理部審查

風險管理部根據項目經理報送的資料和初審意見,具體承辦代償和追償等風險管理工作。

l、風險管理部就下列方面提出意見:

(1)初審意見中事實陳述(1、3、5、7、8)的真實性與客觀性;

(2)初審意見中分析、評價與論證(2、6)的充分性和客觀性;

(3)初審意見中建議(9)可行性;

(4)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2、風險管理部(法律人員)就下列方面提出明确的法律意見:

(1)重新評價借款與擔保的合法性;

(2)判斷是否符合代償條件;

(3)判斷是否具有免責事由;

(4)提出追償方案

(四)風險管理部負責人審查後,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簽署審批意見後,報風險處置委員會研究和審批。

(五)公司董事會審批。

(《項目代償審批表》格式見附件一)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審批同意後,由項目經理A角負責辦理具體代償手續,并取得貸款銀行關于公司已承擔保證責任并享有追償權的确認函(見附件二)和關于借款人債務責任轉移的通知函(見附件三)。

第十三條 公司代償後,須立即書面通知被擔保企業,由項目經理負責送達追償通知(見附件四)并取得被擔保企業簽收回執,同時代貸款銀行送達債務責任轉移通知函。

若被擔保企業不按要求出具上述書面債務确認文件的,應采用公證送達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 代償項目的追償

第十四條 代償項目的管理

(一)代償後的追償及對債務人的管理工作,由風險管理部負責,業務部門該項目的項目經理A、B角配合。

(二)發生代償後,要對被擔保企業不能按時還本付息的實際原因進行調查,分析被擔保企業财務狀況和預期狀況,重新檢查反擔保措施。根據代償項目的性質和嚴重程度,每個代償項目要制訂具體的工作方案,要一戶一策,對症下藥,重點突破,确保措施有效。

(三)建立代償項目風險報告制度,及時監控代償資金總量及風險轉移的情況,定期反映代償項目的動态情況。

第十五條 代償項目的追償

代償項目追償應堅持“及時快捷、認真高效、抓住要害、寬嚴并濟”的原則。在具體追償方式的選擇上,可根據各代償項目的實際情況,考慮從以下方式中組合:

(一)與被擔保人重新制訂還款計劃并監督其嚴格執行。

(二)向反擔保人追索,被擔保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向公司償付款項的,公司即應向反擔保人主張反擔保債權,并送達書面通知(見附件五)。

(三)轉移債務,保全債權。如債務人有其他效益較好的關聯企業,應設法将債務轉移給債務人的其他關聯企業,使公司的債權先得到保全,以後再選擇機會進行處理。

(四)變更反擔保,增加抵押物價值。

(五)債權轉股權及債權重組。經評估後若确認債務人或其關聯企業的股權是有價值的,可以采取“債權轉股權”的方式來保障公司的利益。但持有的股應盡可能進行轉讓,回收觀金。

(六)以資抵債,減少損失。但要注意用以抵債的資産應該是有價值的、容易變現的。

(七)行使抵押權。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行使質押權。與出質人協商以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作為價款之一部分或全部,取得質物的所有權;依法拍賣或變賣質物,公司可自己行使質權,也可以申請法院執行。

(九)依法起訴。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但也是要最後才考慮的手段。考慮到起訴行方程序複雜,耗時長久,在起訴前,須慎重權衡以下情形後方可實施:

1、債務人主觀有意逃廢債務;

2、債務人有多重逾期債務或潛在逾期債務,面臨多個債權人争奪有限資産的局面;

3、債務有可執行資産,或有望通過法律措施發現其可執行資産;

4、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确,希望通過法院司法裁定予以明确。

第十六條 代償項目的訴訟(或仲裁)

(一) 申請支付令

被擔保企業承認欠款事實并承諾了還款期限,但期限屆滿未還款,也未對還款責任與數額提出任何異議,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待支付令異議期(十五日)期滿後,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财産保全

被擔保企或反擔保人存在或可能出現資産貶損、流失、被隐匿、被轉移或被多個債權人分割等情況的,公司應在訴訟前或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财産保全。

項目經理與風險管理部應積極查找可保全的财産線索,盡可能地選擇流動性強、保值性好,易變現處理的财産,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或預查封)、扣押或凍結。

(三)起訴(申請仲裁)、審理與裁判

項目經理協助風險管理部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後,由風險管理部法律人員撰寫起訴狀,準備證據材料與證據清單,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申請仲裁。

一般情況下應由風險管理部法律人員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且公司需作出重大讓步的,由公司負責人與風險管理部法律人員共同參加。

風險管理部法律人員應在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争取盡快結案(裁判文書生效)。結案後,應作出結案報告,報公司領導審閱。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未結案的,應提出訴訟進展報告。

(四)執行

裁判文書生效後,負有履行義務的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裁判文書确定的義務的,公司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需與被執行人就财産折價進行協商或執行和解的,由風險管理部法律人員提出具體方案,報公司風險處置委員會、董事會審批。

執行終結後,風險管理部法律人員應作出追償終結報告,報公司領導審閱。

第十七條 分公司在省公司的領導和督促下,具體承擔對其轄區内的代償項目進行追償的責任和義務,當地财政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給予大力支持。

第五章 擔保損失

第十八條 代償項目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确認為擔保賠付損失:

(一)被擔保企業或反擔保人仍在經營,但因受重大不利因素的影響,已三年以上不能歸還其欠省公司的各項借款,且沒有其他還款保證的;

(二)發生代償後,通過訴訟、仲裁程序,并經強制執行或被擔保企業依法宣告破産進行清算,被擔保企業仍不能歸還所欠省公司的各項借款,而反擔保人經核查認定也無能力代其償還所欠債款的。

第十九條 擔保損失的确認及審批程序:

(一)風險管理部出具資産損失報告,并附詳細報損資料,風險管理部法律人員對報損項目出具法律意見,風險管理部負責人簽署意見;

(二)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三)公司風險處置委員會審批;

(四)公司董事會審批;

(五)報省行政事業資産集團有限公司審批。

第二十條 報損項目的後續工作

擔保損失核銷後,并不意味着追償工作的結束。對于報損項目,應采取“賬銷債留”的方式,繼續保留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同時要采取嚴格控制的保密措施,任何人不能通知債務人公司債權的核銷情況。

項目經理A、B角及風險管理部要關注項目企業的後續發展情況,注意保持追償債務的法律時效。一旦出現轉機,要及時采取相應的追償措施。

第六章 信用記錄

第二十一條 風險管理部應登記受保企業不良信用記錄,對發生過欠息、逾期、代償及損失等不良信用行為的企業建立信用檔案。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公司風險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