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内離職需要提前幾天?《勞動合同法》37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下從幾個方面介紹一下試用期的相關知識:
為什麼有試用期?
一般而言,用人單位為了保證公司或企業良好的運作,在招錄員工成為正式員工之前,大多數都會與第一次入職的勞動者約定一個試用期,主要是看一下勞動者是否能夠勝任這個工作,如果發現有不勝任的情況,則也好及時的辭退。在試用期内,一般認為勞動者尚不算是單位的正式員工,而此時雙方之間其實也是在進行一個考察。所以勞動者發現自己不适合這個職位,也是可以向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此時需要履行一個通知義務,也就是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試用期不是一定會有的,根據用人單位對候選人的了解程度,比如有的勞動者是返聘或者第二次加入原公司,各方面都很熟悉,可以直接适應工作,那麼用人單位是可以沒有試用期的。
什麼情況下試用期可以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37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39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
1. 由此可見對于勞動者,在試用期内無需理由有權解除合同,唯一的條件是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為當勞動者覺得自己無法勝任工作或者其他原因而需要辭職的,法律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利益,為了避免給單位造成損失,要求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讓單位有足夠的時間重新招人。
2. 對于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需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能不理由就解除合同。有人質疑,為什麼勞動者有權無理由解除合同,而用人單位則需求舉證,這似乎不公平?其實不然。因為勞動者在入職之前可能對于崗位無法進行深入了解,加入之後不勝任有權進一步選擇。而用人單位是招聘時已經有很明确的職位需求和标準,這也有助于在試用期内很容易舉證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從而單方面解除合同。簡單講,用人單位如果要在試用期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是需要出具相關的合法有效地證明的,否則可以勞動仲裁。當然用人單位要舉證是很容易發現不符合條件的點的。
試用期一般多長
試用期也是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一部分,也是受法律保護的。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将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有明确規定。不同的合同期限可以約定不同的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2.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所以市面上大多數的公司都會約定合同期限為3年,因為試用期可以達到最長6個月。當然也可以根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去定義試用期,但是不能超過6個月。
試用期工資怎麼算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關于試用期工資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當然對于大部分社招的勞動者,已經有了工作經驗,很多公司雖然會約定試用期,但是工資還是按照合同約定工資,不打折。這也算是一種福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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